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复议基本原则体系中,公正公开是建立在合法原则基础之上的,只有遵循合法原则,才能有公正的标准和公开的效果。公正、公开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公开是实现公正的必要前提,公正又是公开的必然结果。可以说,公正是目标,公开是保障。公正是行政复议法律制度追求的目标,公开则是合法、公正的外部保障,是实现公正的有效手段和有力保证,如果复议活动不公开,则很难保障行政复议的公正、合法。
具体而言,公正指的是行政复议机关在行使行政复议权时办事公道,在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和认定、处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行政争议时,必须坚持有错必纠,做到客观公正、不偏不倚,公正地对待双方当事人,不能有所偏袒,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被申请人的行政管理权都给予同等保护和维护。公开指的是行政复议活动应当公开进行,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调查、审理、决定等一切活动,都应当尽可能地向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公开,使社会各界了解行政复议活动的具体情况,避免因暗箱操作而可能导致的不公正现象。公正是对行政复议活动过程和结果的基本要求,是评价行政复议正当性的重要准则。
行政复议公开是政务公开在行政复议活动中的特殊体现,也是政务公开对行政复议的特殊要求。公正公开对于实现行政复议制度的功能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复议制度的宗旨,一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二是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其主要功能包括救济权利与解决纠纷,以及监督依法行政。作为行政救济手段,行政复议要保障百姓的合法权益;作为内部监督手段,行政复议要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可能会遇到一些干扰和困难:一方面,由于行政复议机关与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同属行政系统,申请人容易认为行政复议机关与被申请人“官官相护”;另一方面,个别被申请复议的行政机关不正确地认为行政复议答复和证据核查等工作干涉了本部门必要的行政管理活动。由于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居于主导的、起支配作用的地位,而行政相对人则处于被主导、被支配的地位,因此,当发生行政争议时,行政复议机关能否坚持公正原则,不但直接影响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切实保护,而且关系到法律、法规能否正确地贯彻实施。所以,公正原则必然成为行政复议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行政复议是居中裁决的“准司法”活动,行政复议机关独立地、客观公正地裁决案件,不受行政机关和其他外界因素的影响,公正是行政复议体现“准司法”活动的重要标志。
同时,行政复议还必须贯彻公开原则,公开进行行政复议工作,认真履行告知义务,让行政复议参与人依法了解与其权利密切相关的事项。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群众有权监督国家机关的活动。在行政复议活动中贯彻公开原则,有助于加强人民群众对行政机关执法活动的监督,有助于健全依法行政的权力制约机制,有利于密切行政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同时,也只有贯彻公开原则,增加行政机关办事的透明度,将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活动置于行政复议参与人和群众的监督之下,消除当事人内心对行政复议机关中立地位的怀疑,才能真正保证行政复议活动的公正性。
因此,行政复议机关必须依法、公正、公平、合理,无偏私地裁决,特别是在行政自由裁量权较大的情况下,必须公正复议,并坚持公开透明。只有这样,才能确保行政复议案件的质量,真正发现并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维护申请人的正当权益,保证复议制度真正取信于民,发挥其监督与救济的作用,确保实现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的价值目标和功能。
公正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履行复议职责的基本原则,既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中通过对复议案件的审理作出公平合理的复议决定,同时也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平等对待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给予双方平等的参与机会,对各方的主张、意见予以同等的尊重和关注,不偏不倚。
行政复议作为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重要途径,与行政诉讼相比,具有简便、受案宽泛等特点,但由于行政复议机关本身即为行政机关,容易引起申请人内心对行政复议机关中立地位的怀疑,因此行政复议如何真正实现公正和不偏不倚就显得尤为重要且十分关键。只有严格依法办事,严格保持中立,遵循最基本的公正要求,不偏袒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才能树立起权威和公信力,老百姓才会对行政复议有信心,从而选择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要方式。久而久之,随着行政复议制度公信力和使用率的逐步提升,行政复议制度就能保持旺盛的生命力,不断发展、壮大。同时,“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公开增强了行政复议活动的透明性,减少了外界甚至行政系统内部对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案件的影响,有利于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公正作出裁决。公开还能更为充分地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通过听证等公开形式,当事人能够充分地陈述和辩解,行政复议机关掌握更为全面的事实和理由,从而客观、公正地审理案件并作出裁决。程序透明有利于促使当事人及时提交证据,也有利于行政复议机关在较短的时间内分清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查清事实,减少不必要的干预,这都使得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更快地解决行政争议,提高行政复议效率。行政复议案件的公开审理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公开,能使更多的群众了解这一制度。同时,行政复议活动公开产生的良好效果,也起到了宣传行政复议优势、引导群众通过行政复议这一法定途径化解行政争议的作用。
因此,要始终坚持行政复议审理过程的透明和审理结果的客观公正,才能消除人民群众对行政复议的顾虑,使人民群众更加信服行政复议的审理结果,增强行政复议决定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行政复议法》多处规定体现了公正公开原则。
关于公正原则,《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便民、为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除此之外,《行政复议法》的许多具体规定也体现了该项原则。例如,第四十九条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当面或者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将听取的意见记录在案”。第五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审理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组织听证。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听证,或者申请人请求听证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组织听证。”第五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相关政府部门、专家、学者等参与的行政复议委员会,为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提供咨询意见,并就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共性问题研究提出意见。……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一)案情重大、疑难、复杂;(二)专业性、技术性较强;(三)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行政复议案件;(四)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记录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咨询意见。”
关于公开原则,除前述《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外,第四十七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可以按照规定查阅、复制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情形外,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同意。”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关于听证和听取意见的规定也体现了公开原则。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还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根据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的公开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行政复议决定书向社会公开。”在程序方面,《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第六十二条规定,适用一般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公开原则的要求,有助于增强当事人执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自觉性,有助于增强人民群众对依法行政和全面依法治国的信任和信心。
公正、公开是分不开的,但它们也各自有一些相对特殊的要求。
1.行政复议遵循公正原则的实践要求
一是行政复议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保持中立。行政复议人员如果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应当主动回避。
二是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对待申请人、被申请人一视同仁,对原行政行为的适当性进行审查,要严格以法律规定为尺度,不厚此薄彼,不得擅自减轻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程序中的法定义务,如随意延长被申请人提交答复的期限,也不得任意增加申请人的法定义务。
三是保持行政复议决定的统一性和稳定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统一案件审理标准,对于案情基本相同的案件,要作出基本相同的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决定一旦作出就应该保持其稳定性,不得朝令夕改,随意变更。
四是充分听取当事人和行政复议委员会意见。《行政复议法》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要采取多种方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要举行听证或者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对此类案件要结合听证笔录作出复议决定,并将行政复议委员会咨询意见作为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重要参考依据。
五是适用法律依据正确。行政复议是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作出裁决,这一裁决要做到公正,必须正确适用法律。它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行政复议案件时,依据调查清楚的事实,准确地适用法律并作出决定。
六是裁量适当。行政复议决定还应当在裁量适当中体现公正原则。大量的、形式多样的行政行为在实施时,往往根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一些原则性条文,有可供行政机关选择的措施和处理的幅度,因此,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处理,拥有自由裁量权。但是这种处理是否适当、是否合理、是否客观、是否适度、是否符合公正公平正义等法治原则,行政复议机关需要予以审查和裁量,以促使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谨慎行使权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行政复议公正原则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裁量权时,坚持做到裁量适当。
2.行政复议遵循公开原则的实践要求
一是行政复议组织机构、场所和工作制度要公开。行政复议机关要通过媒体报道、网站公开、发放免费资料等方式,主动向社会公布行政复议机构的基本情况、办公地点、工作制度、行政复议法律规范等。
二是行政复议案件的材料要向当事人公开。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中,行政复议机关收集的有关材料,包括被申请人提交的作出行政行为的案卷材料以及作为执法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情形外,都允许当事人依法查阅。
三是行政复议过程要公开。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行政复议机关要依照法律的规定,采用听取意见、听证、调解等比较灵活的办案方式,公开行政复议审理过程。
四是行政复议结果要公开。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要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送达行政复议参加人。行政复议决定书要载明行政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和审理结果。同时,行政复议机关要根据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的公开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行政复议决定书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