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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如果家庭成员发生继承诉讼,保单也属于诉讼分割遗产范围吗?

赵太太上个月不幸去世,一双儿女正沉浸在失去母亲的悲痛之中,没想到在这个节骨眼儿上,两个孩子却收到了法院的传票,他们的外婆,也就是赵太太的母亲,将他俩告上法庭,要求分割赵太太的遗产!赵太太是一个风险意识很强的人,生前为自己和家人购买了不少保单,现在两个孩子犯嘀咕:这些保单会被纳入诉讼遗产的范围吗?

这个问题不能笼统地给出回答,通过继承诉讼能够分割的仅限于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因此,保单是否分割,取决于保单是否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保单是否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取决于保单的结构是如何设计的,也就是说,赵太太在保单之中究竟担任什么角色。所以,我们应当将所有保单分为以下几类来进行剖析。

第一类,赵太太既是保单的投保人,又是保单的被保险人。如果赵太太在保单中明确指定了受益人,例如受益人为两个子女,当赵太太离世时,触发保险理赔,保险公司会向两个子女支付保险理赔金,之后保险合同便宣告终止。依据《保险法》的规定,这些理赔金并不构成赵太太的遗产,该保单也不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范畴,不参与继承程序。不过,倘若由赵太太担任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保单没有指定明确的受益人,而是将受益人范围设定为“法定”,那么赵太太离世之后触发理赔,保险合同仍然终止,而理赔金将作为赵太太的遗产,按照《民法典》所规定的继承流程发生继承。

第二类,赵太太以自己为投保人,以其他家庭成员作为被保险人购买的保险,其中涵盖了以两个子女为被保险人的重疾险、年金险,以及以先生为被保险人的终身寿险等。在赵太太身故之后,这些保单依然有效,且具备确定的财产性利益。当赵太太去世时,赵太太名下的保险会自动成为赵太太的遗产,从而被纳入诉讼遗产的范围,其他法定继承人确实有权提出遗产继承分割。

第三类,这类情况比较容易被忽略,即如果赵先生持有的保单是在与赵太太结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是赵先生,那么这张保单仍然应当视作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属于赵太太的那50%也应当依法发生继承。也就是说,由赵先生投保购买的不以赵太太为被保险人的保险,其中一半价值应当被纳入遗产诉讼范围。

第四类,赵太太可能在一些保险结构中仅作为受益人,而不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出现,例如赵太太的儿子以自己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购买了一份保险A,赵太太作为受益人。一旦赵太太离世,那么保险金的受益权是不能够发生继承的。此时,如果A保单中没有与赵太太平行的其他受益人,那么按照《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A保单所产生的理赔金将在赵太太的儿子离世后成为其遗产,依法发生继承。此时,虽然赵太太的保险受益权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但赵太太的子女应当及时去变更自己持有的保单的受益人。 U7SbXdINLiyD9HisfC5/dolcCJT5viHQCbMp3QyBmys/r0YovsMhvrtKZqKBhNm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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