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可能会认为,世界贸易规则约束国有企业是对国有企业的所有制歧视。因为中国是国有企业大国,国有企业在中国经济中又发挥着独特的作用,所以也许有人甚至会认为这是打压中国发展的阴谋。在当前的国际大环境中,出于地缘政治目的而滥用贸易规则的事情确实经常发生。但世界贸易规则之所以约束国有企业,既不是所有制歧视,也不是地缘政治方面的阴谋,而是根源于维护自由贸易的需要。
今天的世界贸易体系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建立的。与战后国际政治经济秩序的其他部分一样,世界贸易体系也是在二战的战胜国尤其是美国、英国的主导下建立的。还在战争结束前,美国就已经提出建立一个贸易方面的国际组织,目的是在多边基础上降低关税、促进自由贸易。1945年12月,15个国家开始关于关税减免的谈判。1946年,联合国经济和社会理事会开始着手准备创立一个名为“国际贸易组织”(International Trade Organization)的国际组织。1947年10月,在古巴首都哈瓦那召开的联合国贸易和就业大会通过了《国际贸易组织宪章》,后来被称为《哈瓦那宪章》。
《哈瓦那宪章》覆盖一系列广泛的议题,是关于世界贸易体系的一份雄心勃勃的蓝图。虽然关于所有事宜的正式谈判都已经完成,但《哈瓦那宪章》最终未能得到美国国会批准,而没有美国批准,其他国家都不愿意批准。这样,国际贸易组织就未能面世(Mavroidis and Sapir, 2021,第5页)。但是,《哈瓦那宪章》中的第四章是一个例外。这一章题为“商业政策”,主要涉及市场准入,如关税、数量限制、补贴、国家贸易等问题。这一章不仅保存了下来,而且在1945年15国关税谈判取得进展的基础上,被发展成后来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以下简称GATT)。GATT于1948年1月1日生效
,在此后近半个世纪中为全球范围内的贸易自由化提供了框架,直到1994年4月15日,在经历了7年多所谓的“乌拉圭回合”谈判之后,123个国家签署了《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
, GATT才发展成为WTO。
所以,简单说来,从GATT到WTO,世界贸易体系的核心是作为贸易伙伴的成员方政府之间签订的一系列贸易协定。贸易伙伴之间为什么要签订这些贸易协定呢?一个主要目的是避免落入所谓的“囚徒困境”(孔庆江,2020,第8页、第11页)。比如,贸易伙伴都知道,降低贸易壁垒对大家都有利,但同时大家又都希望关税收入越多越好。如果A方降低关税开放市场,自己的关税收入会降低,B方会获益,但无法保证B方一定会同样降低关税开放它自己的市场。考虑到这种情况,每个贸易伙伴的最优选择就是不管别人怎么说、怎么做,自己永远不要降低关税壁垒。这样就会形成“逐底竞次”(race to the bottom),陷入博弈论所说的囚徒困境,使自由贸易给大家带来的利益最小化。贸易协定的意义就在于,每个贸易伙伴都可以从别的贸易伙伴那里就维护自由贸易得到一个可信的承诺,并在此基础上做出并兑现自己的承诺,从而使自由贸易带给大家的利益趋于最大化。所以,世界贸易体系也可以说是贸易伙伴之间为在全球经济范围内促进社会福利而采取集体行动的一种机制。
世界贸易体系的规则,或者说贸易伙伴之间为维护自由贸易而相互做出的承诺,虽然千条万绪,但其中有若干基本原则。第一条就是非歧视原则。WTO成员方一旦签约加入,就承诺平等对待所有贸易伙伴及其企业。具体来说,一个WTO成员方承诺遵守两项规则: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的规则要求,任何缔约方给予来自或运往任何其他国家任何产品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所有其他缔约方领土的同类产品。
而国民待遇则禁止任何缔约方为国内产品提供比来自其他缔约方的进口产品更优惠的待遇。
通俗来说,最惠国待遇就是要求一个缔约方对其所有贸易伙伴的产品一视同仁,不能差别对待;国民待遇则要求一个缔约方对其国内产品和其他缔约方的产品一视同仁,不能差别对待。
另一个基本原则是市场准入。关税是阻碍市场准入的最常见壁垒,也是GATT谈判的主要焦点。世界贸易体系的规则大部分归结于降低关税壁垒、促进市场准入。但是,自由的贸易流动也可以被非关税壁垒所阻碍,例如数量限制、技术壁垒等。在这些方面,已有的贸易规则已经非常复杂。当进口产品必须与得益于补贴的本国产品竞争的时候,补贴可以起到和非关税壁垒相似的作用。换句话说,当参与竞争的本国产品已经通过补贴而获得额外竞争优势的时候,降低关税的承诺可以毫无意义。世界贸易体系对补贴的控制主要依靠《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中确立的一系列规则
,其中,补贴被定义为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给予的、有利益授予的一项财务资助[第1.1(b)条]。
但是,如果补贴被用于促进出口,也就是说,本国产品必须与得益于补贴的进口产品竞争,则世界贸易体系也维护另一个基本原则,即公平贸易的原则。例如,在诸如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等贸易规则中体现的,就是公平贸易的精神。设计这些措施的目的是部分抵销“不公平”行为的效应,从而防止此类行为再次发生。与“不公平”贸易行为相联系的一个常见的贸易政策目标是“平等竞争”,但“公平”和“不公平”之间经常存在模糊地带(Jackson, 1997,第247—248页)。
世界贸易体系的规则,包括上述基本原则,约束的都是缔约方政府的行为。在非歧视、市场准入和公平贸易等原则的背后隐含着一个基本假定:在世界市场上竞争的是企业而不是它们的政府。如美国著名国际贸易法专家杰克逊指出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国际贸易体系显然是建立在这样一些规则和原则的基础之上,这些规则和原则假定的是自由市场导向的经济。GATT的规则肯定是以此为指导思想而制定的”(Jackson, 1997,第247—248页)。换句话说,为维护自由贸易而被缔造出来的世界贸易体系,本来是要在自由市场经济的规则基础上运作的。为什么在世界市场上竞争的只能是企业而不能是它们的政府?其中的道理非常显而易见。政府拥有私营企业所没有的很多权力,比如征税权、造币权、监管权。如果政府携这些权力与私营企业竞争,市场上当然就不可能存在公平竞争,自由贸易也就成为一句空话。比如,如果是两家私营企业在竞争,一家企业要把竞争对手赶出自己的市场,只能是把自己的成本降得更低、效率提得更高;而如果是政府,则只要不断向竞争对手征税就可以了。所以,用非歧视、市场准入和公平贸易等原则以及相关的贸易规则约束政府行为,对于维护自由贸易至关重要。
但这些和国有企业又有什么关系呢?如第四章将会详细介绍的,专门针对国有企业的贸易规则是比较晚才出现的。最先出现的其实是既适用于国有企业也适用于私营企业的规则。但国有企业的行为之所以被纳入贸易规则的约束范围,根本原因是它可以成为政府行为的工具。比如,政府可以在贸易协定上签字承诺不设立贸易壁垒,换取贸易伙伴也取消它们的贸易壁垒,然后间接通过自己的国有企业设立贸易壁垒。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把国有企业的行为纳入约束范围,在贸易协定上签字的政府就都会钻这样的空子,使贸易协定成为一纸空文。补贴的情况与此类似。政府可以签字承诺不给自己的企业发放补贴,然后间接通过国有金融机构发放补贴。所以如果《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把发放补贴的主体只限定在政府本身而不包括所谓的“公共机构”,就会有政府驱使国有金融机构钻这样的空子,使协定失去约束效力。
从更一般的意义上说,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的不同在于,它与政府有着特殊的关系。如果国有企业与政府事实上“政企不分”,国有企业的行为就是政府行为,那么一国的国有企业参与世界市场的竞争,实际上就是该国政府在参与世界市场的竞争。在这种情况下,前面所说的世界贸易体系背后的隐含假定就会不复存在,自由贸易就会受到威胁。所以,要维护自由贸易,贸易规则对政府行为的约束不可避免地必须延伸到国有企业的行为。
事实上,不仅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尽管与政府的关系不同,但也可以成为政府行为的工具。比如,政府可以授予特定私营企业以特许经营权,允许其垄断经营进出口贸易,这样的私营企业是“国家贸易企业”(state trading enterprise),可以成为政府贸易政策的工具;政府也可以用特定的方式“委托或指挥”(entrust or direct)私营企业给其他企业提供补贴。后面将会看到,在这些情况下,世界贸易体系的规则对私营企业的行为同样会施加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