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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集体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根据《集体合同规定》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集体合同的变更与解除有下列两种方式:

第一,约定变更或解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

第二,法定变更或解除:(1)用人单位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2)因不可抗力等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3)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上述情形发生后,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单方均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变更、解除也适用集体协商程序。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一方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协商要求,另一方在20日内以书面形式进行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确定进行集体协商后,全体协商代表应召开集体协商会议,具体会议形式和步骤与签订集体合同的集体协商会议相同,在此不再赘述。 TPy3Wr1eQtQWRfrS8XYifv/pyK/Rv1AeXCEcV3+L70eO8DCNyhi+478hnAqOM+S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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