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40年的鸦片战争使中国从一个独立主权国家转变为半殖民地国家,西方法文化的迅速传播让国人认识到中国传统法文化诸多不合时宜、不尽合理之处,于是民族独立、国家富强不仅成为中国近代史发展主线,亦成为法制变革动因。“根据文化交流择优而从的规律,近代中国必然要以先进的西方法制文明作为其法制改革的参照物,进而实现向近代法制的转型。这种从传统法制向现代法制的转变,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制近代化。”
主流观点认为,中国法制近代化以“清末修律”启动,北洋政府使法制近代化深入发展;另有观点认为,中国法制近代化以1869年上海英租界建立会审公廨革新司法审判活动为标志。
循前一观点,中国新闻法制近代化转型是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局部,整体经历传统新闻法制向近代新闻法制的转变历程,通过法制变革者“参考古今,博缉中外”(沈家本语)的不懈努力,在中华民族与帝国主义、封建主义与资本主义、中国传统法文化与西方法文化等多重复杂矛盾冲突中披荆行进,终仿照大陆法系确立起新的新闻法制体系。
中国法律近代化属于外源性近代化模式,新闻法制变革是在选择性适用的前提下展开的,中国传统新闻法制的承继必不可少,外来新闻法制理念的影响同时存在,故清末之后的新闻法制近代化是两种法律文明融合发展的产物。
清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康有为等组织变法维新,在《请定中国报律折》中“臣查西国律例中,皆有报律一门,可否由臣将其书译出,凡报章中所载,如何为合例,如何为不合例,酌采外国通行之法,参以中国情形,定为中国报律”
。光绪帝为此建议复上谕答允,上谕言:“泰西律例,专有报律一门,应由康有为详细列出,参以中国情形,定为报律,送交孙家鼎呈览。”
后维新变法失败,报律制订胎死腹中,但其新闻业立法主张却值得肯定。进步意义有二:(1)在国家层面认识传播了西方新闻法制文明。维新派订立报律主张,客观上反映了高速发展新闻传播业需要法律保护的现实需求;主观上希望通过立法保护维新派言论自由权利及报刊生存空间,阻遏顽固派对维新报刊的攻击。(2)新闻立法思路为“清末新政”延续实行。维新派客观承认西方新闻法制的文明之处,认识到封建传统新闻法制在报业管理上的明显短板,吸取泰西优点、保留中国情形订立报律的制度变革思路值得肯定。康有为请办报律,是否为国人首次提出报律的制定问题,目前学界尚无定论。若将“报律”与“新闻法”等同视之,则郑观应在1894年《盛世危言》中即提出新闻立法问题,当为“近代中国第一个提出制定新闻法的人”
。
维新变法初步尝试新闻业立法实践遭遇失败,但新闻法制发展步伐并未就此停滞。1906年载泽等五大臣出洋考察宪政归国后呈《奏请以五年为期改行立宪政体折》,奏折中请朝廷速定集会、言论、出版三项法律,“宜采取英、德、日本诸君现行条例,编集会律、言论律、出版律,迅即颁行,以一趋向而定民志”
。较维新时含糊其辞的“酌采外国通行之法”,清末新政前夕已经有明确参照对象,不失为立法意识之大进步。
筹备立宪期间,新闻法规的制订工作正式进入实质阶段,但因清政府修订新法、改革旧制的本来初衷仅是想挽救即将倾覆的皇权大厦,对西方新闻法制的进步性认识不足,以致立法程序仓促、法律文本水平参差不齐。1906年至1908年短短三年时间制订了大量新闻法规,如清政府商部、巡警部、学部会定《大清印刷物专律》(1906)、巡警部拟定《报章应守规则》(1906)、民政部拟定《报馆暂行条规》(1907)、商部拟具《大清报律》(1908)等,从立法机构及立法程序看,仅《大清报律》在商部草案出台后,经巡警部略加修改,由民政部、法部会奏,交宪政编查馆复议,制订程序比较复杂、严谨,其他各项法规多草率制订。在法律文本内容方面,《大清印刷物专律》作为清政府第一部报刊出版专门法,共六章四十一款,将一切印刷及新闻记载活动笼统规制,要求在印刷总局注册,刊物所载不得有“毁谤”内容。此后《报章应守规则》《报馆暂行条规》本身为重申清廷统治特权的临时法令,内容相差无几,要求不得诋毁宫廷、妄议朝政、妨害治安、败俗等。清末新闻法律法规中,最严厉者莫如《大清报律》,经清廷多部门反复研讨,内容详尽,处罚严厉,袒护列强,清末封建皇权治下新闻法制的残酷性、反动性与落后性表露无遗。
清末修律背景下的新闻法制立法实践,标志着中国新闻法制近代化的正式启动。清政府全面变法修律,选择性吸取大陆法系国家新闻法制优秀成果,引进西方新闻法制原则,通过法的移植在中国构建新的新闻法制体系,为新闻法制近代化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
“以《大清报律》为代表的清末新闻法规的制订颁行,它标志着中国近代新闻法律制度在封建统治的末年建成,同时也标志着中国近代新闻事业的初步法制化。”
进入民国,中国新闻法制近代法律体系得到发展,新闻法制近代化进程进一步深入。
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是革命党人通过辛亥革命建立的政权,为在合法性论述和制度正当性方面争取支持,非常重视引进先进国家的法律模式,积极开展以制宪为中心的法制变革。1912年3月11日《中华民国临时约法》颁布,作为中国首部民权宪法,规定全体国民有言论出版自由,以国家基本大法形式奠定了民初中国新闻法制的基础。宪法层面对新闻自由的肯定,为新闻业发展注入制度保障,以致此后几年报业出现勃兴之势。1912年3月,临时政府内务部颁布《中华民国暂行报律》首次开始对新闻活动进行约束,同月孙中山批复《上海日报公会请减邮电费呈》,政府交通部、邮创部着手减轻邮电费用,为报业发展提供便利。《暂行报律》乍出,社会各方态度各异,事因同盟会内部势力分化及其他政党报刊舆论不一,经论争、博弈之后临时政府明令放弃,“邮电减费”非制度性问题,临时政府让渡经济利益于新闻业,无甚争议。两事件皆在新闻界占得上风,足见革命派及孙中山南京临时政府对宪法所载言论、出版、刊行自由的遵守与执行。
袁世凯窃得民国政权及其之后军阀主政,新闻法制发展呈现出一片混乱景象。宪法层面,“临时约法”虽在军阀轮番执政时时废时兴,几经更迭,还出现“袁记约法”(1914)、“贿选宪法”(1923)等军阀自立版本,内容有保障人民言论、著作、刊行自由的条款,只是“但书”条例略有差异。“联省自治”之后,浙江、江西、四川、广东等地出现“省宪”,就效力言属于地方性法规,内容多为“国宪”简单改编。在专门法及相关法方面,有专门的《报纸条例》及法律解释,有《出版法》《新闻电报章程》《管理新闻营业条例》等,涵盖报纸、杂志、电报、广播诸多新闻传播媒介形态的法律法规,基本形成了完整新闻法制体系。
值得注意的是,军阀政权作为地主阶级和买办资产阶级组成的政治武装集团,盘踞各省,相互攻伐,而中央政府的政令、政策实际落实效果并不突出,其新闻法制政策差异巨大,对新闻自由的态度时宽时严、阴晴不定。军阀政权的新闻法制既有开明一面亦有专制一面,各省军阀几乎都有相关“报纸检阅办法”,对涉及自身不利言论动辄查封报馆、捉拿报人,有时甚至会枉顾法律直接杀人;同时也有对新闻业者宽容一面,军阀执政为赢得良好官声,对新闻业界的适当批评常置容忍态度,各地报刊、杂志数量逐年增加,邮政、电报事业高速发展,倘若军阀是一味专制独裁,自不会有全国报业飞速发展之境况。因受革命史观及历史研究方法影响,北洋军阀时期的新闻法制给人尽是糟粕的总体印象,实际上,各地军阀“中体西用”,既尊崇中华传统法文化,又开明吸纳西方近代新闻法制理念,于中国建立完整近代化新闻法律体系是有一些贡献的。