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对民初北洋政府新闻法制进行整体研究的成果不多,尚未有专著进行研究。有两部著作的部分章节,有一定参考价值。复旦大学黄瑚教授《中国近代新闻法制史论》第四章梳理了民初自由新闻法制的确立到袁世凯及继任军阀对自由新闻体制的扭曲破坏过程,将此阶段新闻法制的特点归结为“形式上采用自由新闻体制”“带有半殖民地半封建色彩”“滥用军法,惟军阀意志是从”
。南京师范大学倪延年教授著《中国报刊法制通史现代卷》第一、二章分“民国初年”与“北洋政府时期”两个阶段,阐述报刊法制产生的社会背景及主要动因,认为民国乍建、政府仓促之间并未形成系统报刊法制体系,且因对帝国主义抱持“中立”幻想,不敢理直气壮地限制和管理在华外报。而北洋政府时期报刊法制成果集中出自袁世凯政府,袁氏继任者几无成果,同时“字面上‘民主自由’和实质上封建专制手段共用”
。前述两著限于篇幅,对民初北洋政府新闻法制仅作铺叙,缺乏法理层面的深入阐述和理论探究。
再就论文看,学界普遍重视晚清至民国新闻法制的变迁,有少量硕博士学位论文值得关注。中国社会科学院马跃峰的博士论文《近现代中国新闻法治研究(1906—1937)》以法律发展论为分析工具从新闻法治思想、新闻法制定与渊源、新闻法主要内容、新闻法的实施等方面勾勒出近现代中国新闻法治全貌,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南开大学王青的硕士论文《北洋政府时期的新闻管制》重点凸显“新闻管制”与“新闻自由”的角力,因过于强调制度因素而对新闻业界缺乏关注。
另有唐炯炯的《北洋政府的新闻政策研究》和梁天天的《民国1912—1916年新闻立法研究》两篇硕士论文,仅对新闻政策、新闻立法做简略梳理,研究深度不彰。期刊论文方面,殷莉、何秋红的《清末民初的新闻出版法》从立法主体与程序、法律规则和法律概念角度考察《报馆暂行条例》《大清报律》《钦定报律》《报纸条例》《修正报纸条例》和《出版法》,认为民初新闻法规要么是越权之法,要么是不符合行政立法程序的行政法规。
文章机械地运用法律概念比附条文,欠缺理论分析。穆中杰通过《管窥袁世凯政府的新闻法制》《北洋政府时期的新闻立法活动(1916—1928)》《继受与转型:民国初年的新闻法制》几篇文章系统梳理了此阶段“废止或修改沿用”与“适时创制”的新闻立法活动。肖燕雄,梁凯的《“因事成制”:中国新闻法制建设的传统路径》借助宪政主义西学与中国固有传统的“资相循诱”理论模型,总结出中国新闻法制变革的“因事成制”模式。
任薇的《从“有法”到“无法”:清末民初新闻法制思想的演变》认为报人的“无法”思想正是《临时约法》从根本上保障言论自由的“有法”表现。
前述三者从时代大背景考察新闻法制有相当可取之处,但作者都属新闻传播学研究者,故缺乏对法律法规本身的剖析。
宏观性研究之外,更多的研究侧重对北洋政府时期新闻法制的细部展开论述。这些研究将新闻法制置于更为微观的视角下考察,阐释新闻法规内容、新闻自由、报业发展、新闻团体、治外法权、新闻伦理与道德等相关因素与新闻法制的关联,对“深描”此阶段的新闻法制大有裨益。大致来讲可分为三类,兹分述如下:
第一类,具体新闻法规的历史考据及文本解读。
新闻法规作为民国北洋政府时期新闻法制的最核心内容,学界有相当多的个案研究。卢家银、刘泱育、周叶飞、钱晓文等多名学者从不同侧面对《暂行报律》
进行研究,卢家银指出“《暂行报律》事件”的深层原因是绝对的新闻自由观和政党斗争的冲突。
刘泱育对该事件相关史料进行了考据。
钱晓文通过考察《大共和日报》《申报》《时报》《民立报》等各派代表报刊的舆论,发现当时报界对西方新闻自由的认识与理解存在偏差。
周叶飞指出报界与临时政府因“共和”想象差异引发的“合法性焦虑”在“《暂行报律》事件”中显现出来,政府希冀赋予报刊在制度内建言的角色,而报界则主张在共和框架内寻求权力制衡并将自身建构为牵制国家的“结构性力量”。
与学界对《暂行报律》细致深入的研究大相径庭,此时期其他新闻法规则鲜受关注,深度和力度显著不足。殷莉对《报纸条例》进行文本解读并将其与同时期法国《出版自由法》和日本《新闻纸法》作对比,认为其赋予人们言论出版自由在当时世界范围内最低。
陈正书考据了“上海租界史上最早的新闻出版法”
,马光仁探析了“袁记《出版法》的制定与废止”
。
第二类,新闻法制与新闻自由的冲突与调试。
新闻自由作为最重要的新闻法制思想,既有对言论出版自由的保障属性,亦有防范滥用言论出版自由的限制属性。张斌研究民国法学家王世杰的《现代之出版自由》和《对于中国报纸的罪言》,认为两文从法律层面对出版自由问题(欧美出版法律介绍、出版的手续、出版物的范围、出版物的处分、战争或动乱时期的出版自由、出版自由与私人名誉的冲突)进行了详细严谨的论述,实现了新闻自由理论与实践的绝好对应。
凌争则从新闻立法与新闻自由关系的视角,剖析北京政府通过保押费、预先审查、禁载事项、错误解读宪法、恐怖统治等方式干预新闻自由,严重阻碍中国近代新闻传播发展。
殷莉归纳清末民初新闻法制建设过程中的三种新闻自由主张:段祺瑞政府和章士钊所持完全新闻自由,临时政府和部分报人所持新闻自由优先,以及清政府、袁世凯政府和广西军政府所持新闻自由与法律限制平衡。
胡慧馨检视清末民初三十余年报刊舆论,总结出影响中国社会转型时期言论自由的五个因素(国家与国民对立关系、中央集权的程度、政治人物的社会形象、信息流通技术的进步、宪政秩序的落实),指出“偏颇性言论自由”和“薄壳效应”
对社会变革时期言论自由空间有重要影响。
第三类,新闻法制与报业发展、报刊政治主张的关系。
肖燕雄通过考察近现代新闻法规的变迁,指出民初五六年新闻立法与报业共同步入黄金时代,而此后的报刊附加法却多如牛毛,任意更正、补订新闻基本法达到蹂躏法律的地步,将新闻出版法异化为琐碎的行政命令和规章制度,致使法规与报业发展的混乱局面日甚一日。
周叶飞以《民立报》为例分析了民初政论报刊在遭遇革命意识形态与袁世凯专制主义双重挤压后很快集体拥抱激进(文化意义上的“革命”),在“全盘性的反传统主义”中寻求社会问题解决之道。马光仁归纳了《申报》反对袁世凯政府新闻法规的斗争策略。
孙旭培等通过对清末民初新闻法规的文献研究和《大公报》的内容分析,发现新闻界在这两个时期都享有一定新闻自由,但受当时革命和政治斗争影响新闻活动的绝对自由主义思潮明显,以致非理性的新闻活动大量存在。
田双以《新青年》的创刊、办刊过程为界标考察北洋政府的新闻出版政策,揭示出新闻法制“历史的倒退”与新闻业在“宽松的表象环境”下进步的矛盾局面。
这些研究跳脱出法律文本研究、法律法规与新闻自由冲突解读的囹圄,将新闻法制的研究推进到广阔的报业反馈、社会抗争等领域,为后续研究开阔了视野。
第四类,治外法权、在华外报对新闻法制的冲击。
民初北洋政府与租界当局既有矛盾斗争又有妥协勾结,致使新闻法制建设多受列强所享治外法权掣肘。马光仁梳理上海新闻文化界反抗《印刷附律》
的斗争,揭露了列强肆意干预新闻自由、扼杀中国革命宣传的蛮横行径。
当然,单纯通过诉诸舆论和法理商谈撤销列强在华外报所享受的特权,无异与虎谋皮,故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只有废除治外法权,实现民族解放和国家完全独立。
薛飞整体考察租界与报纸的关系后则认为,租界舆论生存环境较清政府、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宽松,它在打破专制当局言论垄断、庇护新生政治力量方面有消极的促进作用。
此外,还有一些研究论文从新闻团体发展、新闻伦理与道德等视角阐释新闻法制。赵建国在《清末民初的新闻团体与新闻法制建设》一文中分析各新闻团体对《暂行报律》《出版条例》出台的态度及观点,发现在政府控制与新闻团体反控制的博弈过程中两者逐步走向全面对抗,致使报律在权力博弈中徘徊不前、宽严失度,成为制约近代新闻法制发展的难题。
李统兴则呼吁运用职业道德标准作为报刊史评价的基本标准
,并从“社会伦理转型中的主体迷失、暴力革命主题下的伦理遮蔽、专制威压下的伦理畸变、党派之争中的报刊流弊、经济利益至上与专业队伍缺失的恶性循环等五个方面”,探析报刊职业道德失范的原因。
在研究资料方面,近代报刊兴起后新闻法制即受到各界关注。学界人士围绕新闻法规在各大报刊积极发表文章、阐述观点,由此当时在《申报》《时事新报》《时报》《顺天时报》《东方杂志》《庸言》等刊载的涉及新闻法制的文章成为重要资料。在政府立法层面,南京临时政府、袁世凯及继任政府和各地方临时政府制定了大量新闻法律法规,这些法律虽内容庞杂、种类繁多,但好在已有刘哲民《近现代出版新闻法规汇编》收集了部分法律文本,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文化)》整理了北洋政府内务部部分档案。北洋政府《政府公报》(1912—1928)、《政府公报分类汇编》(1912—1928)、《司法公报》(1914—1928)等,也为深入研究此时期新闻法制提供了宝贵资料。
综上所述,学界关于民国北洋政府时期新闻法制的研究还相对薄弱,值得在深度和广度上进一步拓展。首先,史料挖掘尚有较大空间。近年在法制史、新闻史领域对民国时期新闻法制史料的整理、挖掘工作几近停滞,大量文章重复引用二手文献,对当时报刊文章及其他一手档案的利用不足。其次,研究视角有待拓宽。新闻学研究者对此问题的研究,多从社会思想史、报刊舆论视角切入,在法理层面的讨论则如蜻蜓点水,少量法学研究者关注此问题,但限于文本层面,新闻学理论与法学的交叉研究亟待夯实。再次,法律实践层面的研究相当薄弱。从法律表达到司法实践,许多报案呈现出的“制度弹性”并没有被挖掘,学界对此时期新闻法制的负面评价颇多,但在此阶段报业却进入“黄金时代”
,如此两极评价势必需要从司法实践角度进行反向检视。最后,整体缺乏理论深度。新闻法作为新兴交叉学科,在没有理论工具的情况下开展研究工作无异缘木求鱼,因此急需补充法学理论视野下的新闻法制研究为学界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