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三、入职手续

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应要求劳动者办理下列入职手续:

(一)填写《入职登记表》。表格中列明与签订劳动合同有关的各个项目,要求应聘人员如实填写,不得欺骗。用人单位应将《入职登记表》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妥善管理和保存。一旦发现劳动者有欺诈行为,用人单位就可以依据入职登记表作出处理。

(二)提交相关个人资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提供书面的相关个人资料留作证据,重点审查身份信息、学历、资格、工作经历等信息是否真实;是否存在潜在疾病、残疾、职业病等;应聘人员是否年满16周岁或是否退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是否与其他单位签订有未到期的劳动合同;是否与其他单位存在竞业限制协议;招用外国人的,是否办理外国人就业手续。招用有从业经历的劳动者时,应该要求其提供与前单位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保留原件,如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原单位出具同意其入职的书面证明。

(三)劳动合同内约定审查条款。为了规避入职审查不严带来的法律风险,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审查条款,例如:“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提供可验证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以及最后服务单位的离职证明、婚姻生育证明、甲方指定医院的体检证明等相关资料,并将与本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按甲方提供的《新聘用人员招收登记表》,由本人如实填明并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审查条款的目的在于添加劳动者提供合法身份证件和其他证件的义务,避免劳动者提供虚假信息造成用人单位的损失。

(四)建立《员工名册》并存档。《劳动合同法》要求用人单位建立职工名册备查。要求用人单位建立职工名册备查,是为了解决劳动者在发生劳动纠纷时举证困难,难以证明双方劳动关系存续的问题。职工名册是由用人单位掌握和管理的,用人单位就负有举证义务了,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并存档,避免因不能提供职工名册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风险。 8w0NNtemg+dYn1aWYsrFgaI/48P7FrDCAjEgwKdB1zqUYd4V4A8sL7p8IpVHkSDE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