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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加强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本条宗旨】

本条规定了条例制定和实施的目的以及制定的法律依据。

【条文理解】

本条规定了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立法目的。立法的目的既是制定本条例的目的,也包括实施本条例达到的预期目标和价值目标。本条包括两个层面的内容。其一,规范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处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和法律性很强的工作,不仅涉及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职务、职级、级别、待遇等重要事项,还有关其名誉以及家庭信誉等附属性事项,处分不当或者错误,即使能够被纠正,其带来的影响也难以挽回,因而需要依法依规处分。同时,处分行为本身又是一种公权力行为,其应当受到严格规范,按照条例规定原则,适用规则、程序实施处分,充分保障被处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复核、申诉的权利,不得脱离条例的规定任意行使,更不能超越条例的规定恣意行使,保障处分工作始终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

其二,加强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监督。任免机关、单位依照本条例处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更应通过处分加强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监督,防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对违法及早发现、及早处置,促进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忠实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廉洁自律,正确履行管理权,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不逾越管理权限,坚守道德操守底线,提高管理水平,维护好国有企业利益。处分工作应当瞄准重点人、重点事发力,择其重者而为之,确保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依法合规履职。本条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的“促进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业、坚持道德操守”的规定,使得条例更聚焦于处分工作,立法目的更为简洁严谨,调整的主体更加鲜明和准确。

二是制定本条例的法律依据。本条例制定的法律依据是《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条例多数条款源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的具体落实,实质上是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有关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的细化,在国有企业中具有操作规程的意义。

【适用指南】

本条的立法目的除赋予任免机关、单位处分违法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权力外,侧重规范任免机关、单位的处分权,重在强化其法治观念、程序意识,提升处分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专业化水平。处分本身虽然也是监督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一种方式,但毕竟处分不是最终目的,严格依法依规规范行使处分的权力是目的之一。同时要注意条例对处分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处分工作更应重视处分的程序、复核申诉,尤其是充分保障被处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救济权利的行使,防止权利保障过程中出现“程序空转”。

本条例以《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为制定根据,而《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又以《监察法》作为制定根据,因此,在适用条例时,应特别关注作为立法依据的上位法。由于本条例将散见在其他法律法规中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规定进行集中规整,对于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应在适用中一并考虑。这些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公司法》《证券法》,辅以《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政纪处分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等。在适用时,既要考虑条例中适用于所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规则,又要注意对不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相应规定的不同处分,不可机械适用。

【关联法条】

《监察法》第1条;《监察法实施条例》第1条;《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1条;《公司法》第175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wSQZlUiWHPUXYQ82BbtQNsbJGSdkWt0vdVetPMFKTKtQr7KLWb9xEeJ8KU70SKG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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