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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林语堂在《中国新闻舆论史》中,将中国共和时期的新闻与政府的关系,类比为骑士与赛马,“这匹马拥有脱缰奔跑和把这个年幼骑士驮到它所喜欢的任何地方的自由,而马嚼子里的咀嚼声可能就是威胁马背上孩子的一种手段”,故此时期新闻舆论“表现出一种倒退的倾向” 。但是,从另一个角度讲,骑士与马匹一旦步入他们选择的道路就必有一番互动,马匹究竟去过哪些地方,年幼的骑士如何运用缰绳驾驭马匹,骑士与马的未来道路如何选择?这些就是本书要研究的问题。

目前,学界对民初北洋政府新闻法制的研究成系统的不多,且多围绕“军阀专制”“新闻统制”等展开论述,几近形成此时期新闻法制尽是糟粕的认识。然而,我们不得不承认,当时政府建立起了完整但不完备的新闻法制体系,它较前清完全的新闻专制拥有巨大进步,它标榜新闻自由,以三民主义为号召,促使大量政党、新闻团体的报纸报刊陆续出现,为现代民主意识的形成奠定了坚实基础,言论出版自由“载在约法”成为公众的基本常识。北洋政府时期是我国新闻法制走向中西融合的关键时期,中西新闻法制理念的交流、冲突和融合缔造了现代中国新闻法制的早期形态。从这个角度看,此时期的新闻法制仍然有其“以古鉴今”的现实价值。

从研究方法言,目前学界要么从历史角度考证新闻法规,要么从法学角度辨析法律关系,研究结果缺乏对现实的关照,失去了接续与超越中国新闻法制传统方面的理论价值。故本研究认为,“回到民国” 通过“细节的挖掘与展示”回溯现代中国新闻法制之渊薮,为新时代社会主义新闻法制镜鉴确有必要。这样的研究进路也恰恰耦合前述“马的道路”“马与骑士互动”的研究设想。再者,尽管在深入研究民国新闻法制传统的过程中,还需要与西方新闻法制进行比较,但西方新闻法制的概念体系和法理却不是先在的价值标尺,而仅仅是一种比较对象,故着力挖掘中国新闻法制独特的、自成系统的法文化渊源也尤为重要。

需要进一步厘清的是,“北洋军阀执政时期”与“北洋政府时期”,“新闻法制”与“新闻法治”之间的区别。“当代史学观点倾向于抹杀历史进程中的加速期,以及制度更迭造成的转折点和交替时期。” 本研究关注的时间段是1911年10月10日湖北军政府成立至1928年底北伐成功这段时间的新闻法制。 着力凸显转折点、交替期的新闻法制特点。在“北洋军阀执政时期”与“北洋政府时期”两个概念选择上,趋向价值判断相对中立的后者。在“法制”与“法治”的概念选择上本文倾向前者,两者都强调静态的法律制度以及将这种静态的法律制度运用到社会生活的过程,但是法制概念不包含价值判断,法治包含价值判断,强调人民性。法制只是强调形式意义方面的内容,而法治既强调形式意义又强调实质意义,法制更偏重于法律的形式化方面,强调“以法治国”制度、程序及其运行机制本身,它所关注的焦点是法律的有效性和社会秩序的稳定,这也正是法治的先决条件(形式意义的法治)所要求达到的目标。法制是法治的前提条件和基础,没有法制也就谈不上法治,故选择更基础、统摄的“法制”。

新闻法制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集团依照自己的利益和意志,通过政权机关建立起来的,用以调节新闻传播活动中各种关系的法律制度。 新闻法制产生的前提是新闻传播活动的兴起和成熟,即新闻传播活动发展到相当水平,国家权力机关意识到新闻传播活动需要干预,并着手以法的手段对其进行规制。人类的新闻传播活动与人类的历史一样悠久。在没有文字之前,人类通过口耳相传来交流思想、情感和新闻,此后又出现结绳记事、绘画、雕刻、烽烟、旗鼓等较为原始的新闻传播方式;文字兴起之后,新闻传播活动进一步突破时间、空间限制,新闻信息借助甲骨、竹、帛、露布、纸张等传播载体广泛流传;印刷技术发展到相当成熟阶段后,报纸、杂志等成为专载新闻的媒介,新闻传播活动的效率也到达前所未有的高度。中国的新闻传播活动发展到现代同样经历了漫长历史,那么中国的新闻法制又产生于何时呢?新闻法界囿于法学学术水平及研究视角差异,到目前尚未就中国新闻法制的兴起时间达成共识,兹列三种典型观点于下:

(1)新闻法制起源于盘庚迁殷时期。黄瑚在《中国近代新闻法制史论》中以《尚书·盘庚》所载的“盘庚迁殷”为证,将国家君主的“言禁”主张作为新闻法制的重要起源。 公元前14世纪商君盘庚力排众议迁都于殷,在是否迁都问题上臣下多有非议,盘庚为此“命众悉至于庭”,鼓励“吉言”“箴言”,严禁“逸口”“浮言”,警告臣民“自今至于后日,各恭尔事,齐乃位,度乃口。罚及尔身,弗可悔”。

(2)新闻法制起源于宋朝时期。马光仁在《中国近代新闻法制史》中提出,新闻法与新闻纸是孪生兄弟,故我国新闻法制起源应当与中国最早报纸“邸报”同时。口语传播时代与文字传播时代初期统治者对新闻传播活动的限制多是口头施压,但到宋代印刷报纸大规模出现后,“统制新闻信息传播的手段和措施越来越严厉,越来越细化,逐渐以文字形式固定下来,成为新闻出版的法律法规” ,最终形成我国最早的新闻检查制度——“定本制度”。

(3)新闻法制起源于颛顼时期。倪延年在《论中国古代新闻法制起源于“颛顼时期”》一文中提出,《国语·楚语下》记载颛顼见“少昊之衰”“民神异业”后“使复旧常”的命令,蕴含了中国古代新闻法制“因子” 。文章综合新闻传播学、法学领域专家观点,说明在颛顼时期中国已经出现原始新闻传播活动,中国古代法制也已开始形成。

上述三种观点都有合理之处,其不同之处根本在于以怎样的“新闻法制”概念为前提来讨论问题。从新闻传播学、法学角度分别对概念进行分解会有这样的疑问:(1)“新闻”是狭义的新闻(印刷时代的报刊新闻),还是广义的信息传播?(2)“法制”是成文法,还是包括广义的法律原则、规则?首先,延续传播学传统的对人类信息传播活动经历阶段的分期,人类新闻传播活动经历口语传播时代、文字传播时代、印刷传播时代、电子传播时代,所以研究中国的新闻法制应该讨论包括口语传播时代在内所有与信息传播相关的法律。其次,延续传统的中国法制史分期观点,中国法制历史传承四千余年,经历夏、商、西周及春秋的奴隶制法制时代,战国、秦汉、隋唐、宋元明清的封建法制时代和近现代法制时代,所以“中国新闻法制研究”应该讨论中国第一个奴隶制王朝(夏)及以后国家的习惯法、成文法对新闻传播的规制。

综上,中国新闻法制中的“新闻”不仅包括印刷时代的“邸报”,还包括口耳传播时代的“言禁”;中国新闻法制中的“法制”不仅包括成文法,如宋代官方的“定本制度”,还包括不成文的习惯法,甚至早期国家君主的命令。故中国新闻法制的起源最早不会早于夏朝,相较于倪延年的“颛顼时期说”和马光仁的“宋朝时期说”,黄瑚的“盘庚时期说”较为合理。由此,本文所述的“新闻法制”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奴隶制君主围绕新闻信息传播活动订立的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nWjYQCT424PK+3KRbUT2J48coC/j7tPSS1GHnC3Tq2kENY9R/S11NKk9xLc1/b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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