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关系双方(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持续时间,属于劳动合同必要条款之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明确了劳动关系起始与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持续期间固定,是最常见的一类。
法律并未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最短或最长期限,具体期限由双方根据工作需要协商确定。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相较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具有很强的稳定性,更能保障劳动者权益。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主要分约定订立、法定订立和视同订立三种。
约定订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直接签订书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定订立:
①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
②用人单位初次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
③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之一,也并未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视同订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
第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等于“铁饭碗”,虽然用人单位不能以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合同,但出现法定解除事由,用人单位依然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第二,对于法定订立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可以拒签。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第三,用人单位应当做好劳动合同续订与跟踪工作,对于符合法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需及时与其签订合同,避免产生赔偿双倍工资的不利后果;劳动者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主动要求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求其提出书面申请并备存,避免因劳动者日后反悔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为了完成某项工作或工程而达成的,以该项工作、工程完成作为终止条件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般常见于单项工作任务(如开发软件)、以承包方式完成承包任务(如房屋装修、安装设备)或季节性临时任务(如秋收、鱼汛)的用工情形中。
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与以时间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存在诸多不同,用人单位在适用时应注意以下要点:
第一,终止期限较为模糊。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以精确到某自然日为限不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期限只能是大致时间段,相比较来说更有弹性,这也是其得以存在的原因。
第二,不能约定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期限不定,所以不能约定试用期。
第三,不存在续签。因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完成该工作任务后自然终止,故不存在续签问题,如需维持劳动关系双方只能订立新的劳动合同而不能续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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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存在前款情形,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之后的第二倍工资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