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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试用期内劳动合同解除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协商约定的考察期,在此期间,不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具有相对宽松的解约权。

(一)劳动者解除

试用期内的劳动者无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只需要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通知的形式没有明确的限制,口头或书面均可。

试用期内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264号,现已失效)第三点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涉及的培训费用问题中指出,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且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鉴于试用期内劳动者享有任意解约的权利且用人单位无法要求赔偿,建议用人单位要注意以下要点:

1.用人单位要对试用期劳动者安排适当的工作,涉密、核心、连续性较强、比较重要的工作要避免由试用期的劳动者承接,以免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离职,用人单位陷入被动。

2.用人单位的出资技术培训、教育等项目要在劳动者试用期结束,确认留用后进行,在试用期间可安排日常的入职、上岗培训。

3.如试用期内有劳动者离职,用人单位应当引导离职员工出具书面的离职申请并予以妥善保管。

(二)用人单位解除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满足一定的前提条件。《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更进一步明确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故只有“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是对解除试用期劳动合同专门设立的。

用人单位以“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录用条件公示并释明

首先,录用条件内容应当具体明确。总体来看,可从学历虚假、经历不足、资质与绩效、不遵守规章制度、员工手册、有特殊疾病不能上岗、无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等方面确定。

其次,该录用条件应当进行有效的公示告知。公示的方式如制作岗位说明书、录用条件确认书或在劳动合同与规章制度中予以规定,且用人单位应将上述证据保存备查。

2.不符合录用条件证据确凿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引发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对解除行为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须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

实践中可以作为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包括:关于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是否对劳动者进行实际考核,以及考核结果能否体现劳动者实际情况并获得有效确认的证据材料。

3.试用期内解除

当试用期履行届满后,无论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办理转正手续,或用人单位是否明示认可,劳动者均已属于正式员工。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规定,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超过试用期,则企业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故用人单位必须在试用期内对劳动者进行录用条件考核,并在试用期结束前作出留用或解除的决定并送达劳动者。

【以案释法七】陈某诉某工厂劳动争议纠纷案

【案情简述】 陈某在一家国有单位做了多年车工,去年年底跳槽到了一家新公司,并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3年,其中试用期3个月(自1月1日起至4月1日止),并约定,试用期内公司有权对陈某进行考核,产品达不到优良为不合格。4月1日,技术考核组对陈某的工作进行了考核,4月2日,技术考核组得出考核结论:陈某加工的零件精度不合格,陈某的技术水平不够优良。4月12日,公司做出决定:由于陈某不具备相应技术水平,不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公司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合同。陈某对此决定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公司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裁判结果】

劳动仲裁委支持了陈某的诉讼请求,裁决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公司必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支持了劳动仲裁委的裁决。

【律师评析】

仲裁委及法院的裁决结果是正确的,主要原因在于公司已经超出了试用期解约的时限。本案中,公司是在试用期内的最后一天对陈某进行的考核,考核结果是在试用期满后的第一天得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是在试用期满后才作出的。尽管公司是在试用期内进行的考核,通过考核证明陈某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结论却是在试用期满后才得出的。这说明陈某不符合录用条件不是在试用期间,而是在试用期后。因此,公司此时已不能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来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合同了。另外,原劳动部在有关文件中也规定: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超过试用期,则用人单位不能以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违法的。

4.告知解除理由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故用人单位宜采用书面形式向劳动者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5.通知工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行使单方解除权解除劳动合同的,未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属于程序违法,解除行为无效,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6.送达文书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若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则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解聘的劳动者制作离职证明,并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及时送达劳动者。 o/iTWw8U3JUzQEz8XFRPl5KQPOUhpyBAZ9QW9OAyjWfBD4rPobUrq89Hf2WrwEK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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