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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违反政治要求】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散布有损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言论;

(二)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有关决策部署;

(三)在对外经济合作、对外援助、对外交流等工作中损害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

公开发表反对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予以开除。

【本条宗旨】

本条是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反政治要求的行为以及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条文理解】

本条分为两款,规定了3类违反政治要求的行为,违反上述政治要求最低予以记过处分,最高予以开除处分。

第一,散布有损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言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具有特定且丰富的内涵。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既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又同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是党和人民的伟大创造。”这一重要论断是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作出的重要概括,是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内涵作出的重要发展和深化,具有重大理论和实践意义。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于更好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意义重大,任何人都不能以任何方式损害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第二,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有关决策部署。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必须自觉、积极执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有关决策部署,包括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全面领导不动摇、坚持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坚持加快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坚持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坚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坚持加快建设世界一流企业、坚持发挥国有经济战略支撑作用、坚持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坚持加强国有企业党的建设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指出:“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是国有企业的独特优势。要明确党组织在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将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国有企业章程,明确党组织在企业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的权责和工作方式,使党组织成为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

第三,在对外经济合作、对外援助、对外交流等工作中损害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对外经济合作、对外援助、对外交流等工作处理的是对外关系。根据《对外关系法》第2条的规定,对外关系一般是指我国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等各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同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的关系。对外工作既包括在国内开展的对外工作,如接待外国人士、参加外事活动、接受外商投资等,也包括在国外开展的对外工作,如出国访问、考察、洽谈、出资等。对外经济工作的形式也非常多样,如信息交流、签订协议、作出承诺、拨付款项、接受或者向外方投资等。在对外工作中,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应当自觉维护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牢记“国家利益高于一切”,任何有损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的言行都坚决反对、坚决抵制。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要坚决维护我国发展利益,积极防范各种风险,确保国家经济安全,维护好经济安全特别是粮食安全、能源安全、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要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维护各领域国家安全,走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

本条的处分共有三档,一是记过或者记大过;二是降级或者撤职;三是开除。在六种处分类型中,本款除警告之外均可适用,充分体现出政治要求的严明性和严肃性,表明了对政治要求的高度重视和充分维护。公开发表反对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行为,是事关举什么旗、走什么路的重大原则问题,是对我国政治制度的严重违背、公然破坏,性质十分恶劣,情节特别严重,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身份和要求极不相符,没有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的余地,应当予以开除。

【适用指南】

本条以《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28条为依据。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反政治要求的行为,要敢于善于亮剑,做到慎重、严谨、稳妥,做到定性准确、处理恰当,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是严谨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构成本条所述违法行为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要注意区分政治原则问题、思想认识问题、学术观点问题,分清是原则立场问题还是一时认识错误,分清是故意抵制反对还是正常的意见表达,分清是有意抗拒阻碍还是理解水平不够、执行能力不足,旗帜鲜明反对和抵制各种错误观点和行为。

二是准确认定行为的表现方式。第1款第1项规定的“散布……言论”,是指通过张贴、发放、邮寄给他人或者在报刊、互联网、社交平台等媒体上发表、公布等公开方式向他人传播某种特定的议论或意见的行为。第1款第2项规定的“拒不执行”,是指以自己的语言和行动明确表示不执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有关决策部署。“变相不执行”,是指在执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有关决策部署过程中,行为人不采取实际行动,或者在执行中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消极应付,使行动浮在表面。行为人既可以是积极的作为,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第1款第3项规定的“损害”,是指由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对外工作中的行为致使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遭受不利、不良后果或不良状态。第2款规定的“公开发表”,一般是指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书籍、传单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向多人表达自己意见或者观点的行为。这与个别交流的行为在外观上显著不同。

三是注意两款之间的内涵交叉。第2款规定的4种情形,在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上比第1款要严重,是第1款所规定行为的“升级”。如果行为人既违反第1款,同时又达到违反第2款的程度的,应当适用第2款的处分规定。如,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散布的言论不但有损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而且以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形式明确表达出反对社会主义制度的意图,应依照第2款予以开除。

【关联法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64条、第65条、第68条、第71—73条;《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28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LaAFTwjQV+XQfvPbk+0oSuRcSfqZBGhUfI59VlKGonDHpxdsvvLiIBixlQNdkGJ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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