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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违规发放工资或津补贴等】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超提工资总额或者超发工资,或者在工资总额之外以津贴、补贴、奖金等其他形式设定和发放工资性收入;

(二)未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或者未按规定履行工资总额备案或者核准程序;

(三)违反规定,自定薪酬、奖励、津贴、补贴和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

(四)在培训活动、办公用房、公务用车、业务招待、差旅费用等方面超过规定的标准、范围;

(五)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名义变相公款旅游。

【本条宗旨】

本条是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反规定设定、发放工资或者津贴、补贴、奖金,未按规定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制度,在公务活动等方面超标准范围公款旅游的行为,以及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条文理解】

本条共5项。第1项至第3项规范的国有企业为职工发放“收入”的活动,第4项和第5项规范的是国有企业在某些特定领域“支出”的活动。

第1项规定的是超提工资总额或者超发工资,或者在工资总额之外以津贴、补贴、奖金等其他形式设定和发放工资性收入的行为。工资总额管理直接作用于分配领域,既是收入能增能减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倒逼推进劳动、人事方面变革的重要抓手。所谓工资总额,是指由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提出:“国有企业应调整优化工资收入结构,逐步实现职工收入工资化、工资货币化、发放透明化。严格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将所有工资性收入一律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以其他形式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因此,不得巧立名目,以值班费、工作表彰为名发放普惠性质的补助或奖励,以办公用品、会议费等名义虚列开支套取费用,以私设“小金库”滥发钱物,擅自扩大发放范围、提高发放标准等。违反工资总额管理制度的,要承担相应经济责任、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中央企业不得违反规定超提、超发工资总额。出现超提、超发行为的企业,应当清退并且进行相关账务处理,国资委相应核减企业下一年度工资总额基数,并且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印发的《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对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及时查处工资分配违规行为的具体要求。

第2项规定的是未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或者未按规定履行工资总额备案或者核准程序的行为。依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的要求,对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实行备案制。其中,未建立规范董事会、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内控机制不健全的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认定,其工资总额预算应实行核准制。对其他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实行核准制。其中,已建立规范董事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控机制健全的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同意,其工资总额预算可实行备案制。《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制定所监管企业的具体改革实施办法,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实施。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要严格按照上述意见和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规定,切实落实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按规定履行工资总额备案或者核准程序。

第3项规定的是违反规定,自定薪酬、奖励、津贴、补贴和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的行为。在工资总额管理制度之下,国有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内部工资分配。《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提出:“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以岗位价值为依据,以业绩为导向,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并结合企业经济效益,通过集体协商等形式合理确定不同岗位的工资水平,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岗位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合理拉开工资分配差距,调整不合理过高收入。加强全员绩效考核,使职工工资收入与其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紧密挂钩,切实做到能增能减。”如果国有企业不制定内部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对所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放任不管,随意决定内部工资分配,或者不调整的过高收入、不开展全员绩效考核,都会违反上述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有关管理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福利性货币收入是指不以劳动者向公司提供的劳动为标准,根据劳动者的岗位、工作量等情况安排的非货币性福利,如,保险、住房补贴等。不同于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劳动法范围内的收入。国有企业也要按照规定确定福利项目、发放标准、程序等制度。

第4项规定的是在培训活动、办公用房、公务用车、业务招待、差旅费用等方面超过规定的标准、范围的行为。为保障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正常履职,需要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保障,但是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标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3年印发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规定了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的接待管理制度,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参照该规定执行。为了落实上述规定的要求,一些部门和地方也制定了相应的实施办法。如在公务用车方面,许多地方普遍规定,企业公务用车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在业务招待方面,一些部门和地方制定了关于国有企业商务招待管理的规定,明确了国有企业在商业谈判或商业合作中接待客户、合资合作方、经贸联络考察团组的活动中的商务宴请、接待用车、住宿、赠送纪念品及其他商务招待活动的标准。

本项涵盖的违法行为种类较多。在培训活动方面,典型的违法表现有,违规到风景名胜区开展培训或者会议,擅自提高培训开支标准,假借培训之名开展与业务工作无关的其他活动等。在办公用房方面,典型的违法表现有,违反规定配备使用超过规定数量或面积、装修标准的办公用房,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违反规定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等。在公务用车方面,典型的违法表现有,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擅自配备、更新公务用车,换用、借用、占用下属企业或者其他企业和个人的车辆或者违规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违反规定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或者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公务用车,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在车辆运行维护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等。在业务接待方面,不得擅自提高接待标准,使用高消费餐饮场所接待。在差旅费用方面,典型的违法表现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虚假出差、虚构事项、虚报出差天数和人数等方式报销差旅费用,报销无关人员或无关事项的差旅费用等。在会议活动方面,典型的违法表现有,违规到风景名胜区开会,会议费用超过规定的支出标准等。

第5项规定的是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名义变相公款旅游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15条对公款旅游行为作出了详细规定,不得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

本条设定的处分共有二档:一是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二是降级或者撤职,未规定开除处分。

【适用指南】

本条是以《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35条为依据的规定。在适用时,需要注意以下方面:

一是准确认定具体的违法行为人及其责任。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往往是由国有企业或者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集体作出决定,其实施的主体一般不是个人。在责任认定时,需要根据本条例第10条的规定,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给予相应处分。在决策过程中明确表明反对意见的人,不应给予处分。

二是准确判断违法行为的情节及其责任。实施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虽然没有规定应当给予处分,但有关机关应当根据本条例第11条规定和具体情况,对行为人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诫勉。

【关联法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14—119条;《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35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管理规定》 wSQZlUiWHPUXYQ82BbtQNsbJGSdkWt0vdVetPMFKTKtQr7KLWb9xEeJ8KU70SKG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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