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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指导监督】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者有干部管理权限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指导国有企业整合优化监督资源,推动出资人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巡视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社会监督等相衔接,健全协同高效的监督机制,建立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增强对国有企业及其管理人员监督的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

【本条宗旨】

本条是关于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者有干部管理权限的部门履行职责的规定。

【条文理解】

关于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者有干部管理权限的部门履行职责的规定可作以下理解:

一是何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者有干部管理权限的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是指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统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第11条的规定,这些机构包括“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有干部管理权限的部门”主要包括党委、纪委和党的工作机关。党委对管辖范围内的干部具有管理权限,包括对本机关任命的干部以及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承担监督专责。纪委对同级党委管辖范围内的干部也承担监督专责,协助同级党委开展问责工作。党的工作机关依据职能履行监督职责,可以对本机关以及对本系统本领域的失职失责问题进行问责。这些部门通过各自的职责和权限,对干部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干部的行为符合党的纪律和要求,从而维护党的纯洁性和组织的健康发展。

二是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者有干部管理权限的部门履行哪些职责。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者有干部管理权限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指导国有企业整合、优化、监督资源,推动出资人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巡视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社会监督等相衔接,健全协同高效的监督机制,建立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其中,纪检监察监督、巡视监督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处于主干地位,侧重于政治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侧重于经济监督;社会监督是获得监督信息的重要渠道来源。出资人监督应与这些不同层面领域监督衔接,根据获得的违法信息有针对性地开展处分工作,针对苗头性、倾向性的违法,做到及早查处。

三是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者有干部管理权限的部门履行职责的目标是增强对国有企业及其管理人员监督的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

【适用指南】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以管资本为主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对直接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出资人机构重点管好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强化资本约束、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对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企业,出资人机构主要依据股权份额通过参加股东会议、审核需由股东决定的事项、与其他股东协商作出决议等方式履行职责,但除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不得干预企业的自主经营活动。

按照《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的规定,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组织处理职责。有关机关、单位在执纪执法、日常管理监督等工作中发现领导干部存在需要进行组织处理的情形,应当向党委(党组)报告,或者向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建议。健全以党内监督为主导,强化企业内部监督。推动健全出资人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巡视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社会监督等各类监督贯通协同的机制,应做到出资人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巡视监督“从政治上贯通”,与审计监督、财会监督“从经济问题着手”,与社会监督“从舆论反映结合”,做到权责明确、界限清晰、相互促进、协同高效,避免“都监督、都不管”的“只协不调”情况。

【关联法条】

《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第6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企业国有资产法》第11条 rETJulUaQYAc6VRVlF6irsdZwYzLS3UDahrxPYYOv1RRqLcz6gLCK3skZT9Z07b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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