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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试用期待遇

用人单位利用试用期的“模糊规定”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屡见不鲜,其中较为普遍的就是试用期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问题。实践中,试用期往往成为“白干期”或“廉价期”,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内劳动者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作出了规定。

(一)试用期工资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资规定了两个原则:

1.不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资原则

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当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即各地规定的在本地提供正常劳动时用人单位所应提供的最低工资,其具有保障性作用。试用期的劳动者虽然处在用人单位考察的阶段,但也提供了正常的劳动,因此用人单位支付试用期工资不应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不低于同岗位或劳动合同约定80%原则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在约定劳动者试用期工资标准时要同时满足上述两个原则,不满足任何一个都是违法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二)试用期福利

《劳动合同法》并未对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福利待遇问题进行规定,实践中不同性质的福利待遇有不同的要求。社会保险、津贴、补贴等法定的福利待遇,是国家法律赋予劳动者的福利待遇,适用于全体劳动者,并不区分是否处于试用期,故处于试用期的劳动者应当享受此类法定福利待遇;培训、旅游、零食等用人单位内部约定的福利待遇,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自行安排。 wVFo5iCbWd/TtAcvkDJMmjk2gRrpTWqcnur+OdAGdsIZZjpaPCtEI5ZO5Z4S4Y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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