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协商代表(以下简称协商代表),是指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并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的人员。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劳动者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未建立工会的由本单位劳动者民主推荐,并经本单位半数以上劳动者同意。劳动者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协商代表代理首席代表,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未建立工会的,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或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
集体协商的任何一方均可就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要求。一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要求的,另一方应当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集体协商。
确定召开协商会议后,协商代表应熟悉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了解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收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协商意向所持的意见;拟定集体协商议题。集体协商议题可由提出协商一方起草,也可由双方指派代表共同起草;确定集体协商的时间、地点等事项;共同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任集体协商记录员。记录员应保持中立、公正,并为集体协商双方保密。
在集体协商会议中,协商代表应各自发表意见,展开充分讨论并归纳意见。当意见达成一致时,双方协商代表拟定集体合同草案,由双方首席协商代表签字。
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图1 集体合同订立程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