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高中毕业以后就远赴美国求学,在那里度过了自己的本科时光并一路攻读到了博士学位,毕业后就在当地找了一份与自己专业相关性非常高的研究工作,并申请了美国绿卡。小李的父母高兴之余开始操心起了财富跨境传承的问题,听说在美国有各种各样的税,自己在国内奋斗一辈子的这点家产以后该怎么给儿子才可以少缴点税呢?
我们对美国国内收入署(Internal Revenue Service,IRS)网站和美国当地税务、律师事务所网站进行检索,得到如下结论:
美国税收居民作为身故受益人,领取的人寿保险身故理赔金免税,但仍然有义务进行收入申报。
假如定居在国内的李爸、李妈分别以自己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购置1000万元保额的大额人寿保险,那么在他们离世之后,小李将分别获得两笔金额为1000万元的保险理赔金,这两笔理赔金在汇入小李的美国账户后,其作为美国税收居民,需要在当年税务申报时向美国国内收入署如实告知自己的这两笔进账,但并不必为此承担纳税义务。
美国税收居民作为保单持有人,如果购买其他国家具有投资性质的寿险保单,其从保单中获得的收益需要进行申报。
假如小李用自己的名义,以自己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国内购买一份总保费为300万元的年金险或增额终身寿险,并长期持有这张保单,那么小李作为美国税收居民,应当每年向美国国内收入署如实告知这份保单的存在和当年的交费情况。直到某一年,这张保单的现金价值增长到400万元时,因为一些原因,小李需要将保单中的钱全部取出。此时,小李也应当将这一操作告知美国国内收入署,美国国内收入署将对保单这100万元的增值部分(400万元现金价值-300万元已交保费=100万元增值)征收税款。
在另一个关于领取父母身故保险金是否需要报税的问答中,美国国内收入署强调,如果是以被保险人身故为原因获得的赔偿金,无须报税。
综上所述,无论是定额终身寿险还是增额终身寿险,在被保险人身故后向受益人赔付身故赔偿金的,作为美国税收居民的保单受益人都无须向美国国内收入署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