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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政治权利

第十二条 政治权利男女平等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关联规定

《宪法》第四十八条

第十三条 妇女参与管理各项事务的权利

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妇女和妇女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关联规定

《宪法》第二条

第十四条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男女平等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保证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国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妇女代表的比例。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保证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成员。

普法问答

村民代表会议中,对妇女村民代表的人数有要求吗?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关联规定

《宪法》第三十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四条、第七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六条、第二十五条

第十五条 培养和选拔女干部

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

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并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

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

国家采取措施支持女性人才成长。

普法问答

如何加大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力度?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中提出了“加大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力度”的策略措施,即培养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女干部,促进女干部不断增强学习本领、政治领导本领、改革创新本领、科学发展本领、依法执政本领、群众工作本领、狠抓落实本领、驾驭风险本领。优化女干部成长路径,注重日常培养和战略培养,为女干部参加教育培训、交流任职、挂职锻炼创造条件和机会。注重从基层、生产一线培养选拔女干部,注重选拔女干部到重要部门、关键岗位担任领导职务。注重保持优秀年轻干部队伍中女干部的合理比例。落实女干部选拔配备的目标任务,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实现应配尽配。保障妇女在干部录用、选拔、任(聘)用、晋升、退休各环节不因性别受到歧视。

关联规定

《宪法》第四十八条;《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

第十六条 妇女联合会代表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

妇女联合会代表妇女积极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普法问答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如何代表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第三条规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代表妇女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制定,参与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推动保障妇女权益法律政策和妇女、儿童发展纲要的实施。

关联规定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第三条

第十七条 有关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

对于有关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批评或者合理议,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和采纳;对于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应当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关联规定

《宪法》第四十一条 d5EZihpPulX7rjt4UKJfGF4jc1RYE5EUORpkYY2LEyeTPxxIPHZC64rzG/u1Ek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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