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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北洋政府时期新闻法制的历史基础

一、先秦至唐的新闻法制

法不是从来就有的,新闻法制也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奴隶制国家产生之前,“法”与“礼”的关系最为紧密。礼源于祭祀,古人将祭祀活动形成的礼义规则抽象到更为广泛的社会活动中,形成人们普遍承认并遵守的作为“礼”的习惯性规范。随着氏族社会中部落交流、婚姻、选举等社会关系的社会性逐渐淡化,阶级性越来越明显,“礼”成为国家性的社会规制或法律规范,基本具备习惯法特征。夏朝奴隶制国家形成之后,具有国家强制性的法律正式形成。夏朝的法是较为原始的习惯法和王命,其中就有部分“言禁”内容。《左传》引《夏书》载“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触犯“昏”“墨”罪者要受“皋陶之刑”,“昏”指剽窃他人美名,“墨”指贪赃枉法败坏官声。 再如,《尚书·甘誓》载,夏启对扈氏言行颇为不满,“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天用剿绝其命,今予惟恭行天之罚” 。这些因言遭受的刑罚与新闻信息传播相关,故可谓中国新闻法制原始形态。

郭步陶认为,当时新闻传播尚处在文字传播初期,民众还没有明确的新闻传播意识,“他们凭借以发表民意的工具,只是歌谣,只是言词,还没有见之于书面。所以不能即认为真正的新闻事业,而只能说是新闻事业的意旨发动” 。商代时文字发展已经相当成熟,比较规范的成文性质的法律形式也取得重要进步,“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罪名与刑罚的数量都显著增加,对新闻传播活动的规制也逐渐严厉。商代的“乱政”“疑众”等罪名直接与新闻传播有关,如《礼记·王制》载:“行伪而坚,言伪而辩,学非而博,顺非而泽以疑众,杀。”“析言破律,乱名改作,执左道以乱政,杀。”

新闻法制有限制与保障两端,合法的新闻传播活动即使是在奴隶制国家亦受国家保护。《管子》载:“黄帝立明台之议者,上观于贤也;尧有衢室之问者,下听于人也;舜有告善之旌,而主不蔽也;禹立谏鼓于朝,而备讯唉;汤有总街之庭,以观人诽也;武王有灵台之复,而贤者进也。” 这些尊重民意的举动,充分说明奴隶制国家君主虽然有残酷的“言禁”与刑罚,同时也有尊重民意的开明传统。在制度保障层面,周朝设小司寇、宰夫、大仆等官职就有体察民情、咨询舆情的职责,《周礼·秋官·司寇》载,小司寇有“以五刑听万民之狱讼”“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以八辟丽邦法,附刑罚”等职责,特别是“岁终,则令群士计狱弊讼,登中于天府。正岁,帅其属而观刑象,令以木铎 ”曰:‘不用法者,国有常刑。’令群士,乃宣布于四方,宪刑禁,乃命其属入会,乃致事” 。其中“木铎”,更是被新闻学界视为新闻事业的象征。

三代之后,百家争鸣,春秋五霸、战国七雄相继自立,国家法制开始向成文法大步迈进。春秋时期新兴地主阶级势力壮大并走向成熟,对奴隶制国家的法律秘密主义愈发不满,希望通过制订新的成文法打破“礼治”“德治”“人治”传统,剥夺贵族世袭特权,破除旧贵族对法律的专擅与垄断,建立起“事断于法”的“法治”国家。郑国子产“铸刑书于鼎”,晋国赵鞅铸刑鼎,楚国文庄王的仆区法、茆门法等,都有关于新闻法制的内容。战国时期成文法的制订更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峰,受法家“法治”“重刑”思想影响,为维护封建统治者的霸权地位,赵国《国律》、楚国《宪令》、魏国《大府之宪》、秦国《秦律》等成文法典相继颁布。这些法律中,尤以秦国法律对新闻传播活动的限制最为严厉。秦孝公纳商鞅之议将“乱化之民”“尽迁之于边域”,秦始皇为制霸中原“焚书坑儒”。《史记·秦始皇本纪》载,秦始皇采李斯之议,认为“古者天下散乱,莫之能一,是以诸侯并作,语皆道古以害今,饰虚言以乱实,人善其所私学,以非上之所建立。……私学而相与非法教,人闻令下,则各以其学议之;入则心非,出则巷议,夸主以为名,异取以为高,率群下以造谤。如此弗禁,则主势降乎上,党与成乎下。禁之便。臣请史官非秦记皆烧之” 。秦王朝遂以“造谤”“妖书妖言”罪名大搞“言禁”“书禁”,极大破坏了旧有新闻、信息甚至知识传播格局,但是“书同文、车同轨”对新闻传播也有促进作用,毕竟“嬴政大帝虽然焚毁儒书,目的只在限制崇古思想的传播” ,“烧书是为了统一思想”

汉代时朝廷的诏令、布告及地方奏报由专职传播官方消息的御史府、丞相府、尚书台负责,严禁密籍传播、私人撰史、泄露皇室消息等行为,并设有“漏泄省中语”(泄露朝政消息罪)及“探知尚书”(刺探、传抄朝政消息罪)两项罪名。虽然汉代没有专门的新闻传抄机构、传抄内容也不对外公开,但已经有“京师书”(即新闻信)这种“唐朝成熟邸报的最初酝酿与准备” 。在一般法方面,汉承秦制,汉惠帝、文帝虽短暂放宽言路,但到武帝时则加大诽谤妖言罪、“挟书律”处罚力度,更以“腹非之罪”诛杀大司农颜异,特别是光武中兴之后的两次党锢之争,其对读书人的残害力度甚至不亚于“焚书坑儒”。

“秦筑驰道,汉收其利而定驿制”,唐收驿传于兵部,陆驿配马,水驿配船,邮驿制度相当成熟。唐朝的新闻法制成果最为突出者为驿传制度。《唐律疏议》对驿站规格、文书接收转递流程、往来人员通行规则、邮驿人员处罚管理规定等都有明确要求。唐朝时造纸、驿传、雕版印刷等新闻业发展的必要技术已经相当成熟,并出现专门沟通中央与地方藩镇、诸道消息的中国最早的报纸“进奏院状”。作为官方的新闻传播载体,进奏院状是中国最早官报的雏形,经由进奏院传发,专载朝廷政事动态和各项消息的书面报告,是“状报”“报状”“上都留后状”“留邸状报”官文书的统称。唐朝虽然沿袭“妖书妖言罪”惩治异己言论的传统,创制了“指斥乘舆”罪名,但也在制度设计上积极保障公众言论自由,唐太宗、玄宗善于察纳雅言,在京中设左右谏议大夫、左右补阙拾遗等谏职,广泛听取朝中人士及社会各界意见。从限制公众自由言论角度言,唐朝凭借先进便捷的驿传制度和承继前朝历代的“言禁”“书禁”制度,使得封建统治者对新闻传播的控制由内容环节延展到流通环节。 而从新闻法制发展的整体进程观之,唐朝驿传制度将现代报业采访、编辑和发行三大典型环节囊括其中,构建起新闻法制体系的最初轮廓,标志着中国新闻法制自此开始成形。 兴盛于唐朝的驿传制度也可谓后世中国新闻法制中邮递制度的法律渊源。

二、宋元时期的新闻法制

宋代法律袭唐制者多,随社会变化有律、敕、令、格、例、式等,这些都是审理案件的法律依据,只是形式和内容各异。宋朝时邸报发展已有相当规模,越来越多的州进奏院在京师设立,最多时达200余个。为统一各州道诸新闻发布、信息交流行为,宋太宗在京师设“都进奏院”,进奏官由中央派遣,归门下省给事中领导。都进奏院将传抄札、编定文报之权收归中央,是中国最早的体制上完全由中央掌握新闻发布的机关,都进奏院报状也成为完全意义上的由官方采编、审定、发行的官报。与进奏院统一新闻发布制度配套,宋真宗时确立“定本制度”,成为现代新闻法制事前审查的法律渊源。进奏院报状通常需呈门下省定本,经宰相核准,后报行各路州军。宋朝历代君王多对定本有具体不同要求,常例为进奏院每五日具报一次,特殊情况如重要官员任免拔擢、赏功罚罪、边境战事等奏报时便宜行事。《宋会要辑稿》之《职官》《刑法》中有大量进奏官相关规定,对泄漏朝廷消息、传报不及时等行为有相应处罚措施,或处违制之罪,或降官,或杖刑,综合运用后世所谓行政、刑事、纪律等多重处罚手段。在新闻法制具体内容方面,宋代新闻法制的影响最为深远,其中“妄议朝廷”“诋毁宫廷”等内容为后世新闻法制直接继承,至清光绪时的《报章应守规则》仍有与之相同的表述。

行为主义法学认为,“文化落后,处于未开化的地方,法比较少;文化繁荣发达的地方,法也发达” 。宋代时文化发达,教育普及,新闻信息传播活动非常活跃,新闻法制也相当发达。在官方报纸“邸报”之外,民间有“小报”专载“朝廷之差除,合谏百官之奏章”等朝廷官报未发布或不许发表的消息 ,小报应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信息传播现实需求创办,是官方新闻传播的重要补充,官府多次申令取缔终未能禁绝。小报产生于何时,学界尚无定论,台湾省新闻史研究者朱传誉认为,早期的小报内容形式与官府邸报无甚差别,北宋末年小报未达到专业化水平,“小报”名称也未出现,“直到宋徽宗时,小报才成为一种专业” ,《宋会要辑稿·刑法》载,孝宗淳熙十五年诏书,“近闻不逞之徒,撰造无根之语,名曰小报”,是目前所知最早事关“小报”的诏书(敕令)。 宋代新闻法制与前代不同在于开创了专门的新闻法制,秦汉及之前的新闻法制是单纯与刑法、刑罚勾连的“言禁”“书禁”,唐代发展了“邮驿制度”,而宋代产生了大量专门规范新闻传播的诏令、编敕、谕旨及其他法规。编敕是宋太宗之后最重要的法律形式,宋承袭唐五代编敕立法实践“以敕代律”,“律不足以周事情,凡律不载者一断以敕” 。宋代专门的新闻法内容除敕令外,就是皇帝收到朝廷各机构负责人上书的“臣僚言”,这些奏章或建议经皇帝批阅后产生法律效力,被各级官吏广泛用于规制报刊活动。总之,宋代新闻传播呈现出官方与民间并进发展的良好局面,朝廷为统一新闻传播建构了专业化水平较高,内容丰富、手段多样的新闻法制体系,已基本具备后世新闻法制基本要素,标志着中国传统新闻法制基本形成。

元朝为北方游牧民族建立政权,国祚不及百年,新闻法制同样有所发展。1271年,忽必烈建立元朝后采汉儒建议“附会汉法”,“参照唐宋之制”展开立法活动,实行奴隶制、封建制并行下的法律制度。因法制资料留存少、行政法律体系复杂、官方文字差异等原因,后世对元代新闻法制的研究尚不深入。从已掌握资料看,元朝建立了比较完整的官方新闻传播体系,中书省设正八品管勾,专门负责朝廷政事政情的收集、整理、誊写、发布等工作,全国设急递铺传递消息,管勾类似唐宋时进奏官,急递铺类似唐宋时邮驿,可见元朝不仅有专门政府官报,还有通行全国的新闻传播体系。元代时民间报纸称之为“小本”,《元史·刑法四》载,朝廷“降诏旨条画民间辄刻小本卖于市” ,小本作为宋代小报的延续,所载内容及所受到的法律规制与小报相差无几。元代的新闻法制虽然承继了相当部分汉族政府封建制法律,但继续保留大量奴隶制习惯法,维护僧侣特权地位,确保贵族特权,蒙汉异制异罚等行为,以致其对后世新闻法制发展的进步意义有所减损。

三、明清时期的新闻法制

明朝尤为重视新闻传播活动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建立了严密的由皇帝直接控制的官方新闻传播体系,在新闻法制内容水平方面也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朱元璋建立明朝之后,吸取前朝诸代文官体制之弊,在立法层面将封建地主阶级政权推向皇权专制主义顶峰,颁布脱胎唐律的《明律》以加强中央集权专制,续编四篇体例来自《尚书·大诰》以加强法制宣传,仿唐六律编制的《大明会典》直接为清朝所承继。 明朝废除中书省和宰相制,采取六部互不隶属、皇帝指挥一切的国家管理制度,将皇帝置于国家首脑核心地位,由此新闻传播活动显著受皇帝个人好恶影响,新闻法制宽严失度、大起大落。新闻传播活动“出纳王命,为朝廷之喉舌;宣达下情,广朝廷之聪明,于政体关系最重也” ,为此朱元璋废都进奏院设通政司为国家最高新闻传播主管机关。通政司“掌受内外章疏、敷奏封驳之事”,后下设六科负责规谏、补阙、拾遗等邸报相关事务。此外,还有提塘作为各省巡抚、总兵派遣专职新闻的驻京机构,提塘收发传递文报,类似于唐宋之邸吏、进奏官,不同之处在于提塘可单独活动,而进奏官都由进奏院统一管理、集中办公。提塘为类军事化组织,所传消息多为军情战事等,提塘在明中后期时做大,所发行之“塘报”成为中央与地方沟通军情的最重要载体。明代新闻法制对泄漏国家机密、边情战事的处罚尤为严厉,近侍官员若有违反直接处斩,官员泄漏机务开除公职,对违禁抄发军机、边务者处“违制之罪”。但是,朝廷对官方邸报传抄的限制时禁时弛,宪宗时期异常严厉,万历年间非常松散,天启之后逐渐加严。

明代的官方传播媒介有邸报、塘报、告示,民间传播媒介有私揭、竹筹、旗报等,其中塘报如前文所述编写、传播活动皆有别于传统邸报,所传军政消息社会影响巨大,以致成为整个国家新闻传播体系中最重要局部,朝廷新闻法制为此专设提塘管理规定,《明会典》中就有大量的提塘相关内容。再者,“私揭”成为最重要的民间信息传播媒介。私揭是指民间公开散发的私人署名文书或传单,类似宋代小报,官方对其法律规制时严时宽,莫衷一是。明太祖朱元璋视揭帖为奸诈小人的阴谋伎俩,谕旨各地检举揭发抄报人,不但重刑惩治还要罪及其全家;明万历年间朝廷宽恤从事抄报的都城小民本小利微,免征税银,变相承认抄报行的合法性;随着明末国运转衰,朝廷对民间抄报、揭帖查禁再转严厉。明代新闻法制较宋代在法律体系建构、新闻相关法律内容完备程度、对官方与民间报刊的政策态度等方面,都有完全不同程度的探索,但在具体内容层面仍承继前朝,是朝廷因严厉皇权专制与蓬勃发展新闻业双重影响做出的必要政策变迁。

清代续用明代官报发行体系,邸报仍经由通政使司、六科、提塘三环节向全国范围发行,各官方新闻传播机关职责与明代时亦无甚差别。清代统治者对新闻传播活动的态度经历前期宽容、中期严令查禁、后期动辄杀人的转变过程,新闻法制成为封建统治者与社会新闻舆论监督动态博弈的产物。明之提塘在清代时发展为京塘和省塘两种,京塘负责京中官文收受转呈及辅助发行邸报,省塘负责各省会官文传递工作。清初时为便利邸报发行,提塘自设半官方性质的报房或抄房。此外,清代初年提塘私办小报、小抄,作为正式官报的补充,朝廷对此相当宽容,若非泄漏司法机密、刊载不实消息或刊发未经六科允许发抄之奏章,朝廷往往视而不见。康雍乾三朝时政权日渐稳固,朝廷对提塘小报始持禁绝态度,与大量抄报相关的“文字狱”事件相继出现,提塘小报渐次匿迹。

清代民间新闻传播活动非常活跃,京中有民间报房所出京报,地方有抄报谋生者所办的辕门抄。早期京报与提塘有一定牵连,后随着商业化程度提高完全脱离提塘,京报主要内容有宫门抄、皇帝谕旨和臣僚奏章三部分,订阅者多为朝野官绅及士大夫。在刊刻抄发方面,京报报房严格自律,紧守朝廷禁令,清政府故对京报只是严格管理,并没有彻底禁绝之意。朝廷严禁传播编印的内容有:(1)未经朝廷准许发布的奏章;(2)报房自行采集的新闻;(3)伪造的御批、奏折及其他不实消息,违禁者有《大清会典事例》《钦定六部处分则例》及临时性的《硃批谕旨》等法令专条予以处罚。对地方辕门抄或其他小报、小抄的查禁则尤为严厉,一般性处罚如罚俸、撤职法办等自不在话下,倘若小报所载不慎触怒皇帝则有处斩之虞。《清世宗实录》载,雍正四年何遇恩、邵南山所办小报刊雍正与众大臣庆端午登龙舟一则消息,触怒天威,兵刑两部奉旨“详悉审讯”,二人落得“捏造小钞,依律斩决” 。综合来看,清前中期新闻法制发展最大特点为“因循明制”,是中国历代各朝封建传统新闻法制的历史延续与简单变化。

1840年鸦片战争之后,清王朝的国家治理自主权渐次丧失,地主阶级开明分子开始“洋务救国”,封建君主保皇势力开始“变法维新”,新兴资产阶级革命派主张革命救亡,西方列强势力以坚船利炮为后盾窃取治外法权,政局风云变幻的同时新闻传播政策也随之变化。整体而言,清中叶至末期新闻法制有三个典型变化:(1)新闻法制文本开始近代化。前朝历代新闻法制中有大量非规范性法律文本,诸如皇帝诏令、臣僚奏章等成为新闻法制重要内容,新闻活动相关法律来自刑律者众多,没有新闻业专门法,清王朝则开始了新闻业专门立法实践。1906年清政府颁布《报章应守规则》,成为中国第一部报刊专门法规;1908年颁布《大清报律》,标志中国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新闻业专门法问世,专门新闻法的出台标志着中国新闻法制正式开启了近代化步伐。(2)新闻法制内容的法治成分显著增加。新闻业专门法颁布后,公众的办报权正式得到法律保障,朝廷对报刊、报人的查禁处罚有了明确法律依据,封建皇权与朝廷官员的政令开始逐步褪去专制本色,新闻法由此成为朝廷规制新闻传播活动的最重要依据,新闻业自此有法可依。(3)新闻法制体系的完整性显著提升。清政府颁行专门新闻法规后,地方相继出台具体性法规、规章,国家法律与地方性法规在新闻法制层面齐头并进;新闻法规中既有约束特定新闻的专门条例,又有整体性的报业、新闻业专门法,出现新闻法制宏观与微观同步发展格局;既有专门新闻专门法(报律),又有新闻传播相关的著作权章程、电报管理章程等配套法规,为新闻法制立体治理格局打下了基础。 jiPCifP/kT0vD4kL0HOBMTdXCgWlGDX5gJ/ssy55zA2JaucuqnMfxCg5sqbW6I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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