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第一节
行政复议基本原则概述

一、行政复议基本原则的概念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是指由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体现并反映行政复议的基本特点、客观规律和《行政复议法》精神实质的基本准则。这些基本原则贯穿《行政复议法》及行政复议活动的全过程,体现在全部行政复议具体规范之中,是对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提出的总体性、普遍性要求,是行政复议机关不得违反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规范,是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是行政复议的基础性、本源性法律准则,对于指导行政复议活动、保证行政复议活动顺利进行,实现《行政复议法》的立法目的和目标任务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行政行为的申请,在行政复议机关的主持下,在申请人、被申请人和其他人员的共同参与下,由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项法律活动。在这一过程中,由于行政复议机关起着主导作用,因而行政复议机关能否正当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对行政复议有直接的影响。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三条规定:“行政复议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便民、为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这一规定,从法律上全面而完整地明确了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进行行政复议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从总体上为行政复议机关行使职权确定了方向。深刻理解这些原则的精神实质及其内涵,把握它们在《行政复议法》中所体现的主要内容,是实施《行政复议法》的基本前提和重要保障。

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建立的基本依据是《宪法》第四十一条关于公民有申诉、控告、检举权利,以及公民权利被侵犯而受到损失时有权取得赔偿的规定。这一规定体现在《行政复议法》确立的我国行政复议宗旨中,而行政复议宗旨又成为确立行政复议基本原则的指导思想。

《行政复议法》确立的行政复议制度的宗旨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其中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行政复议制度中的具体落实,也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目的。而行政复议机关依法正确及时地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既是为了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更是为了在监督层面上落实宪法的规定。

二、行政复议基本原则的特征

(一)法定性

法定性是行政复议基本原则的存在基础。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必须以宪法为依据,并由《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照此标准,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应当是那些不仅可以在行政复议实践中直接引用作为判案根据,而且可以直接用来解释《行政复议法》条文具体含义的原则。行政复议中的一切活动,凡涉及《行政复议法》条文的适用及解释的,都必须与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保持高度一致,绝不能与之相冲突、相抵触,否则就是对条文的违法适用或无效解释。

(二)客观性

行政复议基本原则的内容是着眼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适应行政管理活动的特点和需要,浓缩行政复议的规律和要求,在《宪法》特别是《行政复议法》中有明文规定的内容。

(三)指导性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反映行政复议的精神实质,对《行政复议法》的具体条文既有统率作用,也有补充作用,能够普遍地指导行政复议活动。掌握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有助于灵活解决行政复议实践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在《行政复议法》对某些具体问题未作明确规定时,可以依据行政复议基本原则的精神加以处理。行政复议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实体法规定不明确甚至没有规定时,也可以依据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来解决。

(四)稳定性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是宪法性规范在行政复议领域的具体落实,是行政复议宗旨的具体体现,也是构成行政复议制度整体框架的基本内容。由此决定了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必须在具有极强的概括性的同时,要有极大的稳定性。《行政复议法》的条文可以应时修改,而作为行政复议制度基石的基本原则应具有相对的稳定性,这既是法律稳定性的基本要求,也是行政复议制度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的必要前提。

三、行政复议基本原则的分类

行政复议是一项解决行政争议的“准司法”制度,也是一项在行政系统内部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必须根据行政复议自身的特点,抽象出具有特定内容、对行政复议有直接指导意义的原则。

行政复议基本原则既是立法机关设计行政复议具体程序的基本依据,也是评判行政复议实践活动正当性的标准。关于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不同学者有不同的理解和归纳,有的甚至归纳了十几条原则。本书认为确定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必须把握以下几点:第一,必须是行政复议制度所特有的,能够反映行政复议的本质属性和基本特点;第二,必须对行政复议的全过程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具有统率性;第三,必须是对行政复议的高度抽象,具有简练、概括的特点。为此,基本原则不宜过多,否则会丧失基本原则的本来意义,操作起来无所适从,导致理论和实践上的混乱。 据此,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的具体规定,并结合前述关于行政复议基本原则的概念及特点的简要论述,本书将我国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概括为五个:一是坚持党对行政复议工作的领导,二是合法原则,三是公正公开原则,四是高效原则,五是便民为民原则。

四、行政复议基本原则的作用

(一)有助于正确理解行政复议的本质和特点

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得行政救济的重要途径,这种救济是通过行政复议机关适用行政程序解决行政争议实现的。同时,行政复议也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的制度。这种制度的健全运作能够充分发挥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及时全面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作用。掌握了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就能更好地理解行政复议的本质和特点,认识行政复议在社会生活和行政管理中的重要地位,更好地发挥其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和全面依法治国中的作用。

(二)有助于正确了解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联系和区别,从而更加准确地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律制度,两者有着紧密的联系,存在着许多共同适用的原则。同时,二者又是由不同的国家机关、在不同的系统、依据不同的程序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律制度。行政复议是在行政系统内由行政复议机关适用行政程序解决行政争议的一项法律制度;行政诉讼是在司法系统内由人民法院适用司法程序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律制度。与司法程序相比,行政程序简便、灵活,更注重高效。行政复议也是在行政系统内由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进行监督的一种监督制度,其监督的范围比司法监督的范围要广泛。行政复议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但除法律特别规定外不能作为必经的前置程序。为尽快解决行政争议,恢复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基于公正和高效综合考量后的结果,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的规定,除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外,行政复议案件经过一级行政复议机关的一次行政复议后即告终结,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不能再次申请行政复议,但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从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这些不同点,又可以概括出行政复议具有的不同于行政诉讼的特点,如实行全面审查、实行一级复议制、高效、便民等。掌握了行政复议的特点,可以从总体上区分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异同,从而更娴熟地运用这两种法律制度,充分发挥其在解决行政争议,防止和纠正违法与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中的作用。

(三)有助于解决行政复议活动中的疑难问题,更好地指导行政复议活动

尽管《行政复议法》的公布施行和不断修正,为行政复议活动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行政复议中仍然会遇到许多现行法中没有明确、具体规定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掌握了具有高度概括性的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就可以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时较为合理地解决好这些问题。在行政复议基本原则指导下的行政复议实践,又会为行政复议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提供丰富的实践素材。 zCAindnfuVlveXKT9g09o1v3Se1YWMOhzBLob4tr9rX1dC+LZ9Xl3A80YpRy/33A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