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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

一、本课题研究的价值和意义

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自然资源稀缺的现象越来越突出。人们越来越关注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也相应地带来物权观念的转变。随着这一转变的到来,一些国家关于自然资源有偿使用、生态补偿和损害法律责任制度的研究形成了比较成熟的理论,并建立了较为完备的自然资源法制。从目前国外的一些研究成果和改革趋势来看,正逐步以政府和市场的结合作为解决自然资源问题的有效途径,即在加强政府对自然资源保护和管理的同时,尽可能将自然资源纳入市场配置的轨道,建立合理的生态补偿机制和损害法律责任制度,以便充分利用市场手段,促成环境问题的解决。

比较而言,我国学界对于自然资源法制理论的研究还存在不足。民法学者主要从私法角度进行研究,环境资源法学者多从公法角度进行探讨。但就自然资源物权行使及其限制、自然资源物权受限下的生态补偿和损害法律责任制度等一些理论问题以及具体的制度设计方面,学者之间的认识并不一致。已有研究成果在自然资源法制理论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是本课题研究不可或缺的前提和基础,但是亦存在以下不足:1.学理研究的广度和深度不够。就研究广度而言,主要局限于对现行法律进行检讨的层面上;就研究深度而言,没有阐明其理论基础等问题。2.研究方法较为单一。已有研究成果比较注重规范分析,而自然资源物权行使及其限制、自然资源物权受限下的生态补偿和损害法律责任的法律规制则是理论性、实践性和可操作性都比较强的课题,单一的研究方法难以承受其之重。不进行比较研究,就无法参考和借鉴国外法律规制的一些先进经验;不注重实证调查,就无法了解不同地区的不同制度需求。3.研究视野较为狭窄。已有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民法学和环境资源法学,而这两个学科的研究并没有进行良好的沟通和交流。

《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到:“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必须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定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建设美丽中国。”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立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建立健全自然资源产权法律制度,完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制定完善生态补偿和土壤、水、大气污染防治及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本课题在总结以往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当前我国所处的历史环境,以生态文明建设为契机,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出发点,以环境保护为视角,提出自己的研究点,即从宏观上指出设置我国自然资源法制应遵循特定的原则和我国自然资源物权的行使及其限制、自然资源物权受限下的生态补偿和损害法律责任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具体设计。本课题研究具有对已有研究的独到价值和意义:1.从理论层面上看,环境保护问题既是公法问题,也是私法问题,而且其核心理论架构源于私法理论。环境保护问题从其起源、治理、权利义务分配、责任落实到监督等一系列问题,离开私法调控,都是难以理解和想象的。针对环境保护问题,需要创设科学的理论与实务权义结构,以应对日益严重的生态危机。如何从私法角度将环境问题进行有效调控,尝试从理论上实现构建和完善我国自然资源物权行使及其限制、自然资源物权受限下的生态补偿和损害法律责任制度,这是本课题研究的理论价值所在。2.从实践层面上看,一是能够有利于尊重人的生存尊严和保护人居环境,是“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指导思想在私法领域的有力体现,具有一定的时代性;二是为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环境污染与生态危机的解决提供切实的法律依据;三是有利于真正实现人与人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具有一定的现实性。

二、本课题研究的主要内容

本课题的总体研究框架是:以生态文明建设为契机,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秉持可持续发展理念,充分研究国外一些相关学说、判例和立法例,借鉴其有益成分,并结合我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具体实际,探讨我国自然资源物权的行使及其限制、自然资源物权受限下的生态补偿和损害法律责任的立法。

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

1.自然资源法制创新的理论基础。自然资源的价值是双重的,包括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传统民法保护的主要是其经济价值,较少关注其生态价值。而可持续发展是人类的必然选择,作为一种基本理念和一项基本原则,应贯彻到自然资源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去。一是由于自然资源具有生态属性,对于一种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必然产生相关环境的整体生态效应。这种环境要素之间的连锁式的生态反应,要求自然资源物权的行使及其限制、自然资源物权受限下的生态补偿和损害法律责任制度的设计应当符合可持续开发利用的原则,物权人在行使自然资源物权时必须承担相应的环境保护义务,以适应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二是各种自然资源在地理上基本以土地为依托而存在,在地理位置上具有相互关联性和依赖性,这就使得在开发、利用某种自然资源时,很可能影响到其他自然资源的相关权益。

2.自然资源物权的行使及其限制制度。由于自然资源物权与民法上的一般物权不同,其行使具有特殊性。从法律的层面看,环境问题的产生和控制与自然资源的配置方式和主体的权利义务运行模式直接相关。因此,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环境保护为出发点,坚持保护、节约与合理利用并重、保护优先的原则,通过完善立法,对自然资源物权的行使及其限制进行规范,规定比民法上的一般物权更为严格的行使条件和程序,设置符合环境保护需要的自然资源物权限制制度。

3.自然资源物权受限下的生态补偿机制。自然资源的稀缺性和价值性,决定了作为个体私益代表的自然资源物权人会以追求经济收益最大化为终极目的;同时,自然资源的自然性和生态性,决定了自然资源物权的社会公益载体的属性。对自然资源的利用,必然影响到非物权人正常的生活生产秩序。为此,需要建立科学的、可行的自然资源物权受限下的生态补偿制度,从而协调好自然资源物权人利益保护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

4.自然资源损害法律责任制度。我国自然资源损害法律责任制度还不够完善。因而我们亟须加强研究,构建完善的自然资源损害法律责任制度,利用法律责任体系来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进而推动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三、本课题研究的主要方法

鉴于促进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环境保护已成为生态文明时代的呼唤与迫切需要,世界环境保护立法的基本趋势,本课题以生态文明建设为契机,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秉持可持续发展理念,充分研究国外相关学说、判例和立法例,借鉴其有益成分,并结合我国自然资源物权的行使及其限制、自然资源物权受限下的生态补偿和损害法律责任的具体实际,探讨我国的立法,使我国立法既能反映时代潮流,又能切合我国实际。为此,本课题采用理论和实证相结合的思路,借鉴国外立法的经验,分析我国的法制现状,进而推论我国应当采用的立法模式,提出我国自然资源物权的行使及其限制、自然资源物权受限下的生态补偿和损害法律责任的具体制度设计方案,以适应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主要研究方法包括:

1.价值分析方法。自然资源物权的行使及其限制、自然资源物权受限下的生态补偿和损害法律责任的价值取向是什么,它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如何?这是自然资源法制理论首先必须回答的问题。同时,为什么要设置该制度以及如何设置,都离不开价值分析方法。

2.历史分析方法。自然资源物权的行使及其限制、自然资源物权受限下的生态补偿和损害法律责任制度在不同历史时期是如何规定的?为什么会有这些规定?它们之间是否有一定的联系,这些联系是否有一定的规律性?是否与一定的经济条件联系在一起,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如何?在每个特定的历史时期的特点是什么?采用历史分析方法,不仅可以找到这些问题的答案,而且可以得出发展以及与环境保护之间关系的规律性结论。

3.比较研究方法。自然资源物权的行使及其限制、自然资源物权受限下的生态补偿和损害法律责任制度是一个普遍性的问题,各个国家和地区在不同程度和不同范围规范了这一问题。因此,本课题的研究将注重对部分主要国家和地区进行比较分析。

4.实证分析方法。自然资源物权的行使及其限制、自然资源物权受限下的生态补偿和损害法律责任制度是一个实践性极强的问题。因此,本课题的研究将特别注重调查研究的实证分析方法。在研究过程中,将采取个别方法与一般方法相结合、实地调查与座谈调查相结合、一般调查和重点调查相结合的研究方式,力求科学而全面地得出规律性的研究结论。

5.案例分析方法。在实践中,已出现了为数不少的纠纷和诉讼。课题计划选取典型案例作为分析对象,以了解纠纷和诉讼的发生原因,为其制度的完善提供经验。

四、本课题研究的突破和创新

本课题综合运用民法和环境资源法分析工具,将民法与环境资源法知识相融合,促进不同学科研究相结合,在我国具体法律部门开拓一个新的研究领域;运用实证方法,根据我国的法律现实,根据实践和经验现象,构建一个可以解释环境保护的市场调节这个现象的新理论。这正是对我国民法学和环境资源法学理论发展作出的贡献。本课题不仅选了一个近年来为大家关注的、敏感的,也非常复杂的问题,即环境保护问题,而且对这个问题作了广泛而系统的研究;更可贵的是,本课题不仅从民法和环境资源法的结合上思考了这一问题,寻求解决的办法,而且使用民法和环境资源法的许多新理论、新概念来分析我国的环境保护问题,对自然资源、环境保护作深刻的分析,以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法学理论支持。

本课题研究的突破和创新之处主要在于:

1.就理论研究角度而言,以利益衡平理论为基础,综合运用民法学和环境资源法学的研究方法,克服民法学和环境资源法学在自然资源法制研究倾向上的局限,促进和提高各自研究领域理论发展的积极性和内在合理性。

2.就具体立法角度而言,以生态文明建设为契机,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出发点,以环境保护为视角,从宏观上指出设置自然资源物权的行使及其限制、自然资源物权受限下的生态补偿和损害法律责任制度应遵循特定的原则,试图回答未来立法中设置该制度的应有原则和有关设计。 FM+vEihdMl+k7Xw22cAyr+tmfhebSBW+hcRzAorQyozFJ1I4UCXLZ4onbwyqRsl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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