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集体作出的决定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给予处分。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2人以上共同违法,需要给予处分的,按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本条是对国有企业单位违法、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共同违法处分的规定。
本条分为两款,分别规定了对国有企业单位违法的处分及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共同违法的处分,旨在督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切实担当作为、依法履职,加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队伍建设,体现了对党管干部原则与过罚相当原则的坚持。
第一款规定了单位违法的表现形式和处分方式。国有企业单位违法,是指国有企业为本企业谋取非法利益或以国有企业名义为本企业全体成员或多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由管理人员集体作出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且法律明文规定单位应承担违法责任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两种形式:
一是“国有企业实施违法行为”,即由国有企业作为行为主体,在运营、管理、决策等过程中实施了违反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行为。这种违法行为可能涉及国有企业的各个层面,包括财务管理、市场竞争、环境保护、劳动用工等方面。
二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集体作出的决定违法”,即国有企业的管理层或决策者集体通过会议或其他形式的决策程序,作出了违反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决定。国有企业单位违法最显著的特征表现为:其违法行为体现了企业集体意志而非管理人员个人意志,其违法目的在于为企业谋取非法利益而非为管理人员个人谋取非法利益。单位违法最显著的特征表现为,其违法行为以单位名义作出、由集体决定、且最终由单位受益。其中单位受益是区分单位违法与个人违法的重要因素。
处分仅适用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国有企业作为抽象主体,不具有实际承担处分的能力,国有企业的集体意志及违法行为是通过其领导人员及具体事务的执行人员实现的。因此,国有企业单位违法的责任承担主体有两类:
一是“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中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即担任一定的领导职务,直接作出或者参与作出违法行为决策,或者因疏于管理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危害等负有责任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二是“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即作为违法行为的具体实施者,直接实施违法行为而造成损失、不良影响等后果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领导人员的责任更多地体现在对国有企业整体运营、管理的监督和控制上,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侧重于具体行为和操作的合法性。这种责任的区分有助于明确不同层级的管理人员在国有企业单位违法中所应承担的处分大小,既突出了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也抓住了直接责任,体现了“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精神。
第二款是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共同违法处分方式的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共同违法,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共同故意实施违反法律的行为。对于共同违法的理解,需把握以下要点:第一,两人以上。共同违法行为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共同实施。第二,共同故意。参与违法行为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之间必须有相同的违法故意,即他们都有意图实施违法行为,且各行为人之间应有违法的意思联络,即他们之间存在沟通和协作,共同策划或同意实施违法行为。如果不同行为人均有违法的故意,且在同一时间点实施了违法行为,但互相之间并无共同故意,则不能以共同违法论处。第三,共同行为。参与人员实施了实质上构成同一违法行为的具体行动,各人员的行为是相互配合、协调和补充的,形成一个整体的违法行为,并非个人行为的简单叠加。第四,因果关系。在发生了危害结果的情况下,各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作为一个整体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共同违法中,需要根据各主体在违法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和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实施共同违法行为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起主要作用的违法行为人。主要包括在共同违法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领导人员(即“为首者”)和其他起主要作用的人员。这类违法行为人的主观恶意较大,且造成的损害后果较严重,应对其给予较重的处分。二是起次要作用的违法行为人。主要包括参与了违法的实行行为但起较小作用的人员,以及未参与具体的实行行为,只实施了帮助行为且作用较小的人员。对于这类违法行为人应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该款规定体现了对区别对待、过罚相当原则的遵循,保证了处分结果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适用此处分,需要明确违法行为的性质与责任主体。一是区分个人违法与集体违法。在处理单位违法案件时,应明确管理人员个人在集体作出违法决定中的具体作用和责任大小,对于没有参与或者表示反对的管理人员,不能视为集体违法的责任人。对于在单位违法中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不能以“集体领导”“集体负责”等为借口,不对其进行处分。二是区分单位违法与共同违法。单位违法往往涉及企业组织层面的决策,而共同违法可能源于个别管理人员的联合行动。因此,在个案中明确违法行为的性质有助于界定责任主体,从而作出正确的处分决定。三是区分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单位违法应区分直接参与决策的管理人员与间接影响决策的人员,对直接责任人员通常应给予更重的处分。四是区分起主要作用与起次要作用的违法主体。在共同违法中,应避免简单地“一刀切”处理所有责任人员,而应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进行差异化处分。
合理确定处分的种类与幅度。单位违法和共同违法的处分对象均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因此,对其处分应坚持法治原则和公平公正原则,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违法行为性质、个人参与程度、情节严重程度、损害结果大小等因素作为确定处分种类与幅度的重要参考,同时对被处分人的认错态度、改正行为及其效果进行考量,以保证处分结果的合理性与公正性。
对国有企业单位违法中不同行为人的责任追究。根据《监察法》第11条第2项、第3项及第45条第1款的规定,国有企业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集体作出的决定违法,监察机关经立案调查查明违法事实后,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区分不同情况追究不同行为人的责任:第一,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第二,对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第三,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第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第五,对国有企业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25条;《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9条、第10条;《行政机关公务人员处分条例》第11条、第1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