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总和太太共同经营着一家公司,夫妻二人分别持股60%和40%。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公司的经营越来越复杂,交易规模越来越大,他们的压力也越来越大。新《公司法》正式颁布后,王总一直在思考,未来企业规模扩大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债务风险,有没有什么办法能够避免企业的债务风险影响到自身的资产安全呢?
对于家族财富保全,最稳妥的办法当然是设立家族信托。但是王总目前因企业经营上的资金压力,一时间无法拿出闲置的1000万元资金放入信托,于是对王总这样经营家族企业的客户来说,2.0版本的保险金信托就成了一个优选。
具体如何操作呢?我们以一张年交200万元、交费期3年的保单为例。王总应该先购买一张保单并交纳首期200万元的保费,然后与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委托协议,再联系保险公司把保单的投保人和受益人都变更为信托公司,然后在下一年交纳保费之前将余下的保费(400万元)转入信托。
根据我国《信托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满足特定前提的信托资产,不得被强制执行。这样就达到了用信托架构保全家庭保单资产的目的,如果王总设立信托之后的几年出现债务风险,保单不会成为被执行资产。同时400万元的续期保费也成为信托资产,不受债务风险影响,保证了续期保费交纳不会出现困难。通过这样的方案,王总只需要一次性拿出600万元的现金就可以实现家族财富的保全规划。
当然,以上只是一个方案,实操过程中,在不同的信托公司与保险公司的合作模式下,对于保单资产与现金资产的总体规模的最低要求会有所不同,何种方案能够以最低的现金成本实现保全目标,还需要结合具体实际测算。
第十七条 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一)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
(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
(三)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违反前款规定而强制执行信托财产,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