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六)开除。
本条是关于处分种类的规定。
本条与作为上位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7条规定的政务处分的种类保持一致,保证了处分体系的融贯性。本条共设置6种处分类型,构建了由轻到重、阶梯化的处分体系。其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属于轻处分;撤职、开除属于重处分。前者是对违法行为的事后惩戒,也是一种事前教育和预防措施,及时纠正公职人员的不当行为,避免更严重后果发生;后者表明行为人严重违反法律法规,造成极其严重后果,需受到职务上的惩罚。依据处分功能的不同可将其分为三类:
一是申诫类处分,适用于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旨在对被处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警示性处分,对其造成声誉上的损害。其中,警告,是指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轻微违法行为提出的警示、告诫,主要功能在于教育与警示,旨在通过正式的法律手段提醒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操守。被警告的人员在一定时间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等级和职称,但可以晋升薪酬待遇等级。记过、记大过是对违法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过错予以记载,比警告的后果严重。被记过、记大过的,不得晋升职务、岗位等级,也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
二是职务类处分,适用于违纪违法情节较严重的行为,包括降级和撤职两种。由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级别和职务对应相关的待遇,降级和撤职会对其产生较大损失。降级是指降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级别工资或者薪酬待遇档次。如果被处分人员的级别工资为最低等级,降级按降低一个职务工资档次处理。在处分期间,被降级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等级、职称和薪酬待遇等级等。如有悔改表现,且未再发生违法行为的,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降级处分,但不视为恢复原级别。撤职是指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由于违法行为不符合继续担任原有职务的要求,由任免机关、单位依法作出的撤销其所担任职务的处分。被撤职者不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等级、职称和薪酬待遇等级,还伴随着职务、岗位等级和薪酬待遇的降低。如果没有同时受到开除、辞退、调离等组织人事处理的,仍然属原单位人员。
三是资格类处分即开除。开除作为最严厉的处分方式,是指被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意味着不再具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身份,并失去所有与公职相关的权利和待遇。适用于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情节特别严重,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不再适合留在原单位工作的人员。如,具有贪污受贿、严重失职渎职、滥用职权、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行为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处分时,对于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应遵循以下步骤:首先,要明晰各类处分的适用条件。根据不同的处分种类,明确其适用的具体违法行为和情节。其次,要评估违法行为的性质与后果。主要是识别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各种违法行为,分析情节的严重程度、行为的持续时间、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最后,综合考虑从轻、减轻或从重处分的情形,合理确定处分种类和期限。
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处分决定还应与党纪处分相匹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8条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其中,警告、严重警告属于党纪轻处分,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属于党纪重处分
。因此,对于具有党员身份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如果同时违反了党纪和法律,应当适用党纪处分与本条例规定的处分,防止畸轻畸重。具体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应当给予重处分的情形。对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应当依法予以撤职。其中,严重违反党纪与法律的,应当依法予以开除。对开除的,必须开除党籍;予以开除党籍的,可以根据案件情况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
二是应当给予轻处分的情形。党纪轻处分与本条例规定的轻处分应根据个案具体情况决定单独适用还是同时适用。如,在管理过程中发生违法行为,一般给予轻处分的,不再同时给予党纪轻处分。
《监察法》第45条;《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7条;《公务员法》第62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6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2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