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总夫妻想给孩子小李设立一个保险金信托,但小李目前是已婚状态,银行的理财经理告诉他们必须儿媳妇签字才能设立。李总想知道,是否必须儿子配偶签字呢?
这个问题的答案是:不一定。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根据信托财产性质和保险金信托的架构分情况讨论。
第一种情况是,李总夫妇以小李的名义设立保险金信托,由小李担任保单的投保人和信托的委托人。此时,是否需要儿媳妇签字,就要看保费的来源,也就是保单的性质了。如图2.3所示。
图2.3 以小李为保单投保人与信托委托人的情况
如果小李只是作为名义上的信托委托人,实际上设立信托的保单是由李总夫妇交费,或者是用李总夫妇此前赠与小李的个人财产,那么在提供相应证明文件的情况下,可以不需要小李的配偶签字,便可完成保险金信托的设立。不过在实操中,即便这样,也不是所有的信托公司都能够接受,而且需要出具哪些证明、签署哪些文件,还需要看信托公司的具体要求。
如果置入信托的保单是由小李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那么这份保单自然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小李要用夫妻共同财产设立一个保险金信托,设立时理应由其配偶,也就是李总的儿媳妇知悉并同意,而且需要签署一系列法律文件,以确保她明确知晓自己放弃了哪些权利。实际上,在目前的市场实践中,也有部分信托公司为了流程便利,会跳过配偶签字这一环节,但这并不意味着小李可以独自设立保险金信托而无须承担任何法律风险。在这种操作下,信托公司一般会要求小李签署风险知情同意书或风险自担承诺书,一旦信托资产来源的合法性遭到小李配偶的挑战,该法律风险由小李自担。小李的配偶有可能会挑战信托的有效性或合法性,从而要求撤销该信托。
第二种情况是,李总夫妇以自己的名义设立保险金信托,而小李只作为信托的受益人。如图2.4所示。
图2.4 李总夫妇作为保单投保人与信托委托人、小李作为受益人的情况
如果李总夫妇考虑的仅是财富的传承和对子女的支持与保护,那么可以直接由李总夫妇中的一人担任保单的投保人、信托的委托人及保单的被保险人,设立保险金信托,将儿子小李作为信托的受益人,在李总夫妇离世之后保险的理赔金进入信托,再由信托向小李分配。此时,小李作为接受信托分配的一方,只有“领钱”这一项“幸福的任务”,无须经过配偶知晓和同意。至于信托分配的财产是否要作为小李的夫妻共同财产,则由李总夫妇决定,并在信托合同中做出明确约定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