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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家人有美国绿卡,还能为其设立保险金信托吗?

北京的曾女士想以自己的孩子为受益人,成立一单保险金信托,保证孩子可以一直有钱花。但曾女士的两个孩子都已经在几年前获得了美国绿卡,这种情况还能为其设立保险金信托吗?

无论是拥有美国绿卡还是美国国籍,一般情况下都已经成为美国相关税法下的税收居民身份。根据《美国国内税收法典》(IRC)的规定,美国税收居民应当对其全球收入缴纳美国的所得税,同时对其全球资产的转让计征遗产税、赠与税。这就意味着,拥有美国税收居民身份的中国籍家人,即便是作为中国的家族信托的受益人,也可能面临因为获得信托财产分配而触发在美国的纳税义务的风险。

因此,若想在国内设立以美国税收居民为受益人的信托,需要获得美国税务师出具专业的税务意见书等文件,否则国内的信托公司及拥有美国税收居民身份的受益人都将面临很大的税务风险。因此,在过往的实践中,涉及以美国税收居民为受益人的信托,信托公司往往不予承做。但随着市场需求的不断增多、国内信托行业从业者专业技能的不断提升,现在已经有公司开始涉足此类业务。那么,当设立以美国税收居民为受益人的保险金信托时,客户需要从以下几个角度考虑。

信托及保单的种类

为了降低美国税收居民的纳税义务,为其设立的信托最好是外国赠与人信托(Foreign Grantor Trust,FGT),以避免信托成为美国相关税法下的纳税实体。那么,保单的险类与架构设计就应当非常谨慎,信托资产的分配应当以委托人/投保人生存为前提。因为一旦委托人/投保人身故,信托极有可能被认定为外国非赠与人信托(Foreign Non-Grantor Trust,FNGT),从而给受益人带来高昂的税务成本。那么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架构的、以被保险人身故理赔金为信托资金来源的保险金信托显然不满足上述要求,此时应当考虑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的结构,或选择年金型保单,以生存金作为信托财产。当然,上述操作的前提条件是信托委托人,即保单持有人,不能是美国税收居民;如果信托设置监察人,监察人也应由非美国税收居民担任。

此外,还应当对信托的时效进行必要的监控,避免投保人/委托人身故而使外国赠与人信托转为外国非赠与人信托,何时撤销该信托、在何条件下撤销该信托,均应当在设立时予以考虑。

关于外国赠与人信托与外国非赠与人信托,后文会有更详细的讲解。

申报义务

并非设立了外国赠与人信托就可以免除拥有美国税收居民身份的受益人的所有税务风险。当曾女士的子女作为美国税收居民获得外国赠与人信托分配时,该笔收入在美国税法下被视为外国人向美国税收居民的赠与,该笔收入无须缴纳税款,但该税收居民有义务向美国国内收入署进行申报,将信托的信息与分配情况如实告知,否则将面临严苛的处罚。因此,作为境内赠与人,有必要提醒作为美国税收居民的受益人,及时、准确地申报信托收入。

外汇出境

我国是一个外汇管制国家,境内外机构、个人的外汇收支和经营活动都需要满足外汇管理相关规定。目前,信托分配财产在现行外汇管理体系下还没有明确归类,在实践中也无法操作,信托受益人在领取时往往需要在境内开立人民币账户接收人民币,若要换汇出境,则应当遵守《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这里会产生两个难点:第一,信托受益是否属于“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类别管理;第二,境外个人超过5万美元限额的部分是否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

从现有政策来看,境内信托分配给境外个人的资金,目前还没有明确的通路,在实操中各地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也有不同的考量,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与明确。

完税证明

在个人办理购汇后,若受益人想将资金汇出境外,可能还需要提供资金的完税证明,但目前我国对信托分配并没有明确的征税规定,信托实际分配时往往不会主动代扣个人所得税,因此是否可以顺利汇出,也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通过以上论述,对于拥有美国税收居民身份的子女是否应当被作为信托受益人设立保险金信托,相信大家已经有了自己的判断。整体而言,对于拥有美国绿卡的子女,我们建议直接为其配置保单,而非保险金信托,相比后者,前者更简单清晰,并且设立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会更低。 qMrGiNf5GFXgXSoBFi6/8MaO+SUYb4lnoRyc/epuulhmO+3xpl7xxx/Vd5UAyHG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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