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集体合同规定》第八条至第十八条规定,经过集体协商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可以就下列多项或某项内容签订集体合同:
(1)劳动报酬。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工资水平、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支付办法;加班、加点工资及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分配办法;工资调整办法;试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特殊情况下职工工资(生活费)支付办法;其他劳动报酬分配方法。
(2)工作时间。主要包括:工时制度;加班加点办法;特殊工种工作时间;劳动定额标准。
(3)休息休假。主要包括:日休息时间、周休息安排、年休假办法;不能实行标准工时职工的休息休假;其他假期。
(4)劳动安全卫生。主要包括: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劳动条件和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操作规程;劳保用品发放标准;定期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体检。
(5)补充保险和福利。主要包括:补充保险的种类、范围;基本福利制度和福利设施;医疗期延长及其待遇;职工亲属福利制度。
(6)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主要包括: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禁忌从事的劳动;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劳动保护;女职工、未成年工定期健康检查;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登记制度。
(7)职业技能培训。主要包括:职业技能培训项目规划及年度计划;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提取和使用;保障和改善职业技能培训的措施。
(8)奖惩制度。主要包括:劳动纪律;考核奖惩制度;奖惩程序。
(9)裁员制度。主要包括:裁员的方案;裁员的程序;裁员的实施办法和补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