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卖官鬻爵”,指的就是给那些为公共基金提供资金的捐款者授予官职爵位。虽然这种现象一直存在于自秦朝以后的历朝历代,但制定出最完善的捐官制度(捐纳或捐输)并使之充分运行的,还是出现在清朝时期。1673年,为了给平定三藩之乱的军事行动提供资金,朝廷将官员职位连同官衔爵位拿来出售,在此之前,一般情况下通常都只出售官衔。尽管进入18世纪末期以后,国家已经发展得繁荣富强,但每逢危机爆发,政府仍然需要得到额外的资金支持。于是,在嘉庆年间,“捐官”现象开始逐渐增多,及至道光、咸丰年间,“捐官”已成为一种带有标志性意义的社会现象。 (注112)
过去一直认为,鼓励捐官这种做法是在军费拨款、河道治理或赈灾等情况下采取的一种紧急措施, (注113) 况且,官职并非明码实价直接用于出售。然而,购买了官衔的人就具备了充任对应官职的资格,于是,在实际操作中,越来越多的捐官者被委派到行政部门的低级职位上。
对卖官鬻爵现象保持严阵以待的官僚阶层,自道光中期开始向朝廷提出反对意见
(注114)
,及至19世纪60年代,身处领导层的官员考虑到卖官鬻爵现象很可能导致儒教国家自身陷入险境,遂大声疾呼、公然反对。虽然这些官员出于争论的目的有可能会夸大卖官鬻爵的危害程度,
但其涉案收入从数额上看似乎微乎其微,根本不足以证明它可以对整个制度构成威胁。北京有一个说法,认为通过科举制度获得晋升的,一半是“优等人”,一半是“低等生物”,然而,那些通过捐官获得晋升的,却全是“低等生物”。
(注115)
有鉴于此,时常有人这样争论,要想实现中兴事业,首先需要的是废除卖官鬻爵。对此,冯桂芬这样写道:
近十年来,捐途多而吏治益坏;吏治坏而世变益亟;世变亟而度之益蹙;度之蹙而捐途益多。是以乱召乱之道也。居今日而论治,诚以停止捐输为第一义。 (注116)
1862年发生的一件事,表明清政府已经在这个问题上陷入了两难境地,当时,一位御史指出,有捐官者即将被委派到实职岗位上做官。皇帝在答复的上谕中命令,从此以后再也不要把实际岗位授予这些“通过商业手段获得晋升的阶层”。然而,当户部上奏说这种做法将导致岁入出现损失时,
皇帝就下达了第二道谕令,要求“老规矩”继续生效。随后,另一位御史刘毓楠上奏说,这两道谕令前后矛盾。皇帝答复,第一道谕令关乎原则,而第二道谕令则是面对军事上的需要而被迫作出的让步。
(注117)
山东巡抚阎敬铭分别就卖官鬻爵的后果、卖官鬻爵对国内政府的影响,以及在不降低国家岁入的前提下限制其危害可能采取的办法等几个问题,进行了长篇累牍的分析。在阎敬铭看来,只要以高价出售仅仅一小部分官衔,就可以降低卖官鬻爵的危害,因为这样一来,一个家庭就只能把有限的投资花费到最有能力的儿子身上。可是,在同治时期,大量的官衔却都是以低价卖出的。阎敬铭写道,由此引发的后果是,出身于有钱有势家庭的低能儿大声嚷嚷着讨要权力地位,而其他人则由于相信自己能很快还上借款,就四处借钱购买官位。 (注118) 结果,官员无法心平气和地工作,学者无法平心静气地学习,而老百姓就会造反。“法定的制度本无害,降低官衔的售价才是真正的危害。”
阎敬铭指出,70%的捐官者买到的都是名誉上的虚职官衔,只有30%的捐官者买到的是有资格执掌官位的实职。后者中仅有1/3的人(或占总数的10%),将会前往道、府、州、县等衙门中担任实职。在后面这四级岗位上担任职务的官员,其素质对于国家的重要意义,要远远大于出售这些职位所换来的少量岁入。即便如此,阎敬铭也没有呼吁朝廷今后禁止出售充任上述四级岗位所需的官衔,而是仅仅要求按官方售价足额收取捐官费用,并直接上缴国库。 (注119)
给事中郭祥瑞汇报,实际担任地方政府中某些职位的官员,均出身于商人及二道贩子,甚至还有市井不法之徒,从而引起老百姓的强烈不满。皇帝回复的谕令宣称,虽然卖官鬻爵难以废除,但郭祥瑞在汇报中提到的民众怨恨问题似乎可以表明,这项制度危害极大,不应该继续存在下去。左宗棠和沈葆桢认为,这种混乱局势可以得到纠治,方法是,一俟捐官者上任履职,就对他们实施严格的考核;皇帝签署命令,要求将这条建议当作有望在不减少岁入的前提下保护国内政府执政能力的折中措施。 (注120)
诸如此类的一些折中式解决方案得到普遍支持。没有人赞成让现存的卖官鬻爵制度持续存在下去,极少数人(其中有福建巡抚王凯泰)竭力主张彻底废除卖官鬻爵制度。
如上文所述,江苏布政使丁日昌通过精心设计并举办考试,在南京剔除了一些有望获得委任的捐官者。都运使于凌晨采用一种不同的表达方式提出了相同的观点,即官衔只能卖给那些配得上担任公职的人。
(注121)
御史袁方城提出了另一种不同的观点,即所有钦定的朝廷命官都应该参加一场严格考试;只有那些有才学者,才能被当作合格官员来看待,而其余人员则应被送回原籍。
(注122)
大学士祁寯藻、湖南巡抚恽世临、顺天府府尹蒋琦龄以及其余众多官员也都极力主张废除这种制度,或者建设改革程序步骤,以便从事实上杜绝捐官者考试不合格却能得到官职的现象。
(注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