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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慈善组织的会计监督管理有哪些要求?

答: 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涉及慈善财产的管理和使用,慈善财产兼具独立性和公共性的特点,对慈善财产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会计监督时,不宜采用企业等营利组织的会计制度。对慈善组织的会计规范包括三个方面:

(1)依法进行会计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对慈善组织的会计核算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慈善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遵循谨慎性原则,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慈善组织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信息。会计核算所提供的信息应当能够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如捐赠人、会员、监管者等)的需要。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信息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使用。在会计核算中,所发生的费用应当与其相关的收入相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2)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慈善组织要结合宗旨和开展慈善活动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以加强内部会计监督,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管理水平。健全的会计监督制度包括内部牵制、财产清查和内部审计三个方面。内部牵制是慈善组织内部的各机构、各环节相互牵制、相互监督;财产清查是定期对慈善财产、物资进行核对,通过核对是否账实相符,检查内部制约的执行情况;内部审计是对慈善组织内部牵制制度落实情况、开展慈善活动情况进行的审计,保证慈善财产的规范、有效使用。

(3)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除接受民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外,财政、审计、监察等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慈善财产的性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也有权对慈善组织执行会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审计机关依法对通过慈善组织的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全国性的慈善组织使用国有资产的情况,还要接受中央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QO99In0K+7HNUF76I0sjMfGlMLMmx9QJB2uVjRHnB4jUPxK1oAF7mCLdpErHxYJ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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