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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什么是第二投保人?还需要加配遗嘱吗?

第二投保人是近年来保险公司创新设置的一个新角色,是由原投保人(第一投保人)指定的,在投保人身故或失去民事行为能力之后,接替其地位,继续履行投保义务、享受投保人权利的人。保险公司对第二投保人的身份也做出了严格的限制,第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应当存在保险利益关系,第二投保人往往被限定在以下范围:

· 被保险人是未成年人的,第二投保人为其父母,也就是父母一方担任第一投保人,另一方担任第二投保人。

· 被保险人是成年人的,第二投保人可由其本人担任。

· 夫妻一方可以设置另一方为自己的第二投保人。

第二投保人的存在有以下两个方面的作用:

首先,在保费交清之前,若投保人身故,第二投保人可以继续履行交费义务,确保保险合同继续有效,避免保单因为无人照管而中止、失效或者价值发生贬损,确保被保险人得到持续保障。

其次,通过设置第二投保人,可以体现原投保人对保单财产的分配意愿。有观点认为,第二投保人可以视作原投保人对第二投保人所做的附条件的赠与,而赠与条件便是原投保人的身故或失去民事行为能力;也有观点认为,该设计体现了被继承人对遗产的分配意愿,具有遗嘱的功能。但无论从法理上怎样理解,从实操层面看,有了这样明确的指定,保险公司可以更便捷地实现保单的保全变更,提升服务体验。

那么,设置第二投保人之后,是否还应当加配遗嘱呢?我们认为,加配一份遗嘱是合理且必要的,这一考量是基于以下三个原因。

第一,需要加配第二投保人的保单,其投保人、被保险人有可能是不一致的,那么一旦投保人身故,保单不会触发理赔,反而会即刻成为投保人的遗产,从理论上来说,保单也应当进入继承程序,要么依法分配,要么依遗嘱分配。

第二,原投保人虽然已经通过合同设置了第二投保人,但与保险公司的合同形式并不满足《民法典》中对有效遗嘱所做的要件要求,所以这一安排虽然意思表达明确,但从形式上来说不能被自然而然地视作遗嘱,我们还需要一份专业、有效的遗嘱来保证安排的效力,以避免这一设置因为没有明确遗嘱而遭受挑战。

第三,第二投保人一旦“走马上任”,意味着这张保单成为其财产,通过前文的分析,我们知道投保人的权利是很大的,若非经过特别约定,这张保单有可能被投保人进行其他的处分,例如保单质押贷款、提取保单现金价值、退保等,这都有可能伤害受益人的利益。而预先“打配合”的遗嘱可能会对相关事项做出限制性规定,或是在投保人获得保单利益的同时,通过调整其他遗产的分配数额来平衡其他继承人的利益。这样有利于继承人家庭和睦。

基于以上三个方面的原因,在设置第二投保人之后,我们还是建议投保人加配一份专业有效的遗嘱,明确自己对这张保单的遗产分配意愿,并且对该财产是否属于第二投保人的个人财产做出约定。

综上,第二投保人的设计作为我国保险领域的一个新生事物,是保险公司为明确权责、优化服务所做的积极探索与尝试,我们相信保险公司在这方面会越来越成熟和完善。 +Elre93UPkmqWXl60vCgpjKS1Ky5L5XPIF4ZVzq1gA46gvStjD2lQI5+CnE/1Vs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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