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清政府制定的行政管理规则,官员既不应供职于家乡所在省份,也不可以长期、连续地在任何一个省份担任职务。按照支持“回避(本地人)地区”规定的看法,有人认为,只有作为一个外人,由于可以摆脱来自家庭及朋友关系的种种压力,才能够公平公正地裁决当地事务。按照中央政府的观点,由于外人不大可能在当地引起意见纠纷,这也很明显地意味着,外人相对“更安全”。另一方面,尽管外人既公正又安全,但显然会不可避免地忽视当地的风土人情,
因此只能过度依赖永久不变的衙门胥吏。
中兴时期,官员们针对这个问题提出了许多解决办法。骆秉章指出,回避制度不仅应该得到更为严格的贯彻执行,而且还应将其重新定义为,防止某人在他被抚养成人期间所实际居住过的省份当官掌权,而不应考虑这里是不是官方登记的关于他家庭籍贯的“出生地”省份。 (注144) 江西巡抚刘坤一也赞成继续保留这项规章制度,但他对于此事的看法不那么极端。他勉强承认如果指派军官回到他们的原籍所在地省份做官,可能会具备一些有利条件,但是,结合文官的具体情况来说,“难以确定他们是否真的可以把自己对于亲朋好友的所有偏心全部予以清除”。然而,刘坤一并不赞同经常调动官员到异地任职的做法;他认为如果实践证明一名官员的工作能力已经胜任某个指定地区的管理,那么,他就应该在那里继续留任,长期工作下去。 (注145) 瑞麟和蒋益澧持有相同观点,他们引用了东汉时期尚书令左雄的话:“在官员经常变换工作岗位的情况下,他们的下级人员就会焦躁不安;当官员们长期保持在任职岗位上时,当地百姓就会自觉服从于他们的说教及影响。”瑞麟和蒋益澧认为坚持频繁调动官员赴异地任职,这不是在遵守回避制度,反而是对这项制度的滥用。 (注146)
关于该问题的另一个极端,是冯桂芬极力主张将回避制度本身予以废除,而且官员就应该被委任到他的原籍所在地省份,无论何时,只要这样的任命看起来是可取的,那么就应该这样做。冯桂芬说,这项规章制度并非古时惯例,而是明朝政府采用的一种做法,
“我从未听说过明朝政府能比古时候的政府好到哪里去”。
(注147)
“回避原籍省份”制度和频繁调动官员异地任职原则,是中央集权制总体理论中的两个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而中央集权制总体理论,在中国政治思想领域中曾经长期占据主导地位。管辖某个区域的长官及当地的地方官吏,从来都不是以区域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官僚机构中的顶级官员。准确地说,他们只不过是由中央政府派出的、代表中央政府去调查当地情况的监督官。从赫德开始, (注148) 外国人对中国的近代化事业建言献策,他们都竭力主张修改回避制度,而中国的改革家也经常勉强同意从原则上接受这个观点。然而,尽管晚清政府及民国政府的政治纲领宣言中都有“地方自治政府”这一条,但中央集权制的思想观念仍顽固地坚持了下来,晚清政府及民国政府都从总体上尽最大努力,小心翼翼地将各省及地方的行政管理权交到直接对中央政府负责的“外人”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