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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合并处分】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同时有两个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可以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处分期,但是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本条宗旨】

本条是关于合并处分的规定。

【条文理解】

不同的违法行为对应不同的处分种类,而不同的处分种类又对应不同的处分期间。当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同时有两个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违法行为时,不能简单地将各类处分期间叠加计算,而是应坚持并罚原则,对各类处分合并处理。本条对合并处分的规定为处理同一行为人实施数个违法行为的情形提供了适用的规则。

合并处分的适用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是行为主体仅能为一人;二是同一行为人同时实施了两个以上的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存在不同性质;三是行为人所实施的数个违法行为依据本法应受到相应处分。需要注意的是,某个违法行为已处分结束、执行完毕,新的违法行为或遗漏的违法行为被发现时,不能适用合并处分,应对新的违法行为单独进行处理。某一行为人同时实施了两个违法行为,其中一个行为应给予处分,另一个行为因法定情节免予或不予处分,亦无法适用合并处分的规则。

处分决定主体应针对不同的违法行为分别确定相应的处分结果,并在此基础上,采取吸收和限制加重方法,对处分结果合并执行。合并处分的具体执行方式如下:

第一,两种以上处分的执行方式。如果一个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数个违法行为应给予两种以上的处分,只需执行其中一类最重的处分。如,一个行为人同时实施了两个需要给予处分的违法行为,其中一个行为应给予警告,另一个行为应给予记大过处分,只需执行最重的处分即记大过,处分期间为18个月。

第二,数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方式。如果一个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数个违法行为应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则采取处分的合并执行,处分主体可以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处分期,但是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如,一个行为人同时实施了三个违法行为,均应给予记大过处分,可以在一个处分期以上(18个月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54个月以下)确定处分期,又因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则处分期的区间为18个月以上48个月以下。

第三,举重明轻原则的适用。如果甲作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实施了三个违法行为,其中两个行为应给予记过处分,另一个行为应给予记大过处分,按照处分吸收方法,只需执行最重的处分即记大过,处分期间为18个月。相较之,乙同样作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实施了三个违法行为,且三个行为均应给予记过处分,按照限制加重方法,可以在12个月至36个月之间确定处分期。但乙的违法行为轻于甲,而乙的处分期若为18个月至36个月之间,则超过了甲的处分期。因此,对于乙处分期的确定,应限制在12个月至18个月之间,不宜超过记大过的处分期。

【适用指南】

为落实纪法贯通的基本要求,任免机关、单位对于具有中国共产党党员身份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依据本条例规定对其作出处分时,还应匹配适用党纪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8条、第24条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党纪处分合并处理采取的是“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的方式。本条例采取的是吸收及限制加重的方法,两种处分方式并非一一对应。因此,对于两种以上的违法行为,应按照先纪后法的方式,即先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24条规定确定党纪处分的档次,再根据党纪处分与法定处分匹配适用的要求,相应地确定处分的档次。

数个相同种类的处分不适用法定处分的升格。根据本条例第9条的规定,如果一个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实施了两个以上的违法行为均给予记过处分,可以分别处分、合并执行,即应当给予记过处分,处分期间的计算应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但不能将多个记过处分升格为记大过。这是因为本条例第13条仅规定了从重处分的情形,并未对处分档次的升格(加重处分)进行规定。因此,对法定处分的升格于法无据,不能适用。

处分与诫勉不能同时适用。本条例第12条第1款规定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免予或者不予处分”。根据该规定,予以诫勉是一种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进行警示,适用于任免机关、单位在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作出免予或不予处分决定的情况。因此,对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应给予处分的,不适用诫勉。

【关联法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24条;《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15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0条 wSQZlUiWHPUXYQ82BbtQNsbJGSdkWt0vdVetPMFKTKtQr7KLWb9xEeJ8KU70SKG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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