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二、服务期的效力

服务期的期限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以合理且双方协商一致为原则,服务期内存在如下法律效力:

(一)劳动关系解除限制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关系的解除受到限制,具体为:

1.服务期内劳动者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服务期内,劳动者不得以提前30日告知用人单位或劳动合同期满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服务期内,劳动者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承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责任。

2.服务期内因劳动者过错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需承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责任。

3.服务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续至服务期满,劳动者不得以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签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否则需承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责任。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主动要求终止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对其服务期权利的放弃,用人单位不得再要求劳动者承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责任。

4.服务期内,由于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等自身过错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责任。

(二)违反约定承担责任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违反服务期的劳动者支付违约金;但是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实践中,对于违约金金额的认定,有权机关一般结合用人单位对培训费的实际支出以及劳动者履行服务期年限比例综合认定。例如:某A在B公司工作,B公司提供专项技术培训,支付培训费用50000元,双方约定服务期为5年,某A履行服务期3年后离职,则一般情况下法院会支持20000元的违约金。 e99HQh/g3k0gG/mBqIFBrEtUOKvgspolBS+aQJc4q47SuM0SqjAU47Sh8GqAypBE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