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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处分后果】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等级和职称;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被撤职的,降低职务或者岗位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被开除的,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本条宗旨】

本条是关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后果的规定。

【条文理解】

本条规定了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给予不同处分的法律后果,主要表现在对其职务、岗位等级、职称和薪酬待遇等级的影响。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关于处分后果的一般性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等级和职称,但可以晋升薪酬待遇等级;受到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在处分期内,不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等级和职称,而且也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

除受到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且没有再出现应当给予处分的违法情形的,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处分。处分解除后,考核以及晋升职务、职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薪酬待遇等级等不再受原处分影响。但是,受到降级、撤职处分的,不恢复受处分前的职务、职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薪酬待遇等级等。其中,职务,是指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职权范围与责任。岗位等级,通常与管理层次、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性质相对应,用来规范不同岗位的职责、权限和待遇。职称,是指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其学术水平、专业技能、工作经验和成果,由国家或授权单位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不仅代表了个人在某一专业领域的学术和技术水平,也是其职业身份和能力的官方认可。薪酬待遇等级,是指根据职务、岗位等级和职称等因素对薪酬水平进行的分类和分级。

第二,关于“被撤职的”法律后果的特别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被撤职的,不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等级、职称和薪酬待遇,而且还伴随着职务、岗位等级和薪酬待遇的降低。实践中,由于国家对部分国有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实行限高,因此,便存在低职务或低岗位等级的中层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或分公司管理层薪酬待遇高于总公司高层管理人员薪酬待遇的情况。为避免国有企业高层管理人员被撤职后改任中层管理人员,其薪酬不降反升的不正常现象,对于被撤职人员,在规定“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的基础上,继续规定“同时降低薪酬待遇”,以保证处分的实效性。

第三,关于“被开除的”法律后果的特别规定。被开除的,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此处表述为“依法”而非“应当”或“直接给予”,主要是基于任免机关、单位可能与国企管理人员所在用人单位不一致,并且任免机关、单位的处分权为内部行政管理权,其作出的开除处分,不能等同于监察机关作出的开除处分,故不能直接适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的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因此,“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意味着在实施开除处分时,应当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确保程序的合法性。

关于处分的法律后果,除本条规定外,《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23条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受到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的,应当减发或者全部扣发当年的绩效薪金、奖金。”该规定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后果提供了其他形式。

【适用指南】

本条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期间相应待遇情况的规定,体现了对从严管理干部要求的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明确提出强化审核措施,实行“四凡四必”,把“带病”干部识别出来、挡在门外。

本条例第16条规定了“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而第14条规定“被撤职的……同时降低薪酬待遇”。该条文仅规定被撤职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依法应降低薪酬待遇,并未规定被降级的也应降低薪酬待遇。这是因为,降级并非职务等级的下降,而是降低薪酬待遇的档次,该处分类型已包含对薪酬待遇削减的含义,故第14条仅规定“被……降级……的……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与之相较,第16条规定的“待遇”不只包含薪酬待遇,还包含医疗、养老保险等生活待遇和参加党组织活动、提供政治咨询等政治待遇。对待遇的“调整”,不仅是降低待遇,还包含对各种待遇的取消、变更等。

在实践中,国有企业有着各自不同的管理体系,对职务、岗位等级、薪酬等级、绩效薪金等级的划分标准存在差异,在处分决定的实际执行中,应与各企业的管理实际相结合,从而保证处分效果的公正性。《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19条规定了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受处分的法律后果,第20条规定了授权或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受处分的法律后果。这两类主体的处分后果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后果有所不同,反映了对不同类型公职人员进行管理和监督模式的差异。在实际处分中,应区分各类主体违法行为的不同特征,对应适用正确的法律依据,确保处分评价结果的准确、合理。

【关联法条】

《监察法》第15条;《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21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23条 wSQZlUiWHPUXYQ82BbtQNsbJGSdkWt0vdVetPMFKTKtQr7KLWb9xEeJ8KU70SKG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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