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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处分期间】

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记大过,18个月;

(四)降级、撤职,24个月。

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处分期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本条宗旨】

本条是关于处分期间和处分期计算方法的规定。

【条文理解】

处分期间是指受处分的有效期间,也是处分法律后果的影响期间。各类处分的轻重程度不同对应的处分期间长短也不同。本条分为两款:

第1款是关于各类处分期间的规定。警告的期间为6个月,记过的期间为12个月,记大过的期间为18个月,降级、撤职的期间为24个月。开除意味着同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即不再具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身份,并失去所有与公职相关的权利和待遇,因此对开除不需设置处分期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受到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出现应当给予处分的违法情形的,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处分。

第2款是关于处分决定生效及处分期计算方法的规定。处分决定作出之日,即处分决定书载明的日期。根据本款规定,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产生法律效力,不以处分决定书送达被处分人为生效条件。处分期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该期间应连续计算,不因节假日或其他非工作日中断计算,直至期限届满。

同时有两个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可以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处分期,但是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适用指南】

本条例未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处分期内再次受到处分如何计算新的处分期间进行规定,由于处分的种类、期间、违法情形等规定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规定相一致,可以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0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对新的处分期间进行计算。如,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最初因某违法行为受到降级处分,处分期间为24个月,执行了12个月后,又因另一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记过处分,处分期间为12个月,那么,新的处分期应为24个月,即原有的12个月降级处分未执行完毕的时间加上新记过处分的12个月。在实际适用中,应确保计算方法的准确性,以便正确反映公职人员的处分状态,并确保法律规定得到恰当执行。

《民法典》第202条规定,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处分期间的计算应该遵循该规定。如,某国有企业管理人员2023年10月31日受到记大过处分,处分期间为18个月,则处分期间自2022年10月31日起,至2024年4月30日止。

【关联法条】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8条;《公务员法》第64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7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29条 LaAFTwjQV+XQfvPbk+0oSuRcSfqZBGhUfI59VlKGonDHpxdsvvLiIBixlQNdkGJ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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