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逻辑学》从“存在论”过渡到“本质论”,就是从事物的直接存在过渡到事物的内在根据,从直接认识转化到反思活动,从概念之间的过渡关系进展到概念之间的映现关系。“本质是一个反思的存在,一个映现他物的存在,也可以说,一个映现在他物中的存在。所以本质的范围又是发展了的矛盾的范围,这矛盾在存在范围内还是潜伏着的”
。列宁关于“本质化”部分的摘要和评语,集中地论述了辩证法的核心问题——矛盾问题。1.矛盾是对象本质自身的关系存在是直接的东西,它包含着它所以存在的根据。在反思的活动中,本质作为存在的根据而构成认识的真实对象,直接性的存在就变成了“有之非有”,“存在着的无”即“假象”。“假象”就是在反思活动中被扬弃了的直接性的存在。“假象”具有如下的特性:就其被本质扬弃说,它是虚无性(不是思维的真实对象);就其永远表现着本质说,它又是固存性(离开现象无法认识本质);就其感性的直接性说,这是存在(感性认识的对象);就其作为本质的表现而变化不居来说,它又是环节(本质的否定的本性)。假象的东西是本质的一个规定、本质的一个方面、本质的一个环节。本质具有某种假象,假象是本质自身在自身中的表现。
假象作为直接性的多样性存在,固然处处都以矛盾为自己的内容,表现为复杂的矛盾现象,人们在经验常识和表象意识中就能够发现这些矛盾现象,承认矛盾的普遍性。但是,普遍的表象所抓到的是差别和矛盾,即它所注意的只是两种规定的相互对立,而不是一方向另一方的转化。这就仍然是把事物看成相互对立、非此即彼的存在,而不可能达到对立面统一的认识。
任何具体的东西、任何具体的事物,都是和其余的一切处于相异的并且常常是矛盾的关系中,因此,它们往往既是自身又是他物。矛盾是在其本质规定中的否定的东西,它是一切自己运动的原则,而自己运动就是矛盾的表现。就本来的意义说,辩证法就是研究对象本质自身中的矛盾。
普通的表象所抓到的差别和矛盾,是外在的差别和抽象的同一。外在的差别就是多样性即“杂多”;抽象的同一则是排斥差别的“共同点”。而矛盾是内在的差别和具体的同一。内在的差别就是本质的差别、自身的差别;具体的同一则是包含差别和对立于自身、在矛盾发展中保持自身的同一。
对立面的具体的同一,需要各自持有的中介,或者它们在自身中就包含着这种中介。黑格尔常用的“环节”一词,就是指联系的环节、联结的环节。事物具有这样的特性:它能在他物中引出这个或那个东西,并在自己和他物的关系中以特有的方式显露出自己,许多不同的事物通过自己的特性而处于本质的相互作用中;特性就是这种相互关系本身。矛盾是这一事物对其他事物的多种多样的关系中的某种特定的关系;事物则是对立面的总和与统一。
普通的表象所抓到的是差别和矛盾,表达矛盾,使事物彼此关联,“使概念通过矛盾透露出来”,但不能表现事物及其关系的概念。思维的理性(智慧)使有差别的东西的已钝化的差别尖锐化,使表象的简单的多样性尖锐化,达到本质的差别,达到对立。只有那上升到矛盾顶峰的多样性在相互关系中才是活动的和活生生的,才能得到那作为自己运动和生命力的内部搏动的否定性。
思维的理性是以概念的矛盾运动来反映事物的矛盾运动的。辩证法就是研究万物之间的世界性的、全面的、活生生的联系,以及这种联系在人的概念中的反映。这些概念必须是经过琢磨的整理过的、灵活的、能动的、相对的、相互联系的、在对立中是统一的,这样才能把握世界。这种运用概念的艺术来源于对思维的历史和成就的总结。要继承黑格尔和马克思的事业,就应当辩证地研究人类思想、科学和技术的历史。
规律和本质是表示人对现象、对世界等等的认识深化的同一类的(同一序列的)概念,是同等程度的概念。规律的概念是人对世界过程的统一和联系,是本质的现象,是宇宙运动中本质的东西的反映。规律就是关系。规律不是在现象的彼岸,而是现象直接固有的;规律又并非直接就是现象,而是现象的本质。规律把握住静止的东西,因此任何规律都是狭隘的、不完全的、近似的。
原因和结果只是各种事件的世界性的相互依存、普遍联系和相互联结的环节,只是物质发展这一链条上的环节。因果性只能片断地、断续地、不完全地表现世界联系的全面性和包罗万象的性质。因果关系的运动实际上是在不同的广度或深度上理解、把握内部联系的物质运动以及历史运动。我们通常所认知的因果性,只是世界性联系的一个极小部分;但它不是主观联系的一小部分,而是客观实在联系的一小部分。现实的各个环节的全部总和的展开,这才是辩证认识的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