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免机关、单位加强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给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集体讨论决定;坚持宽严相济,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坚持法治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保障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本条是关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工作坚持的基本原则的规定。
任免机关、单位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负有教育、管理、监督的职责。加强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日常监督,任免机关、单位负有主体责任。对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依法作出处分决定,是任免机关、单位履行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也是其对所管理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的题中应有之义。因此,明确任免机关、单位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负有教育、管理、监督的职责意义重大。任免机关、单位在给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调查和处理时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公正公平,集体讨论决定。也就是说,要在准确判定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的基础上,全面考虑主客观各方面因素,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恰当地确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种类,防止过罚失当或者畸轻畸重。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倾听和尊重集体的意见,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个别少数擅自决定和批准。同时,也要坚持正确的集中,保证处分的决定、批准等决策得到有效的执行。集体讨论决定是民主集中制的体现,民主集中制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宪法规定我国国家机构应当遵循的原则。处分工作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作出决定,有利于保证处分工作的科学公正。
二是坚持宽严相济,惩戒与教育相结合。这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在处分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宽严相济是指处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应根据其违法的具体情形,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对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既不能一味姑息、失之于宽,也不能片面从严、过罚失当。惩治与教育相辅相成,惩治本身不是目的,而是挽救和教育的一种手段。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处分的教育、引导和监督作用,达到既严明法纪又能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的目的。
三是坚持法治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法治原则要求运用法治思维依法公正公平地办理案件,旨在为法治理念透过法律制度予以实现提供基本的准则。“以事实为根据”,是指据以处分的事实,必须以收集到的证据所证实的违法事实为根据,而不能以主观臆测、个人意志等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就是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以法律为尺度来衡量案件的具体事实和情节,按照《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作出正确处理。
四是依法保障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任免机关、单位处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应当在严格依法调查和处理的基础上进行,尊重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保障提出意见、复核申诉的权利;对于诬告陷害的,应当及时澄清正名;不得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限制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合法权益。
本条例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相比,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没有规定“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与本条例征求意见稿相比,删除了“坚持公开公正,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那么,是否还应当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呢?这是必然的。处分工作应当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一原则要求任免机关、单位及其承办部门适用法律平等,不能因职务高低而有所区别,同时,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也应当平等地遵守法律。
依法保障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应注意两个方面,一是严格遵循《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和本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二是不得侵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这些相关人员包括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家庭成员、亲属以及证人、其他人员。
《监察法》第5条;《监察法实施条例》第6条、第7条;《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4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4条;《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