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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子女在父母身故后获得的理赔金需要用来替父母还债吗?

小张的父亲去世时给小张留下了不少财产,包括两套房子价值共计2000万元,银行存款1000万元,公司股权价值1000万元,还有一张大额人寿保单,保额高达3000万元(父亲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身故受益人是小张)。但同时,父亲还给小张留下了3000万元的债务。现在遗产的继承手续还没办完,债务人已经找到小张要其还钱,说父债子偿天经地义,3000万元的债务一分也不能少,甚至经常去骚扰他们一家的正常生活。这些债务人得知小张手里有大额的保险理赔金,就直接说房子、公司都不要,让小张用理赔金还债。小张夫妻俩很迷茫,到底该不该用保险理赔金还债。

首先说结论:若保单是以父母为投保人、父母为被保险人,子女为身故受益人,那么在父母身故后,子女获得的保险理赔金无须用于偿还父母的债务。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出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所以,所谓“父债子偿”,只是一种基于老百姓朴素情感下的诉求,并不具有法律依据,也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继承人只需要在其继承的遗产范围之内优先偿还债务,再继承剩余的财产,所以最差的情况就是没有财产可以继承,绝不会出现债务继承的情况(子女自愿偿还的除外)。

下面我们回到小张的案例。如果小张想要继承父亲留下的4000万元遗产(包括房产、存款和公司股权),那么就必须承担这3000万元的债务,等还清债务以后,才能获得余下的1000万元。

那么,债权人提出的,用3000万元的保险理赔金直接偿还债务,是否有法律依据呢?

答案是没有。依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若保单指定了身故受益人,那么在被保险人身故时,该保单不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既然不是遗产,那么自然也无须按照《民法典》的规定用于债务的清偿。

所以我们不妨再做一个假设。假设张父去世时,只给小张留下一张保额为2000万元的保单以及500万元的银行存款,同时有3000万元的债务,情况会如何呢?此时,所有的存款都将用于偿还债务,作为继承人的小张无法继承。不过,通过人寿保险所领取的3000万元的保险理赔金,依据《保险法》的规定,将不被视作张父的遗产,所以无须用于偿还其欠下的债务。

总结一下,如果父母离世时既留下了遗产,又对外负有债务,那么子女以其继承的财产为限,对外优先偿还债务,余下的才是真正可以继承的财产;若父母留下的财产不足以偿还所欠债务,子女也无须替父母还债。而子女作为保险的指定受益人获得的以父母身故为触发条件的保险理赔金,不作为父母的遗产,无须用来偿还父母生前的欠款。 m/97NA82osXdTD76y9vj2b1foQfh9mkdX9TTl2N62Fi5qvQ7IyUA6s8uYNqycg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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