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夏是家中的独生女,父母的经济条件很好,自己的收入也很不错。最近小夏跟男朋友开始谈婚论嫁,男朋友的收入及家境都不如自己,但自己的父母却早已备好200万元作为嫁妆。小夏在憧憬未来的同时还有隐隐的担忧,万一婚姻失败,自己很可能人财两空。
针对这种情形,小夏可以巧妙地使用保险金信托工具,将自己的婚前现金财产以大额“年金险保单+万能账户保单”组合方式放入保险金信托,再以自己和父母为信托受益人,并且约定信托分配的收益为个人财产。这样既可以将婚前财产隔离,避免与婚后财产发生混同,又可以保证婚后一旦发生婚变或者出现债务问题,保单财产不会受到影响。
苏女士与先生生育了两个子女,后来她选择退出职场,全力为小家庭付出。所幸先生事业发展顺利,收入也越来越高。但因为对先生事业版图的逐渐疏远,加上先生早出晚归、频繁出差,夫妻俩聚少离多,苏女士的不安全感越来越强,她希望可以找到一个保障,至少未来能够保障两个孩子的教育和生活开支。
对苏女士来说,她最大的优势是夫妻关系仍然和睦,先生对她呵护有加,对孩子也尽职尽责,但作为夫妻间财务能力弱势的一方,无论是苏先生本人未来遇到任何风险,还是他们夫妻关系出现危机,都可能对苏女士造成“灭顶之灾”。如果苏女士以自己为投保人、先生为被保险人、子女为信托受益人,设置一份2.0版本的保险金信托,以先生现在对家庭的负责姿态,应该不会提出异议。未来无论是夫妻缘尽,还是丈夫的事业发展受阻,苏女士都能有一笔提前规划出的资产,用于保障孩子日后的生活和教育的开支。
人前风光、事业有成的王女士,丈夫却风流成性,在外面拈花惹草,还与第三者生育了私生子。王女士可谓悲愤交加,真心错付不说,这样复杂的家庭关系,以后还会影响到自己的孩子对财产的继承权——本应该是父母婚姻中的独生子,现在却要与另一个同父异母的妹妹共享父亲的遗产。王女士认为这挑战了她作为一个母亲的底线,于是想了解如何让自己的孩子独享她和丈夫的财产。
王女士和丈夫的财产是在两人结婚之后共同创造的,并且两人从没有在婚姻中约定分别财产,因此王女士和丈夫的财产是两人的共同财产。依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无论是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均享有平等的、法定的继承权,因此王女士丈夫的非婚生子享有的继承权是法定的、不容挑战的,在这种情况下,王女士可以利用保单、保险金信托、家族信托来扩大自己孩子的可继承财产范围,同时缩小非婚生子对王女士丈夫可继承财产的范围。
例如,王女士可以自己为投保人,以自己和丈夫分别为被保险人,成立2.0版本的保险金信托并追加现金,尽可能多地装入信托资产,再通过信托,把自己的孩子设立成信托受益人,日后信托里的全部资产都会分配给自己的孩子。根据信托财产的独立性,这些信托财产都不算作王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也不算作丈夫将来的遗产。这样一来,夫妻共同财产的“蛋糕”变小了,丈夫的遗产也相应减少,更多的资产通过信托无声地、精准地传承给王女士的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