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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义与数据

以数据为基础研究各国经济中的国有企业,必然遇到的难题就是各国的国有企业没有统一的定义。本节首先探讨国有企业的定义问题在全球范围内的复杂性,并与中国的国有企业、国家出资企业的定义做对比,然后介绍最近十多年来为研究各国经济中的国有企业而收集数据所取得的主要进展。

1.定义的复杂性

什么是国有企业?在中国,这似乎是一个极其简单的问题,国有企业当然就是国家所有的企业,包括国家全资和国家控股的企业。但是,如下面将要看到的,深究起来,即使在中国,事情也不是这么简单,而在全球范围内,更是复杂得多。然而,要理解各国经济中的国有企业,就不得不耐心面对这个复杂问题。

在全球范围内,国有企业的定义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可以称为“本地(local)定义”,即各个国家或司法辖区的法律或统计意义上的定义;剩下的可以称为“非本地定义”,包括贸易协定的定义、国际组织的定义、研究者为构建数据库而设立的定义等。不同类型的定义有不同的意义。本地定义通常具有两方面的意义:其一,在一个国家或司法辖区发生的商务活动和法律纠纷,通常适用的是该国或司法辖区的定义;其二,一个国家或司法辖区的国有企业数据,通常是按照它们自己的定义生成的。贸易协定的定义,一般只适用于该协定的执行。国际组织的定义,其目的取决于具体情况。研究者自己设立的定义一般都是为了构建数据库或其他研究性质的目的。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曾经研究过国有企业的一些本地定义,认为这些定义有若干共同之处:被定义为国有企业的实体(1)有属于自己的、单独的法人资格;(2)是至少部分地由一个政府单位控制的实体;(3)主要从事商业或经济活动(IMF, 2020,第47页)。独立法人资格、政府控制、主要从事商业活动这三点,大体上可以说是全球范围内国有企业的三个基本特征。但是,在这三个基本特征中,政府控制的具体含义深究起来非常复杂。而另外两点,也不像看上去那么简单。

关于政府控制的含义,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自己制定的、旨在为各国财政数据提供统一的统计标准的《政府财政统计手册》(Government Finance Statistics Manual 2014,以下简称《手册》)(IMF, 2014)对“公共公司”即国有企业有一个定义,该定义对政府控制做了很详细的解析。按该定义:

如果一个政府单位,或者一个公共公司,或二者的某种联合,控制着一个公司,则该公司就是一个公共公司。对一个公司的控制的含义是决定该公司一般公司政策的能力。此处使用的“一般公司政策”应作广义理解,其含义包括与公司作为一个市场生产者的战略目标相关的财务和经营政策(IMF, 2014,第28页)。

关于“控制”,该《手册》特别提出了八个更详细的衡量指标:(1)拥有多数投票权;(2)控制着该实体的董事会或其他管理机构;(3)控制着核心管理人员的任免;(4)控制着该实体的关键委员会;(5)通过“金股”或期权实行控制;(6)通过监管实行控制;(7)通过一个或多个公共部门的大客户实行控制;(8)政府贷款附加的控制(IMF, 2014,第29页)。

2016年完成的CPTPP第17章第17.1条对国有企业的定义也将重点放在了对“控制”的界定上,同时还界定了“商业活动”。按照其定义,国有企业是一个主要从事商业活动的企业,在其中,一个缔约方(1)直接拥有50%以上的股份资本;或者(2)通过所有者权益控制着50%以上的投票权;或者(3)有权任命董事会或与之相当的管理机构的多数成员。至于“商业活动”,其特征是:(1)企业从事该活动以营利为目的;(2)从事该活动的结果是生产了一种货物或提供了一种服务,并将该货物或服务售卖给了相关市场的消费者;(3)售卖的数量和价格是由该企业决定的。

2017年,OECD为开展一项关于国有企业的研究而邀请若干国家回答其一项问卷调查。为此,OECD对国有企业下了一个定义。该定义接受各国认定的“中央政府在其中行使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公司实体”为国有企业,而把重点放在“经济活动”上:

国有企业是“按本国法律作为企业组织起来的、中央政府在其中行使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公司实体……此外,法定公司(statutory corporations),即那些其法人地位由特定立法确立的公司,如果从事经济活动,无论是专门从事经济活动,还是同时追求公共政策目标,都应被视为国有企业。经济活动指的是那些在给定的市场上提供货物或服务的活动,而这些活动至少在原则上可以由私营的营利性提供者来提供。准公司(quasi corporations),即在一般政府部门内部从事自主性商业活动的单位,如果在财务上是自主的且收取有经济意义的价格,也应被视为国有企业”(OECD, 2017,第11页)。

在世界银行于2023年底完成的题为《国家企业》(The Business of the State)的报告(World Bank, 2023)中,国有企业定义是重点问题之一。该报告主张从三个方面扩大国有企业定义的口径(Dall’Olio et al.,2022)。其一是把国家在企业持有股份的门槛降低到10%。因为国家是否在一个企业享有控制权,需要逐个企业去考察,这在构建数据库的时候难以做到。为了不低估国有企业的数量,10%被认为是一个比较合适的门槛。其二是不仅要包括中央政府所属企业,还要包括地方政府所属企业。其三是不仅要包括政府直接持有股份的企业,还要包括政府通过国有企业和其他实体“间接”持有股份的企业。世界银行认为,以往传统的国有企业定义在这三个方面的口径都过于狭窄,只统计中央政府直接持有50%以上股份的企业,因而低估了国有企业的数量。为了区别于按传统口径统计出来的国有企业,世界银行把按照他们扩大后的口径统计出来的企业叫作“国家企业”。

世界银行的定义和OECD的定义一样,都是研究者为收集数据构建数据库而设立的。他们主张要包括地方政府所属企业、政府通过其他实体“间接”持有股份的企业,当然都是正确的。在构建企业层面的数据库时,为了确保不漏掉政府持股不到50%但拥有控制权的企业,把国家持股的门槛下调到10%,也不失为一种折中的办法。但是,他们认为传统的定义把国有企业只界定为政府“直接”持股的企业(如集团母公司)而不包括“间接”持股的企业(如集团全资子公司),似乎并没有充分的事实根据。现实生活中这样的情况非常罕见。世界银行也指出,口径如此狭窄的定义并非出自某个国家,而是报告作为“传统定义”的一个基准(benchmark)自行设定的;之所以这样设定,是因为这个定义反映了“很多国家”的定义的共同特征(World Bank, 2023,第22页)。但报告并没有提供证据说明究竟哪些国家使用口径如此狭窄的定义。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世界银行的报告主张扩大国有企业定义口径的目的之一,是更全面地呈现国家的经济足迹,但是,它的数据库设置持股10%的门槛,还是着眼于国家的控制权。对于国家在其中只持有非控制性少数股权的企业,报告并未覆盖。

从以上这些在国际上有影响的定义以及相关研究来看,在全球范围内,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提出的国有企业定义的三大特征都有不同程度的复杂性。

关于独立法人资格,这个问题看似简单,实则不然。首先,在一些国家,国有企业即使在法律形式上也不是有限责任公司,不具有独立于政府的法人资格。比如世界银行的报告数据涉及的“大多数国家,国有企业并不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World Bank,2023,第53页)。OECD的国有企业定义主要指“公司实体”,也包括了“法定公司”“准公司”,这说明OECD的问卷调查(OECD,2017)所覆盖的国有企业多数应该是公司实体。但是,在一些国家,其国有企业即使在法律形式上是公司,在财务上也并不一定完全独立于政府。政府财政对国有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现象在很多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都是存在的。例如,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报告,在中东、北非、中亚地区,很多国家的政府都向国有企业的债务提供担保(IMF, 2021,第32页)。在哈萨克斯坦,主权财富基金Samruk-Kazyna代表国家在主要大型国有企业中行使国家股东权利。但这些大型国有企业在借债时还是要由该国政府的国民经济部给Samruk-Kazyna下达一个总额度,再由Samruk-Kazyna分配给下属国有企业,并保证它们都遵守该额度(IMF, 2021,第39页)。

政府控制是最复杂的一个特征。虽然看起来所有的定义都把国有企业界定为由政府“控制”的企业,即不包括那些政府在其中没有控制权的企业,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所说的“至少部分地由一个政府单位控制的实体”这句话至少在两个方面有进一步界定的余地。

其一,哪些“政府单位”?比如是只包括中央政府,还是也包括地方政府?如世界银行报告指出的,在一些国家的国有企业定义或统计中确实只包括中央政府所属企业而不包括地方政府所属企业。OECD的研究(2017)只关注中央政府在其中行使所有权和控制权的企业。印度的公共企业调查也只覆盖“中央公共部门企业”(Central Public Sector Enterprises, CPSEs, Government of India, 2021)。此外,还有一个问题就是世界银行报告提出的,是否包括政府通过其他实体“间接”持有股份的国有企业(World Bank, 2023,第2页)?所谓其他实体,包括政府直接持股的国有企业以及各种类型的国家持股公司,类似于中国国资委下属中央企业的集团公司的“一级企业”。在大多数国家,这应该不是问题,政府通过其他实体间接持有股份的企业应该都包括在国有企业的定义之内。但如果层级很多,持股结构很复杂,追寻国家股份的“血缘”关系也可能非常困难甚至不可能。

其二,怎么算“控制”?国家在一个企业是否拥有控制权,严格来说只能通过逐个企业考察才能确定。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政府财政统计手册》指出的,在一些场合,国家通过金股、监管权力,甚至凭借作为大客户的市场权力,都可以控制一个企业。因此,简单地以国家持股比例界定控制权并不可靠。但是,在很多情况下,因为企业数量太多、数据缺乏等原因,逐个企业界定控制权是不现实的,只能退而求其次,用国家持股比例作为替代。其中,最常见的方式就是以50%为线,把国家持有多数股份的企业界定为国有企业。因为国家如果在一个企业持有50%以上的股份,一般情况下肯定是拥有控制权的,所以这样做不会高估国有企业的数量,但可能会低估国有企业数量,因为它会漏掉那些国家持股比例低于50%但仍然拥有控制权的企业。在股权结构高度分散的公司中,想要获得控制权完全不需要持有50%以上的股份,持股10%甚至更低就足以控制一家公司。为了弥补这个缺陷,一些研究者已经做出了努力。例如,相关学者的一项研究(Szarzec et al. ,2021,第4页)把门槛降低到25%,同时增加了一个条件,就是国家(包括其他国企)在其中必须是最大的股东。世界银行2023年的报告把门槛降到10%。但这二者都是研究者使用的定义。当然,门槛降低到10%减少了低估国有企业数量的风险,但也增加了高估的风险,因为国家完全可以持有10%或更高的股份但并不拥有控制权。

关于第三个基本特征,即主要从事商业或经济活动,虽然大多数国家的国有企业从事的都可以算作OECD定义所说的“经济活动”或CPTPP定义所说的“商业活动”,但也有例外。比如国有企业在巴基斯坦就包括“非商业公共部门公司”(Pakistan Ministry of Finance, 2021,第3页),这类公司类似于中国的事业单位。有的国家(如缅甸)的有些国有企业的主业不是生产产品和服务,而是发放许可证、牌照,是一个监管或收税机构(Bauer, 2018,第10页)。

上述三个基本特征当然都是指国有企业的定义,而没有考虑那些国家在其中只持有非控制性少数股份的企业。

与以上情况对比,中国国有企业定义的口径应该是比较完全的。首先,在中国,国有企业当然指的是“企业”,既包括公司制,也包括非公司制的企业;既包括中央政府所属企业,也包括地方政府所属企业;既包括政府直接持有股份的“一级企业”,也包括所有包含国有股份、具有独立法人身份的企业。这些都是非常清楚的。关于是否从事经济活动,中国的定义也比较清楚,因为中国的“企业”区别于政府、社会组织和事业单位,所从事的活动大体上就是OECD定义所说的经济活动。当然,也存在少数例外,比如中国烟草总公司虽然名为企业,但仍具有非商业职能。

关于控制权的界定,国家统计局有比较详细的定义。国家统计局定义的国有企业(国家统计局,2021,第13章尾注)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其中“国有”企业当然是100%的国有全资企业,而“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四种情况:(1)绝对控股,即国家持股50%或以上;(2)相对控股,即国家持股不足50%但属于最大股东;(3)合同控股,即国家不是最大股东,但按与其他股东的合同约定行使控制权;(4)如果一个企业中国家股东和另一股东各持有50%的股权,那么该企业在统计上也被定义为国有企业。所以,按国家统计局的定义,即使国家持股只有10%,只要是最大股东,或者按与其他股东的合同约定行使控制权,这个企业就是国有企业。

至于国家在企业的非控制性少数股份,中国的《企业国有资产法》 对其已经覆盖。2008年通过的《企业国有资产法》中的“企业”不是“国有企业”,而是口径更大的“国家出资企业”。按其第五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但该法没有进一步界定什么是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2023年修改后的《公司法》 把“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称为“国家出资公司”(第一百六十八条),但也没有对二者进行界定。

与国家统计局的定义对比可以发现,两部法律留下了进一步澄清的余地。比如,如果国家在一个公司的股份占比小于50%,但国有股东是最大股东并享有控制权,那么该公司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公司法》是否属于“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两部法律的现有条文对于这个问题是没有明确答案的,因为二者都没有界定什么是“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这里假定,两部法律中“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含义与国家统计局的现行定义一致,即该公司属于国有资本控股公司,那么国家出资的企业除了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剩下的就是“国有资本参股公司”,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定义就是那些国家在其中的股份占比低于50%、国家不是最大股东而且不享有控制权的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因为国有企业的定义可以用《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公司法》的概念表述为:

国有企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所以,《企业国有资产法》所说的“国家出资企业”,即国家在其中持有股份的所有企业,其定义可以表述如下:

国家出资企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国有独资企业+国家出资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中国加入WTO议定书》附属的《工作组报告书》的英文版使用了“国家所有和国家投资企业”(state-owned and state-invested enterprise)的概念 [1] ,但没有给出定义。第一章提到美国贸易代表提交的《关于中国的WTO履约情况向国会的报告》中使用同样的概念,就是来源于此。 2008年《企业国有资产法》中的“国家出资企业”和2001年加入WTO文件中的“国家投资企业”是否有联系,无从考证,但二者在内涵上应该是近似甚至相同的,目的可能都是覆盖那些国家在其中仅持有非控制性少数股份的企业,以求全面覆盖所有包括国家股份的企业。事实上,关于“国家出资企业”比较合适的英文翻译也应该是“state-invested enterprise”,而如果不是为了避开《企业国有资产法》的用语,“state-invested enterprise”被翻译为“国家出资企业”也未尝不可。为了行文方便,除了特指《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公司法》的概念外,本书在其他地方将采用更为通行的“投资”一词,用“国家投资企业”来概括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或国家参股企业。

从以上分析可以得到两个结论。第一,在中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使用的“国家出资企业”概念应该得到更多的重视。目前,这个概念几乎无人提及,人们将关注点完全放在了国有企业上,国家参股企业几乎完全被忽视。这是不应该的,因为国家参股企业中同样有国家股权存在,同样会产生国有资本收益。好在2023年国务院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国务院关于2022年度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专项报告》 中,已经单独列出了“国有参股金融企业”的数据。这应该是在公共财政领域更为重视国家参股企业的开端。第二,在全球范围内,为了全面覆盖国家的经济足迹,定义国有企业必须从定义“国家投资企业”开始,国有企业应该被视为国家在其中享有控制权的国家投资企业,国家不享有控制权的国家投资企业则是国家参股企业。

2.近年来收集数据的努力

1995年,世界银行曾就国有企业问题发布了一份里程碑式的报告,题为《官僚办企业:政府所有权的经济学和政治学》(Bureaucrats in Business: The Economics and Politics of Government Ownership)。这份报告建立了一个多国别数据库,覆盖了88个国家和地区的国有企业,包括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但没有包括像俄罗斯和中国这样的转轨国家。数据是从各国官方收集的,指标覆盖面很广,其中包括1978—1991年各年国有企业在GDP、就业、投资、信贷、外债中的比重,以及这些企业的财务平衡状况、从政府获得的净财务流量、从国内和国际渠道获得的信贷等(World Bank, 1995)。但是,这个数据库后来没有更新。

最近十多年来,关于各国经济中的国有企业的研究逐渐增加。为此而收集数据的努力从方法上大体分为两类:一类是从各国官方直接获取数据,另一类是从现有的企业层面数据库中抽取数据。

从各国官方直接获取数据,主要是各个国际组织的做法,如OECD、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欧洲复兴开发银行(EBRD)。其中,OECD的研究工作很有影响,覆盖其成员国和一些非成员国,主要着眼于国有企业的规模和行业分布。其数据的主要来源是对各国官方进行的问卷调查。第一轮调查针对27个OECD成员国2009年底的数据,完成于2011年初(Christiansen, 2011,第5页)。最近的一轮数据收集是在2017年进行的,针对的是2015年底40个国家的数据,包括中国、印度等若干非成员国 (OECD, 2017,第11—12页)。2017年的研究要求填写问卷的各国官方使用前面提到的统一定义。此项研究使用的三个关键指标是国有企业的个数、其公司股权价值和就业人数,此外,研究还公布了各国国有企业按四种法律形式分类的行业分布数据:国有股权占多数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占少数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占多数的非上市公司、法定公司和准公司(OECD, 2017,第35—75页)。

世界银行的《银行监管和管理调查》(Bank Regulation and Supervision Survey, BRSS)就银行业的国家所有制收集了丰富的数据。这项调查覆盖了世界上几乎所有经济体,就银行业如何监管和管理,包括银行的国家所有制,提供了经济体层面的可比数据库。《银行监管和管理调查》开始于118个司法辖区2001年的数据,于2005年公布。最近的一次调查于2019年完成,覆盖160个司法辖区的数据和信息。2019年调查问卷的问题之一是要求提供2011—2016年银行体系的资产中由政府控制的银行(即政府在其中拥有50%或以上的股份)所占的比例。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于2019年完成的一项研究对中欧、东欧和东南欧的21个国家进行了问卷调查,从18个国家收到了回复。该研究以此为基础概述了该地区国有企业的情况(Richmond et al. ,2019)。2021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发布的另一份报告覆盖了中东、北非和中亚相关国家以及阿富汗、巴基斯坦等18个国家,数据来自对这些国家的问卷调查(IMF, 2021)。欧洲复兴开发银行也为其《转轨报告2020—2021:国家复归》(EBRD, 2020)从客户国政府收集了数据。

第二种做法是从现有的企业层面数据库中抽取数据。“福布斯全球最大2 000家企业”(Forbes Global 2000)是最常被使用的数据库之一。例如,为了发现哪些国家拥有国际上活跃的国有企业以及这些国有企业都在什么行业,于2013年发表的一篇关于OECD贸易政策的论文(Kowalski et al. ,2013)使用“福布斯全球最大2 000家企业”名单上的上市公司数据,开发了一个全球最大国有企业的数据库。该论文提出了一个在38个样本国家衡量国有企业重要性的指标:组合国有企业份额(composite SOE share)。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2020年的《财政监测》(Fiscal Monitor)报告在描述国有企业全球图景的部分也使用了“福布斯全球最大2 000家企业”名单上的企业数据(IMF, 2020,第49页)。

另一个经常被使用的是Bureau van Dijk公司 构建的数据库。例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一篇论文从Bureau van Dijk公司的Orbis数据库中抽取了欧盟11个新成员国和瑞典2012—2014年的6 282家国有企业的数据,用以描述这些国家的国有企业图景(Bower,2017,第5页)。欧盟(European Commission, 2016)和亚洲开发银行(Naqvi and Ginting, 2020)在其关于国有企业业绩的研究中也使用了Orbis的数据。

有学者的一项比较近期的研究(Szarzec et al. ,2021)从Bureau van Dijk公司的Amadeus数据库 中抽取企业层面数据,构建了一个包含30个欧洲国家的131 068家大型非金融企业的数据库。 其中,他们找到了6 330家国家在其中拥有50%以上股权的企业,将之界定为国有企业。如果按国家拥有25%以上股权划线,则国有企业的数量增加到7 353家。使用总资产、营业收入和就业等指标,我们计算了按50%以上股权画线和按25%以上股权划线的情况下,国有企业在各个经济体的大型企业总量中所占的份额,然后将之视为国有企业在该经济体中的份额。

在上述这些研究的基础上,本书作者(张春霖,2023)构建了“国有企业全球图景数据库”(以下简称GLSOE数据库)。GLSOE数据库覆盖了140个至少能找到一个数据的经济体。构建GLSOE数据库的目的是回答三个问题:在各国经济中,(1)按照在产出或就业中的比重衡量,国有企业的规模有多大?(2)在哪些行业中国有企业的地位最重要?(3)国有经济的行业构成如何?在这里,第(3)个问题与第(1)个和第(2)个问题是有明确区分的。虽然其他研究不一定总是做这样的区分,但这是观察国有企业在经济中的角色的两种不同视角。国有企业在整个经济中或在特定行业中的比重,说明了国家在整个经济层面或在行业层面的参与程度;而国有经济的行业构成反映的则是国家在各类经济活动中配置国有资本时遵循的优先顺序。由于这样的区分,一个行业中的国有企业可以占据重要地位,而该行业在国有经济的构成中却并不重要,或者相反。

GLSOE数据库的大部分数据来自现有的研究,主要包括:(1)OECD于2017年的研究;(2)世界银行于2019年的《银行监管和管理调查》;(3)有关研究者的国有企业数据库(Szarzec et al. ,2021);(4)自然资源治理研究所(NRGI, 2019)的国家石油公司数据库(National Oil Company Database)。但是,也有很大比例的新数据直接来自以下国家的官方出版物:

· 中国: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的官方数据,以及依据这些数据进行的计算和估算(张春霖,2019)。

· 印度:中央公共部门企业调查,2019—2020年(Government of India, 2021)。

· 印度尼西亚:国有企业部2019年年度报告(Indonesia Ministry of SOE, 2020)。

· 挪威:2020年国家所有权报告(Norwegian Ministry of Trade,Industry and Fishery, 2021)。

· 巴基斯坦:联邦国有企业足迹2019财年年度报告(Pakistan Ministry of Finance, 2021)。

· 瑞典:2020年国有企业年度报告(Government Office of Sweden, 2021)。

为控制工作量,GLSOE数据库没有试图覆盖历史趋势。对每一个经济体的每一个指标,数据库只收集了最近一年的数据。在多数情况下,这是21世纪第一个十年晚期某一年的数据,但也可以是该十年较早时期的数据。

2023年底,世界银行发布了题为《国家企业》的报告。该报告依据的是一个新的数据库,其中包含了91个国家的76 000家国有企业(World Bank, 2023,第xxi页),这些企业是研究者按照前面所述的定义从Orbis数据库和其他来源的企业层面数据中筛选出来的,有一半左右来自Orbis数据库,其余来自其他数据来源(Dall’Olio, 2022)。世界银行这份报告的贡献之一是,它使用自己的国有企业定义,即各级政府直接或间接在企业持股10%以上,过滤了Orbis数据库和若干其他数据库中的企业层面数据,筛选出76 000家符合该定义口径的企业。贡献之二是该报告把各行业分成了三类市场,即自然垄断市场、竞争性市场和居于二者之间的部分可竞争市场,并确定了数据库中每一家企业处于哪一类市场(World Bank,2023,第xxi页)。

但是,从研究国有企业的全球图景和国家的经济足迹的目的出发,世界银行的这个数据库也有两方面的缺陷。一方面,数据库没有覆盖中国和绝大多数发达国家。数据库的91个国家不包括任何北美和大洋洲国家,也不包括日本和韩国,所覆盖的23个欧洲和中亚国家除了意大利、希腊和土耳其,其他都是转轨国家。此外,91个国家还包括31个非洲国家,19个拉美和加勒比海国家,8个南亚国家,5个中东和北非国家,以及5个东亚太平洋地区国家(World Bank, 2023,第19页)。另一方面,对于每个国家,数据库不能保证其中包括的企业具有足够的代表性。这是因为这些企业并不是从各个国家全部企业的数据中筛选出来的,而是有多个数据来源,这些数据来源包含的各国企业数据是否完全或是否具有代表性,并无保证。此外,显然是受制于数据来源,数据库的76 000家企业在91个国家之间的分布并不平衡,俄罗斯一个国家的企业数量就占了36%(World Bank, 2023,第xxi页)。

由于这两方面的缺陷,世界银行的这个数据库不适合用来研究国有企业的全球图景和国家的经济足迹。本章以下部分仍将依据本书作者的GLSOE数据库。当然,GLSOE数据库本身也有其局限性,主要是其数据基本上是以本地定义为基础的。本地定义虽然多数都具有前面提到的三大特征,但仍存在很大的跨国差异。因此,从中得出的分析结果只能被视为粗略或近似的结果,其数据也不适用于严密的经济计量学分析。

最为理想的状态是,世界各国都采用统一的定义收集并公布国有企业数据,或者各国的企业层面数据能全部集中在一起,由一家研究机构按照类似世界银行的方法,用一个统一定义过滤所有企业的数据,筛选出各国的国有企业。但这样的理想状态显然是遥不可及的。面对现实条件的制约,不同的研究出于不同的分析需要,不得不有所取舍。世界银行数据库的优势在于,76 000家企业符合一个统一的定义,没有跨国差异,而且是企业层面数据;为此付出的代价是,对91个国家中的任何一个国家,都拿不出一个全国国有企业的总量数据,甚至拿不出有较高代表性的国有企业的样本数据。因此,这个数据库不适合回答GLSOE数据库要回答的那三个问题。与此相比,GLSOE数据库接受了本地定义之间的跨国差异,也没有试图收集企业层面数据,得到的回报是数据覆盖的每一个国家都有符合其本地定义的全部企业的总量数据,因而有助于回答设计数据库时提出的三个问题,而这三个问题对于理解国有企业的全球图景是非常关键的。 N0cx8119fpidW9rVkneFwnfMPzW+YSkohFBE1178sWdJCdE39LhxLELPCbgtGdD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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