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犹太人问题》是马克思早期最为重要的政治著作之一,该文写作于1843—1844年,1844年在《德法年鉴》上发表,是马克思对青年黑格尔派的重要代表人物布鲁诺·鲍威尔1843年发表的两篇与“反犹主义”问题相关的文章
的直接批判。该文与同样发表于《德法年鉴》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和1844年8月发表于《前进报》上的《评一个普鲁士人的〈普鲁士王和社会改革〉一文》并列为马克思早期的三篇最重要政治文献。该文的写作背景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落后的德国社会以及“反犹主义”的现实;二是激进的宗教批判及人的解放的立场;三是马克思对黑格尔法哲学和青年黑格尔派的双重批判。
鲍威尔在1843年接连发表了《犹太人问题》和《现代犹太人和基督徒获得自由的能力》,两篇文章都是对当时在德国社会已经出现的“反犹主义”问题的直接回应。这足以说明,“反犹主义”问题在当时的德国社会已经成为一个必须被认真对待的政治现实和理论问题。之所以如此,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从政治现实的角度看是德国在政治上的落后;从思想渊源的角度看是黑格尔哲学与“犹太人问题”之间的内在相关性。
1.德国落后的政治现实
关于德国落后的政治现实,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明确断定:“如果想从德国的现状本身出发,即使采取唯一适当的方式,就是说采取否定的方式,结果依然是时代错乱。即使对我国当代政治状况的否定,也已经是现代各国的历史废旧物品堆藏室中布满灰尘的史实。……即使我否定了1843年的德国制度,但是按照法国的纪年,我也不会处在1789年,更不会处在当代的焦点。”
这就是说,与莱茵河彼岸的法国相比,德国的政治远远落后。德国在政治上的落后有两重内涵:一是指德国没有发生政治革命,尚且没有现代政治;二是指德国在拿破仑战败之后出现了一系列的反动倾向,这些反动倾向致使德国社会出现了明显倒退。这两重内涵都与“反犹主义”直接相关。
我们先来看政治革命和“反犹主义”的关系。政治革命带来的是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分离。落实到宗教问题上,政治革命一方面意味着政教分离,政治国家摆脱与宗教和教会之间的直接关系,获得相对于宗教的解放;另一方面它也意味着把宗教下放到市民社会的领域,宗教成为市民社会中现代个体的私人信仰。经由政治革命,宗教将不再是国家对某个特定宗教群体进行压迫和排斥的理由。落实到犹太人身上,这意味着在实现了政治革命的国家,犹太人不会因为信仰犹太教而继续被压迫,现代国家将赋予其同等的公民地位。当时的德国是尚未进行政治革命的德国,普鲁士王国依然是政教合一的基督教国家。在以基督教为国教的普鲁士王国,“反犹主义”的现实一直存在,犹太人不享有与基督徒同样的公民权利。马克思本人的家族就是一个实例:马克思是犹太人,其祖父是犹太教的拉比,在“反犹主义”的现实背景之下,马克思的父亲改信基督新教,以换取与基督徒同等的公民地位。
我们再来看拿破仑战败后反动势力的兴起与“反犹主义”的关系。犹太人在普鲁士的地位曾经有过一段时间的改善,这主要是由于法国大革命和拿破仑军队对德国的占领。法国大革命后,普鲁士参加了反法同盟,但败于法军,被迫在1795年同意法国兼并莱茵河以西的普鲁士领土。腓特烈·威廉三世于1806年10月再次参加反法战争,随即在耶拿败于拿破仑。1807年普鲁士和法国缔结和约,普鲁士割让16万平方公里土地,包括普属波兰的绝大部分领土,以及易北河以西的全部领土,并赔款1.3亿法郎。在普法战争失败之后,普鲁士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这些变化不仅致使犹太人的地位暂时得到了改善,而且使以爱德华·甘斯(Eduard Gans)为代表的犹太知识分子对犹太人的解放充满了希望。这些变化首先是指,在被法国军队占领的地区犹太人地位得到了改善,生长于这些地区的一批知识分子深受法国大革命进步精神的影响,坚信自由、平等的理念。这种积极的变化并不仅仅局限在法国军队占领的地区,在整个普鲁士都出现了进步的倾向。在1806年惨败后,普鲁士首相卡尔·施泰因开始推行改革,其措施包括让公民参与政治、释放农奴、实行地方自治、改组中央政府机构等。在这一大背景之下,普鲁士政府出台了一系列进步法令,其中就包括1812年颁布的《犹太人解放令》
,这些进步法令支撑起了进步的犹太知识分子对犹太人解放的信心。
但随着拿破仑的战败,这些进步的发展倾向被中断,普鲁士出现了一系列的反动。1812年冬,拿破仑军队自俄国败退,普鲁士于次年再度参加反法同盟,于1813年3月17日对法国宣战,10月24日,普、奥、俄三国联军在布吕歇尔和格奈森瑙指挥下在莱比锡大败法军。1815年普军在滑铁卢再度击败法军。在此背景之下,原本已经颁布的一系列进步法令被相继取消,普鲁士政府陆续出台一系列反动政策,德国范围内各种反动的力量不断壮大,“反犹主义”的势力再度加强。关于“反犹主义”倾向的加强,1822年的“甘斯法令”(Lex Gans)是个鲜明例证。甘斯同时兼具双重身份:一方面,他是卓越的法学家和政治哲学家,深受黑格尔器重;另一方面,他是进步犹太知识分子的代表,是“犹太人文化与科学协会”
的创立者和负责人。为了彻底阻止身为犹太人的甘斯谋得柏林大学的教职,威廉三世颁布了一道专门的内阁指令来回应甘斯的境遇,即所谓的“甘斯法令”(Lex Gans)。该指令消解了1812年《犹太人解放令》的含混之处,明确禁止犹太人在大学执教。在此背景之下,为了获得教职,甘斯于1825年被迫改信基督教。
2.黑格尔哲学与犹太人问题之间的内在相关性
1820年以后,犹太人问题之所以成为德国知识分子们普遍关心的问题,还因为它与黑格尔哲学内在相关。概括地说,从黑格尔的哲学立场出发,我们会得出两种不同的对待犹太人问题的态度:从黑格尔的法哲学出发,我们将主张赋予犹太人以平等的公民地位;从黑格尔的历史哲学出发,我们将指认犹太人在现代世界依然信仰犹太教是不合理的。一方面,根据黑格尔的法哲学,现代世界以自由(自我规定)为原则,该原则在现代伦理的三大领域,即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借助一系列的机制得到具体实现。在市民社会,国家通过司法确保每一位成员的平等地位和自由权利。落实到信仰犹太教的犹太人身上,这意味着承认犹太人平等的公民身份。正因为黑格尔法哲学有如此内涵,甘斯等一批犹太知识分子才会信守黑格尔哲学,积极思考和践行犹太人解放的道路。另一方面,根据黑格尔的历史哲学,历史是世界精神自我发展的过程,历史上曾经存在的古埃及宗教、希腊宗教和罗马宗教都只是世界历史已经经过的环节,它们已经分别被更加理性的宗教所扬弃,并最终被理性宗教——基督教所扬弃。犹太教在根本上也只是这样一个已被基督教所扬弃的环节,因此现代人信仰犹太教在根本上不合乎理性。虽然黑格尔本人晚年在甘斯的直接影响下改变了对待犹太人的态度,他从早年的“反犹主义”的立场改为主张赋予犹太人以平等地位,但他的历史哲学的确蕴含着这种“反犹主义”的立场。正因为黑格尔哲学本身蕴含着这样的内在张力,黑格尔主义者们在对待犹太人问题的立场上明确地分为三条道路:保守派力图把黑格尔的法哲学与落后的普鲁士制度相协调,在对待犹太人问题上没有开明立场;甘斯、海涅等一批犹太知识分子持中庸之道,他们一方面坚守黑格尔法哲学的基本立场和革命精神,另一方面又自觉对其历史哲学进行重新阐释,以解决犹太人身份与现代人公民身份之间的统一问题;鲍威尔等青年黑格尔主义者持激进的民主革命立场,他们站在自我意识哲学的高度,坚守彻底的宗教批判立场,既反对落后的普鲁士国家,又要求犹太人彻底放弃对犹太教的信仰。
从理论背景看,马克思的《论犹太人问题》是对以鲍威尔为代表的青年黑格尔派的宗教批判道路的直接批判。马克思早年受到了以鲍威尔为代表的青年黑格尔派的宗教批判思想的影响,这一影响一直持续到《德法年鉴》时期。从发表于《德法年鉴》上的两篇文章开始(即《论犹太人问题》和《〈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马克思开始自觉地对这条宗教批判的道路进行反思和批判,逐渐拉开了与青年黑格尔派之间的距离。
针对“反犹主义”势力在普鲁士的再度抬头和德国社会中关于犹太人问题的激烈争论,鲍威尔陆续发表了《犹太人问题》和《现代犹太人和基督徒获得自由的能力》。在这两篇文章中,鲍威尔从宗教批判的立场出发对犹太人问题进行了具体分析,他从宗教批判的角度断定犹太人问题的根本是宗教的统治,并分别对犹太教和基督教国家进行了深入批判。在此基础之上,鲍威尔进一步指出解决犹太人问题的唯一道路是彻底的宗教批判,即普遍的人的解放。
首先是对犹太教和犹太民族精神的批判。关于犹太人的民族精神,鲍威尔断定犹太人在根本上是一个反历史的民族。鲍威尔首先承认,犹太民族精神中存在着不一致的地方:犹太人一方面信守摩西律法,强调自己的特殊性和被拣选性;另一方面他们在历史上也提出了一些符合历史进步、超越特殊性立场的观念。例如,《旧约》中有关于上帝将同时解救包括犹太人在内的所有人的观念。之所以会有后面这种更高的观念,是因为它是历史进步的要求。鲍威尔进一步指出,虽然在犹太人的民族精神中有这种不一致性,但其民族精神的主导倾向是反历史、反进步的。在犹太人的历史中,真正被坚守的是其对特殊性和被拣选性的强调,那些更加符合历史发展要求的普遍性观念都遭到了排斥和反对。
为了进一步说明犹太民族精神的根源,鲍威尔接着又对犹太教,尤其是犹太律法进行了批判。关于犹太律法,鲍威尔主要强调了它的四大特征:第一,它是被给定的、无法被人理解的。犹太人盲目服从这种被外在强加的律法,说明犹太人在本性上是不自由的、是奴性的。第二,它在具体内容上是任意的,涉及具体生活中的很多微不足道的细节。犹太人受制于这种任意的律法,只关心具体生活中琐碎的小事,没有普遍的情怀,不能在科学和艺术等领域做出杰出贡献。第三,它在主导原则上强调犹太人的特殊性,主张只有犹太人才是上帝的选民,犹太民族才是真正的民族。囿于如此的律法,犹太人在根本上不承认其他民族,不承认其他民族有存在的权利。第四,它与国家在根本上是对立的。犹太律法强调犹太民族是唯一真正的民族,因此它与众多民族共同存在的现实无法相融。犹太律法并非起源于实际的共同体生活,其内容无法在任何一个民族的实际的共同体生活中得以落实。犹太民族在根本上是非政治性的民族,注定没有自己的主权国家。
以对犹太律法的批判为基础,鲍威尔进一步断定,流亡的犹太民族注定无法成为所在国家的好公民。一方面,犹太人依然固执地坚守犹太律法,这些律法在内容上早已没有任何意义,它们只会进一步加深犹太人与其他民族之间的隔阂;另一方面,犹太人通过信守犹太律法而盼望着上帝的救赎,他们因此无法全身心地投入政治共同体的生活,无法真正相信其他民族的事业。
其次是对基督教和基督教国家的批判。落实到犹太人问题,这一批判主要集中在两个问题上:一是,基督教为什么会敌视犹太教?二是,在基督教国家中犹太人为什么会处于被排斥和压迫的地位?关于基督教为什么会敌视犹太教,鲍威尔指出这是因为基督教乃是对犹太教的完成。该论断主要有四个层次的内涵:第一,对政治民族共同体的不信任。犹太教认为犹太民族是唯一被拣选的民族,对所有其他民族及其民族共同体的生存条件持不信任态度。基督教则更进一步,基督教产生于人们对政治现实的极度绝望,它把这种对政治共同体的不信任发展到了极致。基督教共同体要求每一位成员都彻底切断其与共同体成员之间的伦理和政治关系。第二,特殊性和排斥的原则。犹太教是以特殊性和排斥他者为原则的宗教。基督教在这一点上也更进了一步,把特殊性和排斥的原则发展得很充分。在犹太教那里,只是对其他民族的排斥,在基督教这里则是对所有民族共同体的排斥。第三,分离的原则。由于犹太律法与民族共同体的原则相互对立,所以犹太人实际上都是相互分离的原子。他们之所以能够生活在一起,完全在于有对他们进行统治的更高统治者。基督教把这个分离的原则推进到了极端,基督徒所真正关注的只是他们本人究竟是否被拣选。正因为基督徒被分离的原则所规定,他们与犹太教徒一样,都无法有普遍性的情怀,无法真正献身于科学和艺术事业。第四,宗教的立场。在犹太教那里,宗教是首要的立场,对人的普遍性的承认只是附属和次要的。基督教则是对该宗教的立场的继续,从宗教的立场出发,面对着基督教国家中的犹太人,它首先考虑的只是你是否是同样信仰基督教的基督徒,不是你是否是具有平等地位的人。鲍威尔强调,正因为基督教是对犹太教的完成,尤其是对于它的特殊性原则和宗教立场的继续,基督教必然对犹太教采取敌对的态度。
关于犹太人在基督教国家中的地位。鲍威尔断定犹太人在基督教国家中注定无法获得平等的公民的地位,他们至多只能是一个具有信仰的特权的行会。首先,什么是基督教国家?鲍威尔指出基督教国家是以国家的形式对“福音书精神”的实现。所谓的“福音书精神”,是指彻底远离国家的世俗事务。换言之,基督教国家就是以国家的形式来实现基督教所代表的非国家的精神。其次,基督教国家有哪些基本要素?鲍威尔指出基督教国家主要由四方面的要素构成:一是通过信仰耶稣基督而获得重生的民众,他们在精神上已经不再认同实际的政治和伦理关系,不再关注国家事务,只是可被别人当作财产来加以管理和统治的民众。二是统治者,统治者并非来自民众,相对于民众来说是纯粹的他者,由上帝派来统治一方民众。三是法律,法律不是来自于民众的立法,而是来自于启示。也就是说,法律与民众之间也是纯粹的异化的关系。四是作为中间要素的贵族和官僚,他们代表统治性的权力,是一个享有特权的阶级。关于具有非国家性质的被统治的民众(mass of non-nation),鲍威尔进一步指出他们又分属于一个个以特殊利益为原则的行会,行会使这些被统治的民众永远都无法达到普遍性的高度。最后,在这样的基督教国家里,犹太人的地位究竟是怎样的?鲍威尔指出,正像犹太教根本不会把人本身作为首要原则一样,基督教国家也不会把人的普遍性作为首要原则。基督教国家只知道权力和等级秩序,它的统治原则是特权,基督教国家有权力赋予不同的群体以特权,其中最首要的是信仰的特权。它赋予基督徒以信仰的特权,这就意味着基督徒可以从信仰的角度对基督教国家中的犹太人进行排斥。犹太人在基督教国家中至多只能是一个具有信仰犹太教的特权的特殊群体或行会。
再次是对普鲁士犹太人的实际地位情况的交代。鲍威尔断定犹太人在具有基督教国家性质的普鲁士必然处于被排斥的地位。在此基础之上,他在《犹太人问题》中还特别提到了两个新的发展趋势。第一个趋势是反动和复辟(restoration),即在拿破仑战败之后,普鲁士政府在犹太人的问题上有明显倒退,“反犹主义”的倾向再度加强。在拿破仑军队占领德国的直接背景之下,在被法国军队占领的地区已经出现了明确的让步(concession),这些地区颁布进步法令,承诺赋予犹太人以充分的公民权利。鲍威尔指出,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明显让步,是因为具有基督教性质的普鲁士国家已经开始解体,由普鲁士国家所确保的特权也在某些方面被超越。随着拿破仑的兵败,德国开始出现反动潮流,进步的法令被取消,反犹主义的思潮再度泛滥。鲍威尔强调指出,如此的复辟必然出现,因为之前的解放的道路存在根本性的错误。第二个趋势是差异和变化。差异指在理论上我们可以理解基督教国家中的犹太人没有政治权利,但在实践中我们看到的却是犹太人在欧洲的各个国家中都具有强大的权力和实际的政治影响力。理论与实践之间之所以会有这样的明显差异,是因为社会现实正在发生着重要变化。当前的社会现实中一方面有基督教国家和旧社会制度,在旧制度之下很多行会都排斥犹太人,拒绝接纳犹太人;另一方面也有正在兴起的新运动,即正在发展起来的现代工业及其对封建行会的超越。鲍威尔指出,这一新的运动以及犹太人在此背景下所获得的实际权力都表明,基督教国家无法抵挡历史的发展趋势,目前已经有了解体的迹象。
在这一复杂的现实背景之下,关于犹太人问题在当时的德国主要存在着两种主流的立场:保守派的“反犹主义”立场和开明犹太知识分子的“犹太人的解放”立场。保守派站在基督教国家的立场上主张对犹太人进行排斥,反对赋予犹太人以与基督徒同等的公民地位。鲍威尔明确反对这一立场,他通过对基督教国家的批判指出,这一立场归根结底是宗教的立场,其根本原则是特权,尚未达到理性普遍性的高度。作为对政府的“反犹主义”政策的应对,当时有大批的犹太人选择改信基督教,以谋取与基督徒同等的公民身份。鲍威尔对这些犹太人所选择的“同化”的道路同样进行了批判。他指出基督教虽然是高于犹太教的宗教,但今天的这个时代已经不是基督教的时代,而是基督教正在解体的时代。因此,解决问题的道路不在于改信基督教,而在于把宗教批判的道路进行到底。
至于“犹太人的解放”立场,开明犹太知识分子一方面主张对犹太教本身进行现代化,另一方面又同时要求现代国家赋予犹太人以平等的公民地位。对犹太教进行现代化的核心是对犹太律法进行批判,对其中所包含的政治性和宗教性的内容进行区分,保留其宗教性的内容,放弃其政治性的内容,因为这些政治性的内容已经与现代社会的要求在根本上不相一致。针对开明犹太知识分子所主张的这条犹太人解放道路,鲍威尔反复强调,这条道路存在着双重错误。一方面,它对犹太教缺乏真正的批判,没有认识到犹太教在根本上是以特权为原则的宗教。我们只有通过彻底超越它才能达到现代的高度,而不能对犹太教本身进行现代化;另一方面,它对具有基督教性质的普鲁士国家缺乏真正的批判,没有认识到基督教国家的立场依然是宗教的立场,根本原则依然是特权,因而基督教根本不可能站在普遍性的高度上对犹太人进行解放。
概括地说,前一种立场的核心是“反犹主义”,出于对这种反犹主义立场的屈从,很多犹太人选择了通过改信基督教来实现同化;后一种立场的核心是“犹太人的解放”,它致力于实现犹太人身份与公民身份之间的和解。如果说以改信基督教的方式来实现同化,是保守主义的同化道路,那么被启蒙了的开明犹太知识分子所主张的则是一条中庸式的同化道路。鲍威尔同时反对这两种方式的同化,他坚持只能走激进的同化道路,即必须达到对宗教的彻底批判。
最后,是对解决问题的道路的正面阐述。鲍威尔在《犹太人问题》和《现代犹太人和基督徒获得自由的权利》中,分别从两个不同的角度正面阐述了解决问题的道路。在《犹太人问题》中,鲍威尔主要强调解决问题的道路不是犹太人的解放,而是普遍的人的解放。鲍威尔指出,如果要指出开明犹太知识分子在犹太人解放问题上的错误,我们就必须重新界定解放的内涵。首先,解放并不仅仅是犹太人这个群体的解放,而是普遍的人的解放。也就是说,不仅是犹太人需要被从宗教的束缚之下解放出来,基督教国家的基督徒也同样需要被从基督教的束缚下解放出来。其次,这种普遍的解放同时具有扬弃基督教国家和扬弃宗教的双重内涵。一方面是彻底变革具有基督教性质的普鲁士国家,实现以自由为原则的现代国家;另一方面是通过批判来扬弃宗教,使受制于特殊性原则的宗教信徒上升为以普遍性为原则的理性公民。再次,解放意味着对于现代政治的真正实现。取代犹太教和基督教的反民族、反政治立场的是真实的政治共同体,以及政治共同体中自由公民对于普遍的政治事务的真正参与。用鲍威尔的话来说,这意味着现实的民族和现实的人(real nations and real humans)。最后,这一解放的根本原则是自由和人性。
在《现代犹太人和基督徒获得自由的权利》中,鲍威尔主要强调解决问题的道路不在于停留于基督教的水平,而在于对以基督教为最高环节的宗教本身进行彻底的批判。鲍威尔从黑格尔哲学的基本立场出发,指出历史以自由的实现为目的。在历史追求实现自由的过程中,是启蒙精神在推动着历史的发展。在启蒙精神的推动之下,历史上有了从犹太教到基督教再到宗教的解体这三大环节的发展。从犹太教和基督教产生的角度看,它们分别都是在启蒙精神的推动之下才得以产生的。启蒙精神意味着超越民族的特殊性和狭隘性,达到人的普遍性。在犹太教那里,这种启蒙精神被以宗教的形式实现。作为这种宗教的形式的结果,犹太教否定了其他各民族存在的权利,认为犹太民族是唯一真正的民族。内在于犹太教中的启蒙精神最终带来了对犹太教的否定,并以基督教的方式被再度实现。基督教在否定犹太人对其民族特殊性时声称,取消所有的民族关系和国家关系,声称在上帝面前所有人都是自由和平等的。由于基督教也只是以宗教的形式来实现启蒙,它最终导致了宗教的对立。基督教一方面要否定民族和等级的差异、否定特权、否定罪恶,实现自由和平等;另一方面又只是以幻想的方式来实现这一切,最终它不能真正消灭它想要否定的东西,只能听任其持续存在。如此,基督教就陷入了自我对立。在此背景之下,在基督教的领域内产生了彻底的宗教批判。宗教批判是对启蒙精神的践行,对内在于宗教中的对立的解决,对自我意识的实现。它带来的是对基督教这一充分发展了的宗教的斗争,是基督教的解体和自由的实现。今天我们要真正解决基督教国家中的“犹太人问题”,既不能走同化的道路(改信基督教),也不能走和解的道路(保留犹太人的身份),只能走彻底的宗教批判的道路。彻底的宗教批判带来的是普遍的人的解放。
概括地说,在理论上,鲍威尔认为犹太人问题的根本是宗教问题,解决问题的唯一道路是彻底的宗教批判。在实践上,宗教批判道路的政治内涵是激进民主主义,它要求变革落后的普鲁士制度,实现现代理性国家。落实到对犹太人这个特殊群体的公民身份问题的解决,鲍威尔既反对保守主义的同化道路(犹太人改信基督教),也反对中庸式的同化道路(犹太人身份和公民身份同时共存),他要求犹太人放弃犹太教,参与宗教批判的事业,在理性国家中做有自我意识、高度理性的公民。虽然鲍威尔本人称这条彻底的宗教批判道路为普遍的人的解放的道路,但是马克思断定其在根本上只是政治解放的道路。
1.马克思本人的思想发展
《论犹太人问题》的最直接写作背景是马克思本人当时的思想发展状况。从马克思的思想发展历程看,此时的马克思正处在一个关键的思想转型期,他一方面依然受到黑格尔哲学和青年黑格尔派的宗教批判思想的深刻影响,另一方面已经从现实问题出发开始重新思考现代政治的真实内涵,并在此基础之上开始对黑格尔法哲学和青年黑格尔派的宗教批判思想进行批判。简要地说,马克思的思想大致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第一步,在柏林大学求学期间,马克思受到了以鲍威尔为代表的青年黑格尔派宗教批判思想的强烈影响,并通过青年黑格尔派而接受了黑格尔关于现代世界思想和现代国家的一些基本观点。换言之,此时的马克思一方面对落后的普鲁士制度持激进的批判态度,另一方面又把现代国家看作是解决问题的真正场所。第二步,在《莱茵报》时期,马克思的这一立场受到了来自现实和理论的双重挑战。在现实中,马克思遇到了“物质利益”的难题;在理论上,马克思遇到了该如何评价法国社会主义思潮(主张消灭私有财产制度)的问题。
第三步,在克罗兹那赫时期,马克思为了回答在《莱茵报》时期遇到的这一双重挑战,开始认真阅读关于法国大革命和美国社会的著作,并在此基础上重新对黑格尔法哲学进行研究,撰写了《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通过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马克思认识到抽象的现代国家不是解决社会问题的真正场所,并开始对政治解放的局限性进行思考。《论犹太人问题》的写作开始于1843年,此时的马克思刚刚完成《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草稿,留下了大量的关于法国大革命研究的笔记,阅读了托克维尔、博蒙和汉密尔顿关于美国社会的著作。
所有这些都表明,马克思此时是自觉地站在整个现代世界的高度上来把握现代国家的本质特征,思考政治解放的局限性,探讨超越政治解放的另一条道路。
2.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
简要地说,马克思通过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主要得出了以下四重论断。
(1)对黑格尔法哲学的重要贡献的界定。
马克思指出,黑格尔法哲学是关于法国大革命的哲学,其卓越贡献在于准确地把握住了现代世界的根本性难题,即国家与家庭、市民社会之间的关系问题。黑格尔断定,现代世界中存在着市民社会和国家之间的分离与对立,市民社会以特殊性为原则,国家以普遍性为原则。一方面,市民社会是现代世界最伟大的成就,它使主观自由的原则得到实现;另一方面,市民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分离和对立关系又是必须被解决的问题,因为市民社会无法自我维系,没有国家对于市民社会的统摄(支撑、干预和引领),市民社会将导致极端的贫富分化和普遍的自我异化,将使我们的共同体生活走向瓦解。正是基于这一洞见,黑格尔的法哲学以国家与家庭同市民社会之间的关系问题为核心,力图找到一条超越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的对立的道路。
(2)对黑格尔法哲学的局限性的判断。
马克思认为,黑格尔虽然准确地把握住了问题,但却没能给出解决问题的方法。为了克服国家与社会之间分离和对立,黑格尔在法哲学中对现代国家和市民社会之间的关系进行了三环节式的界定:从国家到市民社会再到国家。首先,国家是本质和基础;其次,国家让以特殊性为原则的市民社会得到充分发展;最后,在市民社会充分发展的条件下,市民社会中的市民可以通过教养上升到普遍性的高度,成为自觉的公民,公认国家为最高目的。换言之,国家是市民社会的目的。经由三环节的发展,国家与市民社会一方面相互分离,另一方面又内在统一,即国家实现了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分两步对黑格尔所给出的这条道路进行了批判:第一步是从总体上进行批判,指出黑格尔的这个三环节式的理论无现实根据,在根本上是一种“逻辑的、泛神论的神秘主义”
;第二步是对黑格尔所说的现代国家的三个环节(王权、行政权和立法权)进行具体批判,指出国家根本无法解决普遍性与特殊性之间的对立,不是解决问题的真正场所。
(3)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思辨哲学性质的指认。
在对黑格尔的国家哲学进行总体性批判时,马克思指出,黑格尔之所以能够构建出上述这种三环节式的关系,是因为他借助于神秘主义,即观念的神秘的运动。这种神秘主义主要体现为两个方向的运动:首先是从国家到家庭和市民社会的运动,其次是从市民社会再向国家的过渡。在第一个方向的运动上,其神秘性在于,这里不是直接从家庭和市民社会的现实出发,而是把它们看作源自于那更加根本的规定——精神。之所以要这样做,是为了在下一步能够把家庭和市民社会再纳入到精神中去;在第二个方向的运动上,其神秘性就在于,这里根本没有涉及从家庭和市民社会向国家的真实过渡,而是把这个真实过渡的问题转变成了从必然性向自由的过渡。通过对这两个方向的运动的依次批判,马克思直接拒绝了黑格尔所给出的解决问题的道路,摆在我们面前的依然是市民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对立。
(4)对黑格尔法哲学在解决现实问题方面无力性的具体分析。
在对黑格尔的国家哲学进行具体批判时,马克思指出现代国家的三个环节(王权、行政权和立法权)各自具有内在缺陷,根本无力守住现代国家的普遍性,更无法实现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关于王权,马克思指出黑格尔关于王权的思想在政治实践上意味着君主立宪制。马克思同意黑格尔的判断,认为君主立宪制是一种现代政治制度。但马克思进一步指出,它只能带来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以及政治国家对市民社会的统治。这意味着政治国家作为人民所制造出来的一种特殊力量反过来对人民进行统治。因此,在这里既没有真正的普遍性,也没有理性自由的实现。关于行政权,马克思指出黑格尔之所以高度重视行政权,把它设定为沟通市民社会和国家的中介,是因为他看到了市民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分离。但马克思又进一步指出,该行政权思想在实践上会被落实为官僚政治,官僚政治只是对抽象的现代国家的实际表达。作为一个封闭的体系,它一方面会带来市民社会与现代国家的彻底分离,使市民社会中的个人与国家事务彻底绝缘;另一方面,它在与市民社会彻底分离的前提下,自身又无力守住国家的普遍性,最终只能使政治生活沦为彻底无内容的、空洞的形式主义。关于立法权,马克思指出黑格尔一方面认为立法权本身内部包含着三个环节,即君主权、行政权和等级要素;另一方面又特别看重等级要素的环节,因为等级要素能在政府和人民之间起到至关重要的中介作用。马克思紧紧抓住等级要素的中介作用这一核心观点,指出黑格尔在这里实际上是想用等级制来解决现代政治的特有难题,实现现代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的内在统一。关于该等级制思想的实践意义,马克思主要指出了两个方面:第一,从总体上看,黑格尔明确反对代议制,主张等级制,这是想用复旧的办法来解决现代政治的特有难题。第二,这种等级制思想一旦落到实处,只能带来从现代政治向前现代政治,或从现代国家向市民社会的倒退。
在这四重论断的支撑之下,马克思的理论立场发生了重要变化。其立场已经不再是理性自由主义,即站在政治解放的高度以宗教批判的方式对落后的普鲁士制度进行批判,而是已经开始对政治解放本身的局限性进行批判。
3.对青年黑格尔派的批判
《德法年鉴》上发表的两篇文章代表着马克思思想的进一步发展。在主题内容上,它们是对《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直接承续,是对政治解放的局限性的批判;在理论立场上它们同时还是对以鲍威尔为代表的宗教批判思想的批判。
从主题内容看,《德法年鉴》上的两篇文章是对《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所提出的问题的进一步解答。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反驳了黑格尔对现代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关系的解释,并因此而提出了一系列问题:现代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的关系究竟是怎样的?二者之间的分离和对立究竟会导致什么社会问题?什么才是能够真正解决问题的道路?《德法年鉴》上的两篇文章正是对这些问题的思考。《论犹太人问题》的理论重心是政治解放的局限性,马克思在文中以先进的美国社会为参照,重新解构现代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的关系,断定现代政治注定衰落、市民社会必将导致普遍的自我异化。《〈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的理论重心是超越政治解放的另一条道路。马克思在文中以落后的德国社会为参照,具体论证政治解放道路的不可能性:一方面政治解放不是彻底解决问题的真正道路;另一方面政治解放的道路在德国也不具备任何现实性。在此基础之上,马克思进一步指出在市民社会中正在生成的无产阶级代表着解决问题的真正道路,这是一条超越了政治解决的局限性的道路,是普遍的人的解放的道路。
从理论立场看,此时的马克思已经开始对以鲍威尔为代表的宗教批判思想进行批判。《论犹太人问题》以“犹太人问题”为切入点,对鲍威尔的宗教批判思想进行了直接批判;《〈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更是在开篇之初就对整个德国的宗教批判思想进行了总体性的批判。
概括地说,马克思对青年黑格尔派的宗教批判思想的批判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
(1)它在批判对象上仅仅局限于对宗教的批判。
以鲍威尔为代表,他们往往把所有的现实问题都归结为宗教问题,因此其批判的重心只是宗教,根本没能深入到对现实问题本身的批判。例如,鲍威尔在《犹太人问题》中就把犹太人的问题归结为犹太教,把普鲁士国家的问题归结为基督教,这样他既不能把握犹太人的实际生存条件,也不能分析普鲁士国家的内部社会结构。
(2)他在政治立场上仅仅停留于政治解放的高度。
同样是以鲍威尔为例,他虽然声称解决问题的道路是普遍的人的解放,但却把人的解放归结为政治解放,即把具有基督教性质的国家变革为以自由为原则的现代理性国家,把受制于宗教意识的信徒提升为达到了自我意识高度的理性公民。马克思指出,鲍威尔局限于对落后的德国政治的不满,没能站在整个现代世界的高度上来看待问题,完全没有认识到政治解放本身的局限性。
(3)他在哲学立场上停留于黑格尔的哲学。
以鲍威尔为代表的青年黑格尔派直接从黑格尔哲学出发,甚至是直接使用黑格尔的哲学概念(例如,鲍威尔的“自我意识”概念),没有对黑格尔哲学体系的反思和批判。在对历史的理解上,鲍威尔直接从黑格尔哲学出发,认为历史是理性自我发展的历史,它有自己的发展逻辑(从犹太教到基督教再到基督教的解体),历史的最终目的是自我意识。在对现实的理解上,鲍威尔也直接从黑格尔哲学出发,认为国家是解决问题的真正场所。例如,鲍威尔在《犹太人问题》中指出,解决犹太人问题的具体途径是国家颁布法令,取消宗教信仰的特权。
(4)他在实际效果上可能最终停留于对既定现实的承认。
青年黑格尔派的理论家们只是在理论上坚持彻底的批判,批判仅仅意味着用达到了科学高度的意识来取代之前的、具有宗教性质的意识。落实到现实生活中,这条彻底的宗教批判道路完全有可能只是以批判的方式来承认一切。如果没有对现实世界本身的批判和变革,只停留于用自我意识来扬弃宗教意识,就完全有可能是用另一种方式来解释实存,并借助这另一种解释来承认它。正因如此,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的开篇处就强调指出“就德国来说,对宗教的批判基本上已经结束,而对宗教的批判是其他一切批判的前提”。
这也就是说,我们必须超越青年黑格尔派的宗教批判,进一步深入到对现代国家和市民社会的批判,在批判中找到解决现代国家与市民社会相分离、对立的现实道路。
概括起来,《论犹太人问题》的写作背景主要有理论和现实两个方面。从现实背景看,小范围的现实背景是德国在政治上落后反动,拿破仑战败后“反犹主义”势力在德国社会再度抬头和社会上兴起的关于“犹太人问题”的争论;大范围的现实背景是现代政治在欧洲和北美的陆续实现,现代政治在美国的充分发展以及美国社会所暴露出来的政治解放的有限性。从理论背景看,一方面是青年黑格尔派的宗教批判思想对整个德国理论界的影响,另一方面是马克思本人对现代世界的基本判断、对黑格尔法哲学的自觉批判和对青年黑格尔派宗教批判思想的超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