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小姐这些年事业发展得不错,随着自己心态不断成熟,开始考虑拟定预防性遗嘱,以防自己因意外走在父母前面,父母没了依靠。虽然自己跟先生关系很好,但两人并没有孩子,一旦自己身故,先生肯定会有下一段婚姻。想到先生有经济能力,而父母却只有自己,刘小姐内心十分不忍,也不希望一旦出现意外,自己最爱的父母和先生之间为了遗产发生纠纷,于是便委托律师为她处理遗嘱事宜。在为刘小姐梳理财产时,律师发现刘小姐此前为自己和家人配置了不少人寿保险,在这种情况下,刘小姐还需要在遗嘱中做出关于保单权益的安排吗?哪些应当列入遗嘱呢?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自然人可以订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个人财产既包括一方的个人财产,例如来自受赠、继承获得的个人财产和婚前拥有的个人财产,也包括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一方的份额。因此,帮助刘小姐判断她购买的保险是否需要在遗嘱中做出安排,律师应当先梳理她的相关保单,看她究竟在保险关系中担任什么样的角色。
第一种情况,如果刘小姐既是投保人又是被保险人,并且指定了父母或先生作为受益人,那么刘小姐无须再通过遗嘱做出安排。若刘小姐不幸离世,保单便会触发理赔程序。届时,理赔金将依据约定直接支付给她的父母和/或先生,同时保险合同随之终止。在此过程中,并不需要经历继承诉讼或者继承权公证等流程,而是由保险公司在完成核赔工作后,直接向受益人支付款项。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这笔赔偿金并不在遗产范畴之内,所以自然也无须通过遗嘱来对其进行安排。
第二种情况,如果刘小姐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是父母,且交纳保费的钱来自刘小姐的个人财产,那么一旦刘小姐离世,这张保单将成为刘小姐的遗产而依法发生继承。所以,刘小姐应当在她的遗嘱里对这张保单做出安排和分配,此时刘小姐可以用好保险公司的第二投保人设置规定。
第三种情况,刘小姐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是先生或子女,保费来自夫妻共同财产,这种保险属于刘小姐夫妻的共同财产,当刘小姐发生意外时,保险的现金价值有一半可以作为刘小姐的个人遗产,刘小姐可提前在遗嘱中做出相关安排。
第四种情况,刘小姐仅作为保险的受益人,此时保险的受益权不能作为一种可继承的权利,也就无须在遗嘱中进行安排了。
第四十二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