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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什么情况下父母出资给子女买保险,还需要签订赠与协议?

刘先生和刘太太一直把唯一的女儿视作掌上明珠,悉心教养,温柔呵护,女儿也很争气,无论在学业还是事业上都颇有进取之心,未来可期。这些年银行存款利率一降再降,刘先生和刘太太想给女儿配置一点收益稳定的资产,从而在未来给孩子一个长期的经济保障。但其毕竟涉世未深,未来还有很多不确定性,更让两人操心的是,女儿很重感情,未来一定会为婚姻家庭倾其所有,万一所托非人,自己赠与孩子的现金和保险就会面临损失。夫妻二人虽然对女儿毫无保留,但断然不会允许其他人伤害自己的女儿,侵吞自己的财富。所以,刘先生和刘太太有什么办法既可以逐步将部分现金财产转移给女儿,又可确保女儿不会被不确定的婚姻风险伤及根本呢?

刘先生和刘太太的担心不无道理,被父母精心呵护长大的子女往往比较单纯善良,对待感情也是义无反顾,甚至飞蛾扑火,如果在财产上不做防备,真有可能面临人财两空的境遇。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父母对婚龄子女赠与财产,可能会面临以下几个风险:

1.父母对子女赠与的个人财产(尤其现金类资产)与子女婚后共同财产发生混同。

2.父母在子女婚后向子女的赠与被认定为对子女夫妻二人的共同赠与,一旦子女面临婚变,可能会被对方主张分割。

3.父母赠与子女的财产在未来成为子女的遗产,被配偶继承后面临分散或损失。

所以,如果想要应对上述风险,那么刘先生和太太自己出资为女儿购买保险,应当与女儿签署赠与协议。因为在多数情况下保费都不是一次性交纳,而是分期交费的,但女儿的婚姻却很难提前规划,交费期间女儿步入婚姻也很有可能。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换句话说,如果在保单交费期内女儿进入婚姻殿堂,其后续获赠的来自父母的现金也很可能被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张保单作为女儿个人财产的性质将面临挑战,一旦女儿婚姻解体,保单资产可能会有损失的风险。

在赠与协议中,刘先生夫妇应当对赠与的保单与现金资产的权属进行约定,约定保单为女儿的个人财产,并且约定向女儿转账的现金资产的赠与目的是支付后续保费,在协议中还可指定用于转账的银行账户。这样一来,有了赠与协议的约定,辅以清晰的银行流水,就可以将赠与女儿的保单和未来保费锁定为女儿的个人财产,并尽量避免与夫妻共同财产发生混同。

不仅如此,还应该对保单的架构进行合理搭建。为了防止父母赠与财产在未来成为女儿的遗产而被其配偶继承,这张保单应当以女儿本人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以刘先生夫妻作为身故受益人,未来女儿如果有了自己的孩子,也可以将孩子列为受益人。这样万一女儿因意外身故,能保证该笔财富回流至刘先生夫妇或指定传给外孙子女,避免外流。

总结一下,当父母选择以分期交费的形式出资,为子女购置大额保单,但对子女未来的婚姻风险有所担忧的时候,可以综合使用赠与协议和保单结构的设计,来防范财富损失风险。 iyMbvteL0WRLDRpUU5m5FAB+JmGVtJ+QbcysGyNN5GRe0CbDwLuPMgw87vyBnH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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