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18 慈善组织终止清算有哪些法定程序?

答: 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终止,应当进行清算。慈善组织的清算由慈善组织的决策机构成立的清算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主要包括以下程序:

(1)依法成立清算组。慈善组织的决策机构应当在法定终止情形出现之日起三十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慈善组织的清算组是指在慈善组织清算期间负责清算事务执行的法定机构。由于慈善组织终止后其业务执行机构丧失了执行权力,必须由清算组接管慈善组织的后继事务。一般情况下清算组由慈善组织的决策机构成立。从一般实践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清算组在清算期间的职权包括:一是全面清理慈善组织财产,列出财产清单;二是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慈善组织未了结的慈善项目或慈善服务等业务;三是清缴慈善组织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所产生的税款;四是代表慈善组织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等。慈善组织不成立清算组或者清算组不履行职责的,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2)清算后剩余财产的处理。慈善组织清算后的剩余财产不得向其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进行分配。慈善组织作为非营利组织,其财产属性与公司的财产属性不同,其名义上虽然属于慈善组织,但具有社会公共属性。因此,慈善法明确规定慈善组织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慈善组织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章程未规定的,由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3)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慈善组织清算结束后,应当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由民政部门向社会公告。办理注销登记后其法人资格取消,由民政部门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向社会公告慈善组织的注销情况。 SohVWyoAZtd/UUyYi+aSRXXhvGvn3yPK46lNhIqeZV3XOOxAqhfYsenztZrtibhk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