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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高效原则

一、高效原则的内涵与意义

高效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尽快完成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工作,这是实现行政复议制度目的的要求。这一原则的核心内容是,行政复议机关必须按照《行政复议法》所规定的受理、审理、作出决定的期限执行,延长期限也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要有法律依据。

高效原则是行政管理活动特殊性的要求。由于行政管理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行政争议的数量庞大,行政争议的存在常常会影响行政管理的效率。作为化解行政争议主要渠道的行政复议就肩负着促进和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的责任。行政管理活动是特别讲求效率的活动,它要求行政机关对社会生产、生活诸多方面的问题及时地作出处理,以保证生产和生活秩序的稳定。如果延时滞日,不但有的证据难以收集,而且由于在行政复议期间原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这直接涉及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切实保护。因此,当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纠纷或争议时,一旦行政相对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就必须高效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行政复议是行政系统内部监督的一种方式,与行政诉讼程序相比,行政复议具有迅速、高效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优势。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将以前的“及时”原则修改为“高效”原则,意思接近,但“高效”二字既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决策部署的直接体现,也更能体现行政复议制度的特色和效率优势。

(一)高效体现了行政复议制度的优势

与行政诉讼制度相比,行政复议制度更强调高效。从受理案件、审理方式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时限,都体现了高效原则。行政系统内部的救济不同于司法救济,司法救济是最终救济,而行政系统内部的救济则应当是首选救济。正是由于高效、简便,行政复议才成为司法救济前对行政行为实施行政救济的一种途径。

(二)高效适应了行政机关活动的需要

行政效率是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管理的生命。如果将所有的行政争议都直接推向法院,不仅法院不堪重负,行政机关的行政效率也将受到极大的影响。因此,行政复议强调高效原则,既符合行政救济的特点,也是为了适应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管理的需要。

(三)高效可以更好地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都希望通过行政复议快速地化解行政争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原则上不停止原行政行为的执行。因此,行政复议机关在保证公正的前提下,高效地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可以缩短申请人等待的时间,并尽可能减少原行政行为对申请人带来的不利影响,从而更好地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二、高效原则的立法体现和实践要求

(一)立法体现

《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便民、为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高效原则在《行政复议法》中的贯彻,主要体现在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增设“繁简分流”审理模式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期限等环节。

受理和补正期限的规定体现了高效原则。《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无法判断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一次性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交补正材料。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补正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延长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并记录在案。”

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期限的规定也体现了高效原则。《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依照本法适用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第四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五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第六十二条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三十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在复议前置方面,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扩大了前置范围,将案件数量较多的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类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类案件纳入复议前置范围,使相对简单的行政争议能够快速解决在行政系统内部。该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三)认为行政机关存在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四)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对前款规定的有关情形,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在对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行政复议附带审查方面,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设置专章作了规定,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高效原则。第五十六条规定:“申请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提出对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第五十七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有权处理有关规范性文件或者依据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中止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规范性文件或者依据的制定机关就相关条款的合法性提出书面答复。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交书面答复及相关材料。”第六十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接受转送的行政机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之日起六十日内,将处理意见回复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

(二)实践要求

1.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理。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及时审查,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还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此之外,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行政复议机关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

2.及时审理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决定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抓紧调查取证,及时收集案件材料进行分析研究,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据法律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三十日。

3.及时处理行政复议决定执行中的问题。对申请人、第三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况,由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并按程序追究或移送有关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以维护行政复议决定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促进行政争议得到较快的解决。 XJB0xsXgQLXw9t2KFpWGvB5vaeD7wce6G17z6/7+hTZGUZAobwcVpuNsVKBWYjR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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