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一是,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应当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和会员等特定对象的范围内进行。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也称慈善组织的创办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订立发起人协议,提出设立慈善组织申请,并对慈善组织的设立承担责任的人。“理事会成员”是指慈善组织理事会的组成成员,既包括个人成员,也包括单位成员。“会员”是指慈善组织的组成成员,如某一个经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协会的会员。除上述列举的对象范围外,定向募捐的范围还可能包括其他对象,如与慈善组织有特定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慈善组织的个人发起人所在的单位、与慈善组织经常发生交易关系的单位等。
二是,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应当向募捐对象说明募捐目的。所谓“募捐目的”是指慈善组织开展该定向募捐活动所要达到的目标,如为了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或者救助弱势群体等。募捐目的既要符合慈善法第三条中规定的慈善活动的范围,也要符合慈善组织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三是,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应当向募捐对象说明募得款物用途。所谓“募得款物用途”是指慈善组织通过定向募捐获得的款物将具体用于哪些方面的活动。如为了救助某一地区的失学儿童,为他们提供基本的生活费用,促使其重返校园;或者为某一地区患有白内障的老年人提供治疗费用。“募得款物用途”与“募捐目的”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一般来说,募捐目的相对较为宏观、宽泛;募得款物用途更为具体,指向性更加明确。
此外,慈善组织在开展定向募捐的过程中,还应当尽可能多地向募捐对象说明有关情况,例如,可以向募捐对象详细说明募得款物的管理情况,以及慈善组织如何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募得款物的使用公平公正、公开透明,捐赠人可以通过哪些途径对慈善组织的慈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