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慈善组织的终止是指慈善组织因发生章程规定或者法律规定的解散事由而停止活动,最终可能失去法律人格的法律行为。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出现章程规定的终止情形的。终止情形是慈善组织章程中必须记载的事项,在制定章程时,可以预先约定慈善组织终止的各种事由。(二)因分立、合并需要终止的。慈善组织分立需要终止的,则主要是指新设分立,是指一个慈善组织拆分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新的慈善组织,原有慈善组织消灭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而派生分立由于原有慈善组织仍然存在,因此不涉及终止事宜。慈善组织的合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慈善组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共同组成一个慈善组织的法律行为。慈善组织的合并可以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三)连续二年未从事慈善活动的。目的是督促慈善组织及时将募集到的慈善财产用于慈善活动,避免慈善组织长期停摆,慈善财产长期闲置,没有从事或用于慈善活动。(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法律依据并不局限于慈善法,根据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慈善组织也应当终止。(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慈善组织除应当遵守慈善法规定外,还应遵守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