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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是否必须开具慈善捐赠票据?

答: 根据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票据是指慈善组织按照自愿、无偿原则,依法接受用于慈善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开具的凭证。

开具捐赠票据应符合以下要求:第一,合法性。是指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不得开具本单位的收据,更不得打白条。第二,有效性。是指收据应具备慈善法规定的全部形式要件,并经签字盖章。第三,按照自愿和无偿原则依法接受捐赠的行为,应当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包括:(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应捐赠人要求接受的捐赠;(2)公益性事业单位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3)公益性社会组织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4)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可以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行为。此外,公益性单位以捐赠名义从事营利活动或与出资人利益相关的行为,以及集资、摊派、筹资、赞助等行为,不得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实践中,一些捐赠人出于做好事不留名的思想或者其他各种原因匿名进行捐赠,也有一些捐赠人向慈善组织明确表示不要开具捐赠票据。此时,慈善组织可以不开具慈善捐赠票据,对此,慈善法特别规定,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慈善组织应当做好相关记录。接受捐赠的慈善组织应按照捐赠财产的性质、种类等登记造册并制作会计账簿。 VZ71zcjMvnQunPg5UfqrjIf/fNUiMVUW296CYQPAmkz9B6jF8j1Pbu3ZghZi7DD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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