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三、劳动合同条款

劳动合同由条款构成,其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意思表示进行固定,是确定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依据。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条款分为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两种,下文将详细阐述。

(一)必备条款

根据《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下列必备条款,未具备的,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进行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需注意的是,劳动合同缺乏必备条款,并不一定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缺乏《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备条款的劳动合同应属于瑕疵合同或者缺陷合同,不能因此否认合同的效力,更不能因此认定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

1.主体信息

主体信息是指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双方的身份信息,包括用人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劳动者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等。主体信息的作用在于限定劳动合同的双方签约主体,确定劳动关系权利义务的承担者。

用人单位拟定劳动合同主体信息时,应注意以下要点:

第一,劳动者主体信息部分应由劳动者手写,用人单位要仔细核实劳动者填写信息的真实性,避免劳动者故意或过失提供错误信息致使用人单位产生损失的法律风险;

第二,建议加入劳动者紧急联系人身份信息等内容,紧急情况下无法联系到劳动者时,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劳动者紧急联系人建立沟通;

第三,建议加入劳动者联系信息内容,明确劳动者填写的联系信息作为用人单位处理有关劳动者相关事项的唯一有效联系方式,避免劳动者因拒绝用人单位相关文件而产生的无法送达风险。

2.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持续、双方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时间。根据双方不同需求,劳动合同期限可以是短期的,也可以是长期的;可以以时间为计量单位,也可以以工作量为计量单位。

如果劳动合同没有约定期限,则双方劳动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不利于维护各自的权益,因而劳动合同期限属于劳动合同必要条款。

关于劳动合同期限的详细阐述,请参见本书其他章节。

3.工作内容

工作内容是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内具体从事何种工作、岗位的约定,是对工作岗位、任务以及职责的明确,是劳动关系的核心要素之一。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工作内容要尽量明确、具体。明确的工作内容有利于劳动者执行,也有利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各项考核。

需要注意的是,工作内容的变更一般情况下需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在约定工作岗位时要把握适度原则,不要过分精确约定,否则徒增变更劳动者工作内容的成本。例如,某食品公司工厂员工从事生产线操作工作,劳动合同内工作岗位约定为“操作工”即可,如约定过于细致,如“生产线操作工”“某车间操作工”或“某产品操作工”,则公司因经营需要更换生产线、车间或产品时,需要与员工协商一致。

工作内容的变更一般情况下会产生薪资的变动,建议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岗变薪变”条款,例如“工作岗位发生变化的,薪资会依据同岗位员工薪资标准进行适当变化”等约定。

4.工作地点

工作地点是劳动者的工作履行地,关系到工作及生活环境,直接影响其就业选择。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前有权提前向用人单位了解工作地点,并要求明确约定在劳动合同中。

实践当中,用人单位在约定工作地点时容易出现约定过细或过宽的情形,这两种情形都是不可取的。一方面,工作地点约定过细,例如约定“北京市朝阳区某街道”“某大厦”等,限定了用人单位合理单方变更其工作地点的权利,即便用人单位在区内变更工作地点也会被认定为工作地点变化,能否变更全依赖于劳动者的配合程度;另一方面,有些用人单位为灵活用工,将工作地点过分模糊处理,如约定“全国”“某某省”“本公司及关联公司处”。此类约定过于宽泛,劳动者工作地点无法确定,存在被有权机关认定为约定不明确、对员工不公平而出现以劳动者现有实际工作地作为其工作地点的风险,得不偿失。

用人单位在约定劳动者工作地点时,应当根据不同工作性质进行科学合理的约定,例如劳动者属于用人单位外勤、采购、销售人员的,其工作性质决定了工作地点不固定、范围大,常在用人单位办公地以外工作,在约定工作地点时可使用“某某省”“某某区域”,另外还可增加“根据公司业务需要可在销售需求内对员工工作地点做合理调整,员工承诺服从公司业务安排”的约定;劳动者属于内勤、文秘、行政、管理人员的,其工作性质决定了工作地点一般是在用人单位办公区,不宜对工作地点做过宽约定,一般可约定为“某某大厦”“某某园区”等。

5.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工作时间即劳动时间,是劳动者在一定时间内(一般为一昼夜)从事劳动的时间。休息休假则是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之外可以自由支配的时间。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的约定对劳动者就业选择与薪酬都有重要影响,属于合同必要条款。

有关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的详细阐述,请参见本书其他章节。

6.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是指基于双方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的劳动报酬,包含工资与福利。工资需以货币形式发放,福利可以是多种形式。

有关劳动报酬的详细阐述,请参见本书其他章节。

7.劳动纪律

劳动纪律即职业纪律,是由法律规定及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应当遵循的生产经营规则与秩序。劳动纪律具体包括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内部制定并生效的规章制度,例如考勤制度、生产制度、岗位纪律、奖惩规定等。

有关劳动纪律的详细阐述,请参见本书其他章节。

8.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是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的安全健康,由用人单位提供的必需生产、工作条件和安全卫生保护措施。一般情况下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包括提供适宜的工作场所、充足的劳动防护用品,规定并执行安全生产措施,以确保劳动者的安全健康。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供的劳动保护与条件不得低于国家规定标准。

有关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详细阐述,请参见本书其他章节。

9.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是指在劳动合同中一方故意或过失违反劳动合同约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给守约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责任时要注意不得与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相抵触,否则无效。

有关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的详细阐述,请参见本书其他章节。

(二)约定条款

除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可在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法规,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其他条款。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承担了劳动关系中大部分的告知及举证义务,签订一份完备的劳动合同对于用人单位合法合规用工,避免劳动争议诉累至关重要。用人单位应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劳动者工作性质来拟定并与劳动者协商约定条款,以下几点是较为常见和必要的约定事项。

1.试用期条款

对于新入职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在劳动合同中设定试用期来考核劳动者是否胜任工作。因试用期内工资可部分发放且用人单位可以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实践中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现象较为普遍,我国法律对试用期的相关规定也较为严格。

有关试用期的详细阐述,请参见本书其他章节。

2.通知送达条款

通知送达条款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指定的文件接收地,用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的地址向劳动者送达任何书面文件、通知等文书,无论劳动者本人是否签收,均视为送达劳动者本人。

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的文书负有送达义务,设置该条款可以有效地避免劳动者拒绝签收文书,导致用人单位无法履行合同的风险。

简易的通知送达条款可拟定为“乙方(劳动者)在劳动合同首部填写的联系地址将作为甲方(用人单位)向乙方送达相关文件的法定地址,甲方向乙方该地址送达文件后即视为有效送达。乙方联系地址等发生变更的,应在上述事项变更后5 天内通过书面方式告知甲方,因乙方逾期通知致使甲方无法送达相关文件或无法与乙方取得联系的,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及法律责任由乙方个人承担”。

当然,用人单位也可以要求劳动者提交《送达地址确认书》替代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通知送达条款,效果相同。

3.保密与脱密条款

部分劳动者工作期间会接触到用人单位的商业机密,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商业秘密的保密与脱密措施,但需合理适度:

第一,用人单位需在劳动合同中明确保密的对象、范围、内容以及期限;

第二,保密义务应仅限于涉密岗位、技术岗位以及其他可能获知到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

第三,针对掌握用人单位重要商业机密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用人单位还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脱密条款,在劳动者离职前,在一定期限内通过调岗或变更工作内容等方式实现脱密处理。

如有必要,用人单位也可通过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的方式来替代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与脱密条款,效果相同。

4.餐食条款

工作过程中,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劳动者一定的休息时间和用餐时间,用餐时间是否属于工作时间,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容易产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餐食条款,根据用工性质来约定用餐时间是否属于工作时间。

5.加班条款

用人单位可在劳动合同中拟定加班条款,避免双方针对加班问题产生争议:

第一,设定加班程序。用人单位可根据生产需要,安排劳动者加班;劳动者一般情况下应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自身原因未完成任务而在工作时间外工作的,不视为加班;劳动者主动加班的,应当事先取得用人单位审批。

第二,设定加班费计算基数。在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前提下,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可通过双方约定或者采取“包干”(将加班作为加班津贴包含在工资中提前发放,以免除支付加班费的义务)方式。

例如,某A在B公司工作,工资为每月5000元,当地最低工资为每月2000元,则某A工作日延时加班1小时,B公司只需支付2000元÷21.75天÷8小时×1.5≈17.24元。

6.自动续期条款

部分地区支持劳动合同约定自动续签。如,江苏省。

对于需要大量连续用工的用人单位,可在劳动合同中拟定自动续期条款来降低未及时续签合同产生的法律风险。

自动续期条款可以约定为“合同期满后,任一方未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本劳动合同自动延期一年”。

7.竞业限制条款

掌握核心技术和商业机密的用人单位,大多要求劳动者在离职后履行竞业限制协议,但如何说服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一直是难点。建议有需求的用人单位在员工入职时就与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或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以此作为录用要求,以解决相关问题。

竞业限制条款可以约定为“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二年内,乙方(劳动者)不得到甲方(用人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竞业限制的范围为:竞业限制期间甲方将按月支付乙方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标准为每月人民币×××元,每月月底前支付。若乙方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甲乙双方也可另行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协议内容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竞业限制协议为准”。

8.知识产权条款

劳动者为完成用人单位工作任务而创作的作品称为职务作品。职务作品的权属问题经常产生劳动争议纠纷,设计、咨询公司等行业的用人单位需在劳动合同中添加知识产权条款,对职务作品的权属进行约定。

知识产权条款可约定为“乙方(劳动者)因完成甲方(用人单位)工作任务或利用甲方资源(包括但不限于利用工作时间、物质技术条件等)创作的任何作品的著作权由甲方享有(署名权除外),乙方享有署名权”。

如有必要,用人单位也可就特定作品与劳动者签订《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声明》来明确职务作品的权利归属。

【专题三】单位作品与职务作品

劳动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可分为单位作品和职务作品。

单位作品是指由用人单位组织主持,代表单位意志创作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其与职务作品存在明显不同:

表4 职务作品与单位作品要素对照表

职务作品又可分为一般职务作品和特殊职务作品,在双方未另行约定的情况下,其特点是:

表5 一般职务作品与特殊职务作品特点汇总表

9.提示说明条款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署的劳动合同大多是事先拟定的可重复使用的格式合同,用人单位作为合同的提供者,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劳动者注意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避免其效力出现瑕疵。

提示说明条款可以约定为“本合同经双方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后订立,不包含未经双方协商同意的格式条款;甲方(用人单位)在双方签署本协议前已经向乙方(劳动者)明确说明了本合同条款内容,乙方在订立本协议时已经仔细阅读了本合同,充分理解并接受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和条件”。 8w0NNtemg+dYn1aWYsrFgaI/48P7FrDCAjEgwKdB1zqUYd4V4A8sL7p8IpVHkSDE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