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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保险当事人怎么设计才能避免被强制执行?

张先生和张太太感情甚笃,家庭美满,两人共同经营一家小公司,还养育了两个可爱的孩子。随着公司规模的不断扩大,夫妻二人意识到,企业经营的风险和可能面临的债务风险并不完全可控,身边也有一些小企业主朋友因决策失误或受他人牵连,不得不用家庭财产对外承担债务。看着两个年纪尚小的孩子,两人想为孩子购买一些保单作为未来的教育储备,但又听说保险也是可以被法院强制执行的财产,因此想了解有什么办法可以让自己为孩子做的储蓄不受未来可能的债务牵连。

首先,保险不是一种避债的工具,而是一种具有风险转移功能的金融工具。因此,保单应当在资产状况健康时配置,以对冲家庭的财务风险,从而在经历危机时能解燃眉之急甚至化险为夷,但绝不是一条逃避债务责任的通道。早年间由于司法领域对保险这一资产较为陌生,在执行时比较保守,客观上使一些人产生了误解,认为保险是一种“欠债不还、离婚不分”的另类资产。但实际上,所有有现金价值的保单都是一种金融资产,与房产、存款、公司股权等其他类型的资产一样,都是债务人持有的具有变现价值的财产。随着司法实践的不断进步,保单已经进入司法强制执行的财产范围,会出现在人民法院的司法强制执行系统中,成为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此,对于债务风险较高的人,如果想为子女和家庭留下一些财产,甚至为自己在面对债务时留一些喘息的空间,能够让自己以适当的节奏去应对债务问题,那么就应该避免让债务风险高的人担任保单的投保人,而应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天然具有所有权和受益权分离的特点,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通过保单结构的设计,规避一些被强制执行的风险。但我们也应当看到,随着司法领域对保险产品理解的不断加深,一些储蓄性强、金额过大的保单都在逐步进入强制执行的范围,甚至在一些情况下,被保险人、身故受益人享有权益的保单也有可能成为被强制执行的对象。

因此,回到我们在本节开篇中提到的,保险不应当成为避债的工具,想要规避债务风险的客户,应当做到以下三点:第一,在财务健康时及时、足额配置财富型保单,并且避免自己担任投保人,而是由父母或成年子女作为投保人和身故受益人;第二,如果企业主家庭本身的经营风险较高,那么在企业还在良性经营期间,就可以配置2.0版本的保险金信托,将整张保单装入信托架构,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对信托财产的强保护原则;第三,及时为家人配置风险保障型产品,如医疗险、重疾险等,才能真正为家人构筑保障网络,防范未来风险。 mFt8mb0uS8kGruBgXJrIULM/CT0FwHltPVWuviBzZd6sF9ewwv8D8xjzmc6YIq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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